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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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4
区气象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一类建筑)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
区城管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7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成都市占用道路施工标志及围挡设置技术指引》(DB510100/T2020-2016)
8
区水务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9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临时排水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
10
取水许可(施工降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11
区园林局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公园条例》等
12
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
13
区安监局
建设项目安全事项
《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1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事项
《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15
区文旅广新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2号)
二、代办服务事项(7项)
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区国土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项目规划设计范围线及规划初步设计条件(咨询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区环保局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区规建局、
区消防大队等
方案审查:
项目设计方案(含项目总平面图)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项目质监、安监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尚未核发的项目,区规建局出具提前介入的质监、安监“项目工作联系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15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备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园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国安手续。
2.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等6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由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及时给予帮办。
附件2
企业投资项目入园会商意见表
项目名称
投资主体
协议投资
建设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工艺流程、技术水平、主要产品、市场前景、项目选址、建设方案、环境评价)
项目
业主
意见
项目建设水、电、气、交通、通信等要素需求)
项目业主代表签字:
年月日
部门会商意见并签字
园区管委会
年月日
产业牵头部门
区公安局(消防大队)
备注:
会商时,一是各部门需提供包含承诺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投资信用承诺书》;
二是各部门须就相关政策和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业主;
三是区国土、规建需出具项目用地及规划选址书面意见。
附件3
企业投资信用承诺书(范本)
发改部门(1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
节能审查事项承诺书
编号:
成都市双流区发展和改革局:
本单位拟(新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现将节能审查事项承诺如下:
(一)项目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属于国家明确要求需要核准或限制、禁止、淘汰类项目。
(二)若项目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开工主体工程建设前完成固定资产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并报区发改局留存;
项目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前报送项目节能报告并取得区发改局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三)项目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四)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
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或生产工艺;
新建高耗能项目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五)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省能耗准入标准;
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积极采用相关节能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七)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八)工程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发改部门的事中监督和现场检查,并对发改部门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及时改正。
(九)适用法律法规及国家节约能源规范标准准确无误,无规避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诺以下法律责任:
(一)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发改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发改部门将对问题项目进行公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竣工验收时,未通过节能验收或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已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由发改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限期改造,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三)如出现违法违规、企业失信的情况,发改部门有权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规建部门(2项)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事项承诺书
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建设局(人防办):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人防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现将防空地下室建设事项承诺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前,领取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
(二)依据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条件进行设计。
(三)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现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审图、施工和验收,工程中选用的人民防空专项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人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人防部门的事中监督和现场检查,并对人防部门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及时改正。
(五)及时进行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
(六)适用法律法规及国家人防工程技术标准准确无误,无规避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1)对工程建设工程过程中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违反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二)自觉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由于建设时期未接受监督或未按人防标准要求建设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三)经人防专项验收,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项目,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真整改。
经整改仍不满足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自愿一次性足额缴纳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如出现违法违规、企业失信的情况,人防部门有权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事项承诺书
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建设局: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夜间施工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二)严格夜间施工现场污染防治
1.噪音污染防治
(1)施工单位应当将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相对远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的位置。
在施工现场装卸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作业方式。
(2)应采用柔性吸音隔音屏进行围挡作业。
应采用低噪声振动棒、热切割、水切割等低噪音设备和工艺。
(3)夜间施工不得采取捶打、敲击、金属切割等易产生高噪音的作业方式。
不得对道路进行破碎作业,不得使用震动碾压设备作业。
2.扬尘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喷淋、冲洗等防尘降尘设施,对驶离车辆实施冲洗,避免车身、车轮带泥上路行驶。
(3)在施工作业停止后,对裸置场地和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进行遮盖或者实施绿化覆盖。
3.其他污染防治
(1)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施工污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禁止向饮用水源及河道、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作土方回填。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规建部门的事中监督和现场检查,并对规建部门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