印江县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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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为登记并负责管理。
(二)签约和交接
1、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对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签发《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
2、保障对象凭《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与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退出规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3、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签约保障对象发放住房钥匙,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保障对象应在房屋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三)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租金标准由自治县物价局会同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制定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出售管理
(一)有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购买政府确定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
(二)出售廉租住房时,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取得购买资格的申请人订立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应载明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价格、用途、价款支付方式、维修责任、上市交易约束条件及其它应当明确的内容。
(三)保障对象购买的廉租住房缴清购房款后,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
(四)保障对象购买的廉租住房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原购房款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出售方承担。
(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三年的,在按所购房屋总价的20%补足土地收益金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可办理完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后,购房户可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仅获得廉租住房有限产权的,产权人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自有份额;
获得廉租住房完全产权的,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
保障对象将所购廉租住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金融部门将廉租住房拍卖或变卖时,同等条件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有优先购买权。
(七)已获得廉租住房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
未获得完全产权的,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购买条件的,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有权回购。
第八条退出
1、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停发其补贴;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限期腾退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享受购买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回廉租住房。
(1)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不按期支付购房款的;
(5)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
(6)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或不参加年审的。
2、腾退或收回廉租住房时,保障对象应结清水、电、垃圾处理、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保障对象承担的相关费用。
3、暂时无法腾退或收回廉租住房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4、保障对象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实物配租对象的年审
(一)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定期组织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审核。
(二)年审的办理时间:
每年1月1日~3月31日。
(三)年审的办理程序:
1、保障对象应当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主动到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进行初步年审登记;
2、社区居委会(村)将辖区内所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初步年审结果及时报送至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年审复核登记;
3、乡镇人民政府将本辖区内所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年审复核结果在本年度年审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年审核准登记。
(四)年审时保障对象应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村)提交如下资料:
1、家庭成员户口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
4、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享受印江自治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低保证》);
5、《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证》或《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证》。
(五)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的,继续保留原保障方式和标准;
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已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方式和标准的,按相对应的保障标准和方式予以调整;
经审核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及时将年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出售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对出售的廉租住房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售廉租住房的使用、出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廉租住房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后续管理保障资金
第十一条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的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于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的补助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廉租住房出售收入;
(七)廉租住房公共维修资金;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及公共部分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及公共维修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从后续管理保障资金中列支,仍不足的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县财政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低收入家庭的物业服务费补助和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支出。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当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后续管理费用预算,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计划后,做好年度廉租住房后续管理费用预算编制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小区应当统一纳入房屋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房屋及其公共部分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和更新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小区内的垃圾中转清运由自治县城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小区内的保洁、保安和保绿由小区物业服务负责。
第二十条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保障对象子女可在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教育部门应予支持办理,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设施和进行合理的装饰装修,但腾退或收回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按照其标准及时缴纳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并合理使用房屋。
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保障对象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保障对象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电、垃圾处置、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保障及其他工作按照国家、省、地有关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社区(村)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转让廉租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实物配租或购买廉租住房的,在取得廉租住房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印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规约
2、承诺书(样本)
3、廉租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租售廉租住房之前,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适用本约定
第三条本约定所称物业,主要指廉租住房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约定所称的业主,是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的保障对象。
本约定所称的物业管理单位,是指受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对廉租住房进行管理的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第四条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在廉租住房租售前将本规约向业主明示,并予以说明。
业主与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廉租住房租售合同时对本规约作出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五条本规约对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县城廉租住房
物业性质:
居住
业主必须按《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所有权及公共部位(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共用设施设备(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为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买卖合同》,业主购买的廉租住房取得房屋部分产权的,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共用设施设备(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的所有权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保障对象共同享有。
第九条在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内,廉租住房以外的公共设施设备为自治县人民政府所有:
包括围墙、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道路、绿化、路灯、市政管线、消防设施等。
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使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