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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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地点:
1.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4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1)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清单及相应图纸说明。
2)施工现场的清理,完成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土方工程、硬景铺设、软景绿化、电气及给排水、其他辅助工程等内容。
3)园林景观材料的采购(包括选材的考察),铺装、水安装、调试、验收、维保。
4)绿化种植工程的苗木采购、挖穴、假植、修剪、苗木搬运、施肥、种植、立支撑加固、浇水、施工期的养护、验收、维保。
5)保修期对所栽植苗木、草皮等植物成活所发生的浇水、施肥、防止病虫害、修剪、除草及维护管理。
6)所有招标范围内材料、苗木的二次搬运。
7)配合其他单位的施工及协调工作,包括市政的衔接工作。
8)确保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2.2承包范围不包括:
1)LOG(景墙上的镀铜不锈钢;
2)成品乒乓球桌、成品儿童娱乐设施、成品健身器材;
3)电气工程中的配电箱基础及灯杆基础;
4)电气工程中的配电箱引入电缆。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除投标书以外的投标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中第8条所涉及的内容(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所有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分包人自行准备。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
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
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地区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图纸3套。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保密。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
/
6.2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_L
职权:
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书(发包人于本合同签订时向承包人提供)。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承包人施工索赔的批准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因施工工艺变化、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是否调整的确认权;
(3)工程款拨付的批准权;
⑷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确认权:
(5)其它涉及工程费用的确认权;
(6)工程月进度计划及更高级别计划的变更审批权;
(7)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
7.2承包人派驻工地项目经理姓名:
技术负责人姓名: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即为现状场地,是否需要平整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进场前10日内提供。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所需的水、电由发包人协助解决,由此而可能产生的临时用水管线、电、通讯及线路由承包人自费负责。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及周边现状道路,发包人不再开通其它道路。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承包人进场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完成。
(6)水准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现场交验。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本合同签署后15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如发生另行委托。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另行约定。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按—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
应按照北京市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等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特别通行证、排污手续、降噪措施等手续),并保证这些规
定在施工中得到贯彻执行,以免除发包人因承包人未能完成上述工作所承担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罚款、工期延误期间的费用支出)和工期延误责任。
发包人协助办理,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
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保证所承包工程在竣工验收、移交前,处于完好状态,并承担为保证其完好所发生的全部保护费用。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保护工作要符合相关各部门的管理要求。
其中可以通过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显示的,现场踏勘了解到的及应当预见部分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考虑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款)中,同时对因自身
原因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保证施工现场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现场清理完毕(包括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
所需费用及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逾期清理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清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双倍清理费用。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开展本部分专业施工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协调。
密切与总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配合、服务、协调。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交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完整的书面资料后14日内,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承包人在项目实施中应遵守发包人对施工区域和施工进度的整体规划和调整,并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做出相应的调整。
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误期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
向承包人追讨。
如果发包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承包人按本条支付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是承包人
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以补足误期违约金与上述损失间的不足部分为限。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
^延0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无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书面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
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15条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⑵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无
⑶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⑷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认可或权威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
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
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