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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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伤害未列入?

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效劳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效劳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效劳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

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效劳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根底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效劳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效劳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实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实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实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

条例?

实施方法?

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方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施行之后至本方法施行之前,有关停工留薪期的问题的处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

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方法?

中的规定执行。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7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3.每一部位的损伤根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

〔1〕擦伤;

〔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

〔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

〔1〕动物咬伤;

〔2〕切割伤;

〔3〕撕裂伤;

〔4〕穿刺伤。

6.骨折包括:

〔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

〔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

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

〔2〕撕裂伤;

〔3〕扭伤;

〔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

〔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

〔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

〔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

〔1〕撕脱;

〔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

〔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头部损伤

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

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3个月

6个月

4个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

扭伤S03

2个月

颅神经损伤S04

眼和眶损伤S05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

硬膜外出血S06.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

其他颅内损伤S06.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试行〕

〔S00—S09〕

头部挤压伤S07

头的局部创伤性切断S08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颈部〕损伤〔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颈部骨折

S12

8个月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

S13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

S14

12个月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部挤压伤S17

胸部损伤〔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

S22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3〔试行〕

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

胸部水平的神经的脊髓损伤S24

胸部血管损伤S25

心脏损伤S26

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胸部挤压伤和胸的局部创伤切断S28

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S30

腹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损伤S31

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韧带脱位、扭伤S33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4〔试行〕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腹部器官损伤S36

盆腔器官损伤S37

腹部下背骨盆局部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

腹部、下背和骨盆其他未特指的损伤S39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和上臂浅表性损伤S40

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

肩和上臂骨折S42

锁骨骨折S41

肩胛骨骨折S42.

肱骨上端骨折S42.

肱骨干骨折S42.

5个月

肱骨下端骨折S42.

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5〔试行〕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

肩和上臂其他血管的损伤S45

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

肘和前臂损伤〔S50—59〕

前臂浅表损伤S50

前臂开放性伤口S51

前臂骨折S52

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

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

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

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

前臂挤压伤S57

前臂创伤性切断S58

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试行〕

腕和手损伤〔S60—S69〕

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腕和手开放性损伤口S61

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腕和手水平的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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