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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世界是对立的。

相是一,具体事物是多,相无生灭,是单一、不可分割的,同一的,而具体事物则是变化无常、变动不居的,既是这个又是那个,不能明确地表达出来的东西;

相是不可感知的,只能凭借思想(理性)去把握,而具体的事物则是可感知的。

柏拉图的上述看法与他对数学和道德的研究相关。

⑵两种认识与两种认识能力的划分:

知识与意见、理智与感觉

与两个世界相对应,柏拉图也区分了两种认识:

知识和意见,以及两种认识能力:

理智和感觉。

柏拉图认为真正的知识必须是确实可靠且真实的,所谓确实可靠,就是不容许有矛盾、有错误,能明确表达;

所谓真实的,就是永恒不变的,而不是变动不居的,按照此标准:

感觉对人人都是特殊的,对于同一事物,不同的人对此会有不同的感觉,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状态之下,如生病的苏格拉底和健康的苏格拉底,也会有不同的感觉,所以说感觉并不符合柏拉图知识的标准,不能产生真正的知识,而只能产生意见——意见的对象介于存在与非存在(有与无,是与非是)之间,如果是非存在的话,那么就是无知,而不是意见了。

真正的知识只能是通过理性来认识的相。

⑶线段比喻

A———1———D———2———B——3——E——4——C

短的部分(BC)代表可见(可感)世界,长的部分(AB)代表可知世界或理智世界,可见世界的一部分(BE,3)是指我们周围的生物、自然物和人造物等可感事物,另一部分(EC,4)是指上述可感物的影像,如事物在水中的倒影或者艺术家的作品。

可知世界的一部分(DB,2)人的灵魂把可见世界中的可感事物作为影像,从假设出发进行研究,但不是上升到原理,而是下降到结论,这一部分是数理科学所研究的对象,是数理对象的相。

如几何学,人们利用可见的图形进行研究,这些图形是实物,有其自己的影像,但现在把这些图形只当作图形本身(相)的影像,人们所要求了解的并不是实物,而是其背后的相,所以说其属于可知世界。

可知世界的另外一个部分(AD,1)是指逻各斯(理性)凭借辩证的力量所达到的知识。

在这里也有假设,但不是被用作原理,而只被用作假设,因此出发上升到绝对原理,又根据绝对原理下降到结论。

这次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可感实物,而完全依据相,从一个相到另一相,而且归结到相。

在此基础上,柏拉图把人的认识或者说灵魂状态也分为了四个等级,最高的是理性(知识),其次是理智(知性),第三是信念(相信),第四是想象(猜想)。

⑷分有说、摹仿说和目的论

所谓“分有”说(主要是在《斐多篇》中讲的)是说个别事物之所以存在,乃是因为它(们)分有了同类事物的相。

可感世界中的万事万物都是“分有”相世界的结果。

一个事物之所以是美的,是因为它分有了美的相。

这里柏拉图事实上是一种语言分析,美的相即是美的概念规定,美的概念如何适应这个对象,答案即是这个对象符合美的概念规定。

“摹仿”说就是认为相是原型,个别事物只是摹仿原型产生的,所以个别事物只是其相的不完善的“摹本”或影子。

此外,目的论指的是柏拉图认为相是具体事物所要追求的目的,即具体事物总想要达到其相,但又永远也达不到。

⑸善的相和太阳比喻

柏拉图的相大致上有这么几类:

具体事物的相,这是最低级的相;

数学的或科学的概念或范畴,如方、圆、大于、小于等,这是较高一级的相,伦理道德的相,如美、勇敢、节制等,这是更高级的相;

在所有相之上的最高的相就是善。

“善的相是最高的知识”,因为善不是一般的知识,而是使知识称为知识即知识得以可能的东西。

但善无法规定,故柏拉图在这里提出了“太阳比喻”。

人在看东西时,除了自身眼睛的视觉能力和被看的对象外,还必须有第三种东西,即“光”的存在,而光来自太阳。

太阳不是视觉,却是眼睛视觉能力的原因,因为眼睛的视觉能力作为一种射流,乃取自太阳所发出的射流;

太阳又是视觉对象的原因,因为太阳使得对象被看见,还使对象产生、成长和得到营养。

而善在可知世界中就相当于可感世界中的太阳。

善使人的灵魂具有理智的认知能力,使认知对象的相得到可知性,而且使相成为真实存在。

可以说善是其他所有存在和本质以及所有事物所追求的目的,这样善就是内在的目的因;

如前所说,善的相是最高的知识,是所有一切知识有用、有益的根据,所以,善也是一切知识和原理的根据,是最高原理、终极真理。

善是快乐和理性的结合。

要使快乐和知识结合成善必须需要三种形式:

尺度(比例)、真理和美。

⑹相论的修正和发展

柏拉图在《巴门尼德篇》中对相论进行了一番自我批评:

第一,众多的个别事物如何分有单一的相的问题。

相是单一的、不可分割的,而个别事物是众多的,那么其“分有”不外乎两种情况,或者是整个地、全部地被分有,或者是部分地被分有,若相是全部地被各个个别的事物所分有,则必须有多个同名的相,因为事物众多,这与相是单一的这个规定是矛盾的;

如果是部分地被个别事物所分有,那么相就是可以被分割了,同样是矛盾的。

必须指出,相与个别事物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柏拉图却把它们解释成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把一般的抽象的相实物化,变成具有空间性的事物,他甚至把事物分有相比作许多人同享一个帐篷。

第二,事物与相关系中的无穷倒退的困境。

如果说同类事物与相应的相是对立的话,那么就势必导致有无限多的相与该类事物相对立。

第三,把相看作思想存在的困难。

如果不把相看做具体存在的事物,而是看作思想,只是在我们心里产生的。

其同样会导致困难,首先,思想总是有所思的,如果说相是思想,那么它所思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同类事物的共性,也就是它们共同的相,也就是说,同一个相既是思想又是思想的对象;

其次,如果说相是思想,那么分有相的事物也就分有思想了,这样,事物就是由思想组成的,事物能思想,或者说事物是思想却不能思想,这显然也是矛盾的。

第四,把相看作模型存在的困难。

如果把相看做模型,事物是相的摹本,事物分有相就是被制造得与模型相类似。

“类似”。

因为摹本要类似于原型(相),反过来原型也必类似于摹本,两者彼此类似,则它们必定分有了一个共同的相(型)“类似”。

而当摹本与模型(事物和相)共同分有相“类似”时,它们又必定与类似这个相分有另一个相“类似”,,如此则永远产生新的相,以至于无穷。

第五,如何认知相。

如上所述,相是单一的,是与事物相分离而自在存在的,就是说,任何相都不存在于我们的世界中,相世界与我们可见世界是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这就产生了我们如何认知相的难题。

相与相之间的关系问题:

相之间必须相互结合,即使彼此对立的相也可以相互联系,相就是在与其他相的结合或联系的关系之中才能成立,才能有意义。

“一”和“存在(是)”

⑺通种论

通种论是论述最普遍的相之间能否结合和如何结合的学说。

这些相从认识意义、逻辑上来讲,就是抽象的范畴。

所以,通种论也就是关于最普遍的范畴之间的关系、结合的理论。

柏拉图在《智者篇》中讨论了三对共六种范畴:

“存在(是)”和“非存在(非是)”,“动(运动)”和“静(静止)”,“同(相同)”和“异(相异)”

“存在”和“动”、“静”是相容相通的,即彼此可以结合,因为动、静都分有存在,都是存在的,但是动静彼此不能相容,不能结合,动是静或静就是动都是说不通的,这三个通种每一个都与自身相同,又彼此相异,所以,同与异也是相关的通种,可以与这三个通种结合,但不能等同。

“存在”只是自身的存在,不是别的存在,即分有了“非存在”,所以,存在既是存在又是非存在,这两者是可以相通的。

这个非存在不是与存在相反的,对立的,绝对不存在的“无”,而是异于存在的东西,非存在是一种与存在相异的存在,也是存在的,是许多存在的“相”的一种,有它自己的特性。

“当我们说非存在时,并不是指和存在相反的东西,而只是指和存在相异的东西”(《智者篇》)

由此,柏拉图断定:

1,“通种”是可以相互结合的;

2,存在和异贯穿所有的通种,并且相互渗透;

3,异也分有存在,因而也是一种存在,但又不是它所分有的那个存在,而是与之不同的存在,这个相异的存在显然是非存在(所以,异实际上意味着非存在)4,存在分有了异,就异于其他所有的通种,它既不是其他通种中间的任何一个,也不是它们的总和,它只是相异于其他通种的存在自身(就是说,相对与其他通种而言,存在也就是非存在)。

所以,存在不是别的任何通种,而任何别的通种无论是某一个还是所有合在一起,也都这样,它们都既是存在又是非存在,相对于自身而言是存在,相对于别的通种而言是非存在。

⑻辩证法

综合法和划分法(二分法)

适度标准

②灵魂论

灵魂不朽和灵魂回忆说

灵魂三分说

③宇宙生成说

④伦理道德和社会政治理论

 

2.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将知识划分为三类:

实践的、创制的(制造的),理论的(思辨的)

实践的知识主要是探究有关人的行为活动的知识,包括伦理学和政治学,有点学者认为其讨论家庭财产关系的《家政学》也算在其中,故其实践的知识也包括经济学;

创制的知识是指寻求制作有实用价值和有艺术价值的东西的知识,现存的相关著作只有亚里士多德的诗艺方面的篇章;

理论的知识又分为三类:

自然学、数学、第一哲学或者说神学

其中,自然学,或译自然哲学、物理学,包括探讨自然世界或物理世界的最一般规律和范畴(如时间和空间,运动和静止、有限和无限等)以及物理天体方面的知识,如《物理学》、《论生成和消灭》、《论天》等,还包括研究灵魂为主的心理学等;

这三类理论知识的各自不同的对象及其本质特征如下:

自然学研究那些运动的但不能和质料分离的本体,即自然事物,这些事物本身是独立的,彼此可以分离;

数学研究的有些对象既不运动又不能和质料相分离,而是在质料之中的,有些对象(如纯数学)可以作为不动的和与质料分离的东西加以思辨;

第一哲学研究的对象是自身不运动而又可以和质料相分离的本体,它们是我们所见的神圣事物的原因,自身不动而能推动其他事物运动,即“不动的动者”,也就是“神”。

①逻辑学

亚里士多德创建的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正确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学问,一般称为“形式逻辑”,它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推理的学说。

分类:

第一是证明的推理:

以原始的和真实的命题为前提(形成了三段论学说);

第二是辩论的推理:

以普遍接受的意见为前提“所谓普遍接受的意见,是指那些被一切人或多数人或贤哲们,即被全体或多数或其中最富盛名的贤哲们多接受的意见”(《论题篇》),对此论述形成了四谓词理论;

第三是强辩的理论,对此的论述形成了关于谬误的理论;

第四是错误的推理,其仅仅在于前提选用不当,把专属某一学科的前提当做了普遍的前提,故仅需注意前提。

⑴范畴理论

所谓范畴是表达内容最普遍、最概括的词语(谓词),是非复合词语,亚里士多德提出十大范畴:

本体(实体、本质),如人、马;

数量,如二肘长;

性质,如白的;

关系,如一半、二倍、大于;

位置,如在市场上

时间,如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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