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村级价格监测点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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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1名价格信息员。
第五条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能吃苦,不怕累;
(二)价格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的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
价格监测质量管理
第六条办公和通讯设备管理:
设置专人管理、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及其相关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安全。
第七条价格监测品种管理:
品种的选取应在本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农业和农村经济比重大,区域特色明显。
第八条价格信息源管理:
监测点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及典型动态信息,真实反映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价格监测采集、审核、分析、上报管理:
按照县级物价部门的要求,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上报,如遇突发事件必须随时上报。
第十条检查与把关:
要确保价格监测点信息人员相对稳定,监测点要对上报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把关负责。
第十一条指导与服务:
县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通过适当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其所承担的监测品种的地区平均价格。
同时,应根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需要,提供相关价格政策咨询、培训和其他价格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考评考核:
县物价部门将根据价格监测信息上报的及时性、信息内容质量以及信息采用情况等指标,对各监测点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并对优秀监测点进行表彰与奖励,对不合格的监测点进行通报和撤销。
休宁县物价局
休宁县村级价格信息员职责
休宁县村级价格信息员是在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地相关产品价格信息工作的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第一条向县级物价部门定期报送本地区市场价格动态。
第二条负责国家价格法规政策在本地区的宣传。
第三条负责本地价格监测工作的外联、协调。
第四条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相关调研活动。
第五条村级价格信息服务、统计及相关资料档案整理归集。
第六条落实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
企业物价员职责
企业物价员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
一、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企业价格决策提出建议。
三、开展价格调研,采集价格信息,监督实施价格决策,配合价格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四、真实、准确记录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
运用现代市场营销理念,研究科学的、有利于增强市场价格竞争能力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价格策略。
五、审核本单位标价签和价目表、收费公示的填写内容,抓好本单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标价和公示的内容真实、准确、规范,禁止利用标价和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协助组织本单位争创诚信单位的工作。
六、听取消费者意见,做好相关价格政策解释工作,并协助解决本单位与消费者的价格纠纷。
七、抵制和纠正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各种乱摊派和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以及侵犯其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八、认真做好企业内部价格台帐登记工作。
九、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价格运行情况和价格管理信息,反馈价格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十、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价员培训、物价工作经验交流、考察以及其他活动。
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以下建成监测点)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项目建设组织管理,保证农村经济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监测点在提供信息服务、促进职能转变、提高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工作效率以及为宏观决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选定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并经批准的监测点,使用本办法。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项目加强管理。
项目建设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
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建设项目的目的是强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农经处与重点地市、县发展改革委(计委)间的信息联系,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与重点地市、重点县发展改革委(计委)之间建立起高校的农村经济动态监测体系,完善农村经济信息采集渠道,为农经司掌握第一手资料服务,提高信息上报的质量和时效性,为“金宏”工程提供即时、准确、全面的农村经济信息源支持,为农村经济宏观调控服务(各监测点提供的重要动态信息,农经司将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渠道及时上报中办、国办),并且通过网络功能的扩展,为农民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为真正发挥对“金宏”工程的辅助支撑作用,提高农村经济宏观管理效率和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项目建设应遵循一下原则:
1、以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方针以及“金宏”工程建设规划方案为知道,项目建设要在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方针以及“金宏”工程建设规划方案的指导下,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统筹安排,层层推进,发挥已有项目的示范作用,推广号的经验和做法。
2、充分利用已有资源条件,不搞重复建设。
项目建设要与“金宏”工程以及国家开展的其他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资源和网络平台条件,不搞重复建设,使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3、实用性原则。
项目建设要以业务需求为导向,处理好实用性、先进性和超前性的关系,不搞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4、开放性原则。
在项目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信息技术和产品,以便于实现资源共享和对系统进行灵活方便的升级。
5、资源共享原则。
系统建设中,要在建设布局和运行机制上保证与国家开展的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系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突出重点,相对集中原则。
项目建设要按照区域特色和产业布局进行选点,避免雷同和重复,以使反应的农村经济信息更具代表性。
第五条
根据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适应“金宏”工程建设和农村经济信息动态监测的需要,监测点项目重点建设一下内容:
1、各监测点(重点市、县计委)用于农村经济监测和调研的信息系统硬件建设,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以及必要的网络设施建设,其中,计算机仅限于台式机,严禁用项目资金购买笔记本电脑。
2、各监测点(重点市、县计委)用于农村经济监测和调研的配套设施及耗材指出,主要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及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网络设备的各种耗材支出,严禁用项目资金来购买车辆或弥补日常办公经费缺口。
监测点的选择
第六条
各省(区、市)选择上报的监测点应在本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农业和农村经济比重大,区域特色明显。
第七条
监测点要具有较好的信息工作基础,当地领导重视,人员素质较高,能够根据要求及时收藏、整理和分析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及典型动态信息,及时反映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监测点的职责
第八条
监测点应通过互联网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进行信息传递,积极创造上网条件,申请专门电子邮箱用于信息传递,并将电子邮箱的申请和开通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
监测点在互联网上申请的邮箱要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频繁变动,监测点邮箱地址变动要及时告知所在升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经司的电子邮箱为
njs04@)。
第九条
经测点要保证网络畅通定期插手信息,保证及时接收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及其他监测点传输的信息。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地就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组织各监测点要及时、认真地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不知的调研任务,并做好实地调研的各项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监测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及时收集、加工、分析和上报农村经济信息,主要包括:
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基本情况及主要指标;
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和计划;
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式分析及预测;
国家各项政策在当地的落实、执行情况;
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当地干部群众对农村发展重大政策和热点问题的看法;
农业和农村经济faz喊领域内的其他热点问题等。
有关信息要及时上报,信息内容要主题明确,问题相符,逻辑清晰,分析法问题实事求是,对策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监测点上报信息要具有主动性,除上级发展改革委要求上报的信息外,监测点应主动地随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反映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思路和新做法。
每年每个监测点主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上报信息的次数应不少于5次。
第十三条
监测点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及时发现当地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真实反映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努力探索发展农业、振兴农村经济的新思路、新方法、形成良好的业务调查研究分为,并将调查研究成果及时上报到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监测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的信息,要同事抄报所在升级发展改革委农经处。
第十四条
监测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求,积极参加农经信息培训和信息工作交流等活动,努力提高信息管理者的信息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加强同上级发展改革委以及其他监测点之间的交流,探索做好农村经济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促进信息工作与业务工作想结合,通过信息工作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工作职能的转变。
第五章
监测点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为提高对各监测点的管理服务效率,监测点主要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管理。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省(区、市)项目管理机制,明确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处要确保本省(区、市)监测点及时接收和上报信息,高质量地完成国家和省(区、市)布置的各项信息监测和调研任务,按要求参加各项信息工作培训和交流活动。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处要指定一名通知负责本省(区、市)监测点的整体工作,对监测点上报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把关负责。
第十七章
对于被确定为监测点的市、县,由本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农经部门负责监测点的具体业务工作,要及时上报和接收信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参加信息培训和交流活动。
市、县发展改革委(计委)要保证农经信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指定一名同志负责监测点的整体工作,做好信息我那个罗硬件和软件的维护工作,确保农经信息网络畅通,对监测点上报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负总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将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监测点业绩评价体系,根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信息内容质量以及信息采用情况等指标,会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农经处对各监测点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如下:
1、信息上报及时性:
布置的信息上报任务及时上报每条信息得10分,未及时上报得0分。
2、信息内容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