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
问题;
对策
引言
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当前各国关注的焦点,每年食品安全问题所带来的沉重后果,给人们的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全球各国政府都把食品安全监管当成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由此食品安全状况也成为各国衡量国家法制建设、社会管理水平和人们生活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
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频频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站在了全社会关注的浪尖风口。
2004年,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
由于食用劣质奶粉的共造成229名婴儿营养不良,因并发症死亡13名,共查出不合格奶粉46个厂家、55个品种,生产单位涉及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合格原因是不法厂家在生产时故意在产品中掺入了大量不含任何牛奶成分的廉价原料。
2005年,肯德基“苏丹红”事件:
百胜餐饮集团下属肯德基餐厅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中被证实含有“苏丹红一号”;
雀巢“超碘奶粉”事件:
工商部门抽检发现,标称(黑龙江)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的“雀巢”牌金牌成长3+奶粉碘含量为198微克/100克,超过国家标准。
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
上海连续发生“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波及全市9个区、300多人,而引发此次食物中毒的是一批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的猪肉及猪内脏;
北京“福寿螺”事件:
北京蜀国演义酒楼黄寺店、劲松店经营的凉拌螺肉中含有广州管圆线虫的幼虫,共造成160余人患广州管圆线虫病。
2007年,总数为7.26吨台湾味全的较大婴儿奶粉在从香港入境时,被深圳检验检疫局检验出阪岐肠杆菌超标。
2008年,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同时国家质检总局通报的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查结果显示,三鹿、圣元、蒙牛、伊利、光明、雅士利等22家企业69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
此次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共导致全国共有29.4万名婴幼儿因食用问题奶粉患泌尿系统结石,重症患儿154人,死亡11人。
2009年,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声明“王老吉”饮料中含有的夏枯草不在卫生部公布的允许食用的87种中药材名单中,这意味着流传了170多年的凉茶涉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2010年,江苏南京30多人由于食用龙虾导致肌红蛋白超标入院治疗,患者大多全身酸痛、出现肌肉溶解等症状。
2011年,央视“315”特别行动报道了“瘦肉精猪肉流入双汇公司”,经查济源双汇公司用含瘦肉精猪肉,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
以上种种令人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凸显了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严峻性,更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巨大漏洞。
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食品安全相关概念综述
(一)食品安全相关概念界定
1、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含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官方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
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即从食品的种植、加工、生产、包装、运输、贮存、消费等过程都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相关要求,不存在可能威胁或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导致消费者及其后代身心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存在隐患。
2、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机构为保障食品安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行政措施对食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
食品安全监管一般是政府在食品种植、加工、生产、流通等环节进行相应地行政监控和干涉,以期达到最终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3、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监管权限的分配、职责范围的划分、机构运行和协调以及人事制度等项制度的有机体系。
它的基本要素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职能的配置、各机构职权范围的划分与运行机制的规范等,这也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内容。
其中,机构设置是基础,权力配置是核心,职能分配是关键,运行机制是保障,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总体框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总体上按照架构的不断变化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集中监管阶段、分散监管阶段和协调监管阶段,呈现出从集中到分散,又从分散到协调的过程。
具体分别为:
1、集中监管阶段
从建国到八十年代中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第一阶段,这一时期由于经验缺乏,当时的监管模式从苏联借鉴,由卫生部统一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标准和实施细则,监督工作则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
同时这一时期我国也相继成立了部分食品卫生研究所,专门研究食品安全相关技术;
组建出一支食品卫生监督队伍,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技术水平,由此我国基本形成了自己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为我国食品安全事业奠定了基础。
2、分散监管阶段
从八十年代中期到2003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出现了很多变化:
(1)食品安全监管范围逐渐扩大,监管范围从肉、蛋、奶、粮油类等生活必需品逐渐扩大到所有可能的种类;
(2)食品安全监管内容逐渐增加,监管内容从原先的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加工储运等基本方面扩展到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饲料生产加工等多个方面。
由此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逐渐增多,形成了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等十多个部门分散监管,各自负责各自监管的部分。
然而多个部门分散监管食品安全,但彼此质检却难以明确划分监管职责,这样就长生了监管空白或监管漏洞,相互之间扯皮推诿现象也常有发生,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效率低下,食品安全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3、协调监管阶段
从2003年至今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展的第三个阶段,这一时期针对分散监管阶段出现的弊端,我国开始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监管。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质检、工商、卫生、农业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
此后2009年《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明确规定实行分段监管,无缝隙衔接,并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组织协调和全面监督,各部门统一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领导下明确负责各自职责,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协调监管模式,实行“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格局。
这一监管模式在2009年颁布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得到进一步确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2010年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有15个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与此同时,各部门的职责也得到进一步明确,例如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监督指导。
为能够更加具体形象地展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格局,图1列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组织结构图。
图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组织结构图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正在逐步地发展与完善中,所取得的成就也是目共睹的,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客观看待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
(1)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首先,覆盖面狭窄。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大多仅限于对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和消费后的监管,即食品生产较为重要的环节,但涵盖种植、养殖等源头环节的法规很少。
从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经验可以看出:
要想彻底做到保障食品安全,完全满足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需要,就必须把食品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到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内。
其次,各部门各执各法。
在我国食品安全执法监督领域,质检、工商、农业各部门都制定有各自的有关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各部门往往各执一法,由此经常出现执法空白和执法交叉的问题,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同时,由于各部门之间职责权限界定不清,食品监管紊乱现象的发生就在所难免,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已经成立,但食品安全现实错综复杂,在实施过程中要打很大折扣。
再次,角色不清。
在我国行政管理中,政府职能部门往往及立法者与执法者于一体,既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又行使食品安全执法功能;
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游戏的执行者,由此造成凡是都是政府说了算。
“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样难免会出现个别人为了一己私利而对一些食品违法违规者大开绿灯,造成伪劣有害产品流入流通领域。
(2)规范力度不够
首先,条例、规定多,法律成文少。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五种不同层级规范性文件构成,但由于法律成文少,条例、暂行条例、规定等文件法律效力较弱,无法很好地指导食品安全的监管。
其次,处罚力度设置较轻。
当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认识到劣势有害食品的危害性,在处罚力度上设置较轻。
例如《食品安全法》中对生产和销售问题食品行为的最高处罚才五万元,或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些处罚力度对于部分暴利行业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无法对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
这就导致很多违法者常常肆无忌惮,不顾食品安全与否,一旦被查出之后就要交钱就可以了事。
(3)执法过程规范化和持续性不足
当前,我国在维护食品安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过程中,往往侧重事后追究,忽视事前预防。
很多执法常常是在食品安全出现事故后才得到重视,在对消费者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后,上级机关才下决心进行惩治等,“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和双汇“瘦肉精”事件都是活生生的案例。
此外,当食品安全事故逐步退出公众视野的时候,相关监管部门也开始松懈,当严厉打击问题食品行动结束后,那些隐藏起来的不法分子又会为了个人利益卷土从来,进而产生一例例食品安全事故。
这种仅是一时而非规范化和持续性的执法行为,常常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陷入“泛滥-打击-暂缓-再度泛滥-再度打击”这样的怪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