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科技创新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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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科技创新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广安市科技创新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安市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工作,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科研项目绩效水平,减少科研人员负担,根据科技厅有关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和《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市财教〔2019〕52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安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前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验收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突出绩效,简政便民、讲求实效的原则,以诚信为底线,以目标为导向,提升财政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也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支持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五条项目验收评价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

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填写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及时、真实、完整报送纸质材料,申请验收评价。

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验收委托机构在此基础上组织验收评价工作,在任务合同到期后1年内完成所有工作及程序。

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评价。

第七条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验收受委托机构应根据验收评价申请情况,部署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及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项目,及时发出催结通知,督促做好相关工作。

经催结仍未提交申请的,立即终止项目,收回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三章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建立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九条根据项目支持经费额度实行分类验收评价,可采取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方式。

支持经费10万元(含)及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

按照国家和四川省进一步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的工作要求,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技术部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并出具经费使用承诺及说明。

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

结论为通过的项目,不再对财务进行审核;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对财务进行专家验收评价。

立项支持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

由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验收受委托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

专家验收评价可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评价、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

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核验收评价

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专家验收评价

1.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包括:

资金到位与拨付、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资金、预算执行与调整、专项资金结余等情况。

第四章验收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审核验收评价程序。

审核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核验收评价——验收评价材料存档”的流程办结。

(一)提交申请。

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须在3个月内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按要求准备以下有关验收材料,并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1.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2.有调整事项需提交相关调整文件资料;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

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

(二)材料审核。

项目承担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审核。

项目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三)审核验收评价。

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项目管理责任人根据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支撑材料,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经科室集体决策、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如有需要的,可由专家辅助进行审核验收。

(四)验收评价材料存档。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将验收材料及相关附件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盖章后,由项目管理科室交一套材料至规划与资源配置科保存,另两套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保存。

第十二条专家验收评价程序。

专家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验收评价材料存档”的流程实施。

(一)提交申请。

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须在3个月内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以下有关纸质材料,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1.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2.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

4.附件材料。

包括:

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专项经费100万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材料审核。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验收受委托机构审核。

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验收受委托机构应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三)专家评价。

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验收受委托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

专家组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总数三分之一),以技术专家为主、财务和管理专家为辅组成,人数为单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

评价专家应选取广安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1.技术评价

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支撑材料,对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

2.财务评价

财务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审核支出明细账及支撑材料,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填写项目财务验收评价评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建议意见。

其中有下列情况的,财务专家只对财务审计报告中未认定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后续支出进行评价,不再对审计报告已认定的经费情况进行专家评价。

财务专家可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

(1)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审计报告的结论,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

(2)财政支持经费为1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且项目承担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上市企业,其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评价财务审计报告及结论,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

(四)验收评价材料存档。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将验收材料及相关附件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盖章后,由项目管理科室交一套材料至规划与资源配置科保存,另两套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保存。

第五章评价结论及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和项目验收结论两个部分。

(一)项目绩效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档,验收评分总分为100分。

评分为90及以上的为优;80(含)-90(不含)的为良;70(含)-80(不含)为中;70以下的为差。

(二)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通过和不通过。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得出,绩效评价档次为中及以上的,验收结论为通过;绩效评价档次为差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评价整改。

项目验收评价过程存在问题且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进行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再开展评价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后,2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的,其绩效评价结论为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五条延期评价。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的按终止项目处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十六条验收结果经审定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

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节余资金处置方式。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节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是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管理责任人为具体责任人。

项目管理科室应强化本科室项目验收评价工作质量,加强对项目验收评价受委托机构、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政策培训,对验收评价工作情况开展评估。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统筹项目验收评价工作,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及解释。

对已验收评价的项目进行公示,结果送科技成果与科普科(履行科技监督职责)备案。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科普科负责项目验收评价监督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等在项目验收评价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科研诚信情况记录。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体局纪检监察组、市科技局纪检工作人员按照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主动参与项目验收评价。

对不配合项目验收评价、逾期不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拒绝按规定退回资金,以及在项目科研过程、科研成果、验收材料等弄虚作假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评议。

建立对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明显不合理、不正当、不作为等倾向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其出具的相关意见无效,记入专家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参与项目验收评价的工作人员(含受委托验收机构)如有失责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分别视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惩处。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与本细则有相抵触的有关规定,按本细则执行。

项目实施期限已经届满、尚未处理完毕的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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