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使用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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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便灵活。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
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
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收款单位和
个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
样也可以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信
誉度高,支付能力强。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
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
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
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
民银行发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
不到兑付的问题。
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签
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
兑付的问题。
出票编辑申请1.5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受理2.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
票。
了解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
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
;
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交付3.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
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
注意事项编辑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6
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标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千元、千元、万元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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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
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
项并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
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
申请人和收款”“
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
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出票银行在银行
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
本票。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2
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
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3
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
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在银行
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
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
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
银行提示付款的。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
款时。
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
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
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本票丧失。
、银行本票使用中须注意的内容:
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
出具该单位的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
证证件。
规则解析编辑综述7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为
标准,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
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
支票的一些特点。
相同点
其相同点是:
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
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
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都是由法律
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都
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
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
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
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作为流通
证券的票据。
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
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
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
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
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
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由于我国票据还不是完
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
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
性不是绝对的。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①汇兑功能。
凭借
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②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
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
证。
③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
的麻烦。
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
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
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
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者区别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
本票是自付证券;
汇票是委付证券;
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
构。
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
本票只用于同一票
据交换地区;
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
汇票在同
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付款期为个2
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
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
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
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
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
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
规定。
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个月持票人没1
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
支票付款期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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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
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
而我国《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
地区有所不同。
其特殊之处在于:
票据法我国《票据法》第条第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273
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
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
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尽管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88xx
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
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
可见,我国没有商
业本票,一般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条规定: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73
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第条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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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条规定: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79
个月。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80
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因此,我国的
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
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
多。
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76
否则本票无效。
据此规定,我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
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支付结算办法》第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98
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由此
可知,我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我国《票据法》第条还规定: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74
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从规定的必“
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
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
可见,我国在立法条文
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
从以上我国本票制度的特点来看,本票在我国仅限于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