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刍议以华南国际为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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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刍议以华南国际为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华南国际)之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其所属行业可能涉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界定和梳理。

定义及判定标准如下: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对于该问题目前的审核尺度是:

原则上,凡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或罚款金额巨大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

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第一节土地取得与使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11]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55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257号)、《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1990]56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2005]17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土地取得与使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如下: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多占土地,有关行政责任人被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被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认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有关行政管理单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有关行政单位认定情节严重的;

(未完待补充)

第二节工程建设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1991年第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如下:

(一)工程开始前,未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擅自开工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自身资产、技术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而擅自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专业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公司故意隐瞒或知情不报的;

(三)私自将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造成重大事故或情节严重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公司故意隐瞒或知情不报的;

(五)实行议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的且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六)将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作转包或违法分包且造成重大事故的,或存在再次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七)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或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而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八)因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被行政单位处以罚款金额较大的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第三节涉安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3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建设安全、消防、社会治安稳定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被有关部门警告并认定情节严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被有关部门警告并认定情节严重的: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三)聘请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因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至第六十八条中所列示行为,造成重大事故,且被有关行政单位认定应负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作为提供物业服务企业而未履行管理区域内消防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被有关行政机构认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后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或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擅自施工的;

2、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3、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建

筑保温材料或者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4、允许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第四节公司经营管理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51号)、《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如下:

(一)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

(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

(三)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四)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造成债权人重大损失的;

(五)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存在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以及其他合同欺诈行为,且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认定情节严重的;

(七)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非法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权利条款,情节严重的;

(八)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接触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行为的

(九)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因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而对劳动者造成重大伤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存在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公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一)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二)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并被处以罚款数额较大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法》、《劳动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节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2011]11号)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从重处罚行为的认定,参照《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第107号)等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对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如下:

(一)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情节严重或被多次责令不改的;

(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三)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做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被认定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且情节严重的;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涉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1号)等法律法规,对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如下:

(一)公司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公司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被税法机关认定为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节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已披露的各大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拟对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

(四)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六)通过隐瞒环评违法行为进入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或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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