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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楼房、地段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楼房一并予以出租,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楼房占用平方米,其它用地均已硬化。

四至为:

北至,南至,西至:

,东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

3、甲方所有的千伏的变压器一台、配电室以及变压器至配电室以里的供电线路。

该楼房、土地使用权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二、租赁用途

第二条乙方租赁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场所,从事酒店以及关联项目的经营、使用,并遵守国家和临沂市有关房屋租赁和酒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乙方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第四条乙方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四、租赁费及交纳方式

第五条乙方的租赁费为元/年。

第六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采取以下第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租赁费用:

1、乙方的装修、装饰期间为六个月,在此期间甲方不收取乙方的租赁费。

2、至乙方试营业之日,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优惠20%收取乙方的租赁费。

3、至乙方正式开业之日,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优惠10%收取乙方的租赁费。

第七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以下第项规定的方法交纳租赁费用:

1、租赁费每半年交纳一次,先交款后使用,第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以内予以交纳;

第二次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七个月的30日以前交纳,其它依此类推。

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加六个月依照本项规定执行。

2、租赁费每年交纳一次,先交款后使用,第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以内交纳;

第二年于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交纳。

其它年度,依此类推。

3、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数额以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至乙方正式开业之前交纳第一年的租赁费;

第二年的租赁费于次年的开业对应日之前交纳。

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在乙方正式开业之前冲抵第一年的租赁费相应金额,不计息。

4、租赁费每年交纳一次,先使用后交款,第一年交纳租赁费于次年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交纳;

五、逾期交纳租赁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乙方应当用现金足额交纳租赁费,甲方应当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使用等值财物抵付部分应交纳的租赁费。

第九条乙方逾期交纳租赁费时,除按本合同规定足额补交所欠租赁费及其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乙方逾期交纳租赁费超过六个月时,除了依照本合同第九条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以外,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交纳或者分期交纳租赁费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应当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足额予以交纳,否则应参照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租赁场所的交接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对租赁场所进行交接,交接应当签订书面交接手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交接的范围、项目应当包括:

1、租赁标的的建设、规划手续是否齐备;

2、租赁标的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

3、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办理;

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国家规定的税费是否已经缴纳;

4、楼房隐蔽工程,包括楼层供水、供气、供电、消防、通风、下水道管线铺设、施工的技术资料,包括相应分页规划图、平面图,施工以及单项验收合格的手续;

5、楼房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施工的技术资料,包括电梯、中央空调系统、保安监控系统、餐厅和厨房设备等机电设备的生产厂家、产品生产合格证、保修、维修手续等附件,安装、施工图纸及单项验收合格的手续;

6、楼房抗震、避雷系统的设计、施工的技术资料及单项验收合格的手续。

7、变压器的生产厂家、负荷及其相应技术资料、安装手续。

甲方提供乙方租赁使用的财产、资料应当详细列表或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交接的资料还应当注明其性质和来源,提供的复制件应当加盖有确认与原件无误的相关单位的公章或相应签字。

第十四条交接项目缺项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1、甲方提供的手续、资料齐全,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项目的要求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七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逾期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该项目视为符合合同要求。

2、甲方提供的手续、资料存在部分瑕疵,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项目的要求,但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甲方能够补足、补办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项目要求的手续、资料,自甲方将该项目的手续、资料全部提供给乙方之日起七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3、甲方提供的手续、资料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项目的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后九十日内甲方未能够补足、补办本合同第十条规定项目要求的手续、资料,甲、乙双方不应办理该项目的交接手续,该项目视为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同意使用的,并不能视为该项目即符合合同要求,但不能因此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为此,甲方承诺:

1、赔偿因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而给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2、承担该项目修缮、维修、改造的费用;

3、酌情减少当年5%-15%的租赁费用。

七、租赁标的改造、修缮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有权对其进行相应改造,但就拟改造的、可能影响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的位置、部位以及改造方式、施工单位均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从技术、安全角度作出相应说明或者附有乙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提供的技术性评估、施工资料,以便于甲方查询、评估对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的影响。

甲方收到乙方送达的书面通知及附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送达乙方;

甲方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甲、乙双方根据本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送达对方的书面通知、附件、书面答复意见以及送达手续,各方均应当予以存档。

第十七条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所进行的部分设备、设施的改造,就拟改造的位置、部位以及改造方式、方法,可以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收到乙方送达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给乙方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或回执。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承租范围内的楼房及其全部配套附属设施的修缮、增建,由乙方予以管理、维护并负担相应费用,但不包括对于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的维护产生的费用。

乙方对于承租范围内的楼房及其全部配套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费用应当以相关合同、记账凭证载明的金额为准。

第十九条甲方对于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的维护、修缮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且不得无故阻挠甲方的正常施工。

具体的施工方法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八、装饰、装修,广告牌匾设置及管理

第二十条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决定进行室内、外的装饰、装修,室内、外广告牌匾的设置、位置。

室外广告牌匾的设置、位置应当符合国家以及临沂市关于广告设置、管理规范的要求,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外租赁、承包楼房、土地相关部位设置室内、外广告牌匾的取费,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对外租赁、承包设置的室内、外广告牌匾时间、范围,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承租的时间、范围。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未续订,或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合同,或法院生效判决、生效仲裁裁决解除、终止合同,或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相关免责条款解除、终止合同时,乙方进行的室内、外装饰、装修以及经乙方同意或授权设置的广告牌匾,均应当无条件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乙方予以负担,但经甲方同意留用或者继续使用的情形除外。

九、用电负荷、使用及增容

第二十三条甲方提供的变压器及其用电负荷应当满足乙方经营的实际需要。

变压器的增容费用由甲方负担,所有权归甲方。

变压器的增容费用由乙方负担时,所有权归乙方,原甲方提供的变压器所有权性质不变,由甲方在增容手续完成后三日内自行予以处理,否则乙方有权予以处理。

变压器增容手续的办理,甲、乙双方均应当互相予以配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时,责任方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变压器的增容费用由甲方予以负责的情况下,增容期间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并应当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五条考虑到乙方经营期间财务处理的实际需要,在甲方变压器的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供电单位办理变更用电单位户名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经营需要而增置的电表及其配套设备、设施,费用由乙方负担。

十、税费负担

第二十七条在乙方租赁经营期间,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守法经营并依法负担各项税、费。

第二十八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经营使用的水费、电费、供气以及供暖费用等,根据国家规定或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单位规定的计量方法、标准,由乙方自负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予以交纳。

十一、消防、安全保卫、房屋设施修缮、计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备及系统;

乙方进行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均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消防方面的批准或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消防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安全用气、用电、用暖,确保各类机电设备、设施的有效运转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管理瑕疵而造成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自行负责酒店以及关联经营项目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工作,所需费用自负。

十二、产权变更

第三十二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转让乙方租赁标的的所有权时,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乙方租赁标的转让给第三方时,或法院裁定将乙方租赁标的拍卖给第三方所有时,本合同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

十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

第三十四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当然解除或终止:

1、合同期满未续订;

2、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终止合同;

3、法院生效判决解除合同;

4、生效仲裁裁决解除、终止合同;

5、根据本合同有关免责条款之规定,通知对方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时。

本合同不得因作为合同一方的自然人的身故,或一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履行。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2、3、4、5、6项之规定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日内退还已经收取的乙方未使用期间的租赁费(不足一月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计息。

第三十六条根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然解除、终止合同时,自解除、终止合同之日起,乙方所有的和经营的商品、使用的机电设备等物品,设置的室内展台(架)、广告牌匾均应当在三十日内撤出、拆除,所撤出、拆除的物品归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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