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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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
應為無銅、鉛或其合金被刮落之虞之構造。
銅製或銅合金製之器具、容器、包裝
除具有固有光澤且不生銹者外,直接接觸食品部分應全面鍍錫、鍍銀或經其它不致產生衛生上危害之適當處理。
鍍錫用錫
鉛:
5%以下。
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修補用金屬
10%以下;
銻:
5%以下。
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修補用焊料
20%以下。
但罐頭空罐外部用焊料適用下列規定:
雙重捲封罐:
鉛98%以下;
非雙重捲封罐:
鉛60%以下。
器具、容器、包裝
著色劑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之規定;
但著色劑無溶出或浸出而混入食品之虞者不在此限。
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a)深2.5cm以上
,且容量1.1L以下
4%醋酸
常溫(暗處)24小時
5ppm以下;
鎘:
0.5ppm以下。
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b)深2.5cm以上
,且容量1.1L以上
2.5ppm以下;
0.25ppm以下。
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c)深2.5cm以下或液體無法充滿者
17μg/cm2以下;
1.7μg/cm2以下。
金屬罐[以乾燥食品(油脂及脂肪性食品除外)為內容物者除外]
水
60℃,30分鐘。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砷:
0.2ppm以下(以As2O3計);
0.4ppm以下;
0.1ppm以下;
酚:
甲醛:
陰性;
蒸發殘渣:
30ppm以下;
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30ppm以下。
*以上各項適用於pH5以上之食品用金屬罐。
**酚、甲醛及蒸發殘渣試驗僅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
0.5%檸檬酸溶液
60℃,30分鐘
0.2ppm以下(以As2O3計);
0.1ppm以下。
*以上各項適用於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金屬罐。
60℃,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30ppm以下。
*僅適用於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金屬罐且只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
20%酒精
蒸發殘渣(酒類用):
30ppm以下。
*僅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
正庚烷
25℃,1小時
90ppm以下。
*適用於以天然油脂為主原料,且其塗膜中之氧化鋅含量在3﹪以上之塗料塗於罐內面者。
正戊烷
25℃,2小時
氯甲代氧丙環單體(EpichlorohydrinMonomer):
酒精
5℃以下,24小時
氯乙烯單體:
0.05ppm以下。
器具(附有直接通電流於食品中之裝置者)之電極
限用鐵、鋁、白金及鈦。
(但通於食品中之電流為微量者,亦可使用不銹鋼。
)
塑膠類
100ppm以下;
100ppm以下。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phthalate,DEH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phthalate,DBP)、
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utylbenzylphthalate,BBP)、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isodecylphthalate,DIDP)、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sononylphthalate,DINP)、
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imethylphthalate,DMP)、
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i-n-octhlphthalate,DNOP)
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phthalate,DEP)
等8種物質,個別含量不得超過0.1%(重量比)
60℃,30分鐘
高錳酸鉀消耗量:
10ppm以下。
1.塑膠類器具、容器、包裝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尚應符合塑膠類之規定。
2.材質試驗中有關塑化劑之規定,不適用聚氯乙烯材質。
重金屬:
1ppm以下(以Pb計)。
正庚烷
25℃,1小時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phthalate,DEHP):
1.5ppm以下;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phthalate,DBP):
0.3ppm以下。
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utylbenzylphthalate,BBP):
30ppm以下。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isodecylphthalate,DIDP):
9ppm以下。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sononylphthalate,DINP):
己二酸二辛酯(Di-2-ethylhexylAdipate,DEHA):
18ppm以下。
紙類
----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蠟或紙漿製品者
螢光增白劑:
不得檢出。
砷(pH5以上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0.1ppm以下(以As2O3計);
蒸發殘渣(pH5以上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40ppm以下。
1.適用於與食品直接接觸,以紙漿或木、甘蔗、蘆葦、麻、稻草、麥稈、稻殼、竹等農業資材之植物纖維為主體之餐盒、盤、碗、杯類等容器,如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方式即可分離出塑膠或其他金屬箔成分含量重量低於整體重量百分之十以下者。
2.乳品用紙製容器應符合「乳品用容器、包裝之規定」。
3.添加物:
應符合出口國食品
用紙有關規定。
4.如以紙類為原料,應使用具有完整包裝並良好貯存之食品用紙,不得
使用廢料;
正版紙及切邊紙保存期限分別為24個月及6個月。
5.不得使用回收
材料,如用農業資材者,以原生一次料為限。
不得含有害物質之竹木原材。
6.紙品與食物接
觸面未被塑膠(含合成樹脂)完全覆蓋者,應依其材質歸類為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蠟、紙漿製品者或植物纖維者。
4﹪醋酸
砷﹝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1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容器、包裝):
20﹪酒精
蒸發殘渣(酒類用容器、包裝):
----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植物纖維者
----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塑膠類者
應符合塑膠類之有關規定。
1以本標準「二、塑膠類之規定」所列塑膠材質為原料者,應符合各材質之規定。
2除上述外之其他塑膠,其溶出試驗應符合「金屬罐」有關合成樹脂塗漆之規定。
二、塑膠類之規定:
原材料
材質試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聚氯乙烯
Polyvin-ylchloride
[PVC]
二丁錫化物:
50ppm以下(以二氯二丁錫計);
甲酚磷酸酯:
1,000ppm以下;
1ppm以下。
等8種物質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重量比)。
60℃,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10ppm以下;
蒸發殘渣(pH5以上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1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一般器具,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包裝):
150ppm以下。
60℃,30分鐘
聚偏二氯乙烯Polyvin-ylidenedichlor-ide[PVDC]
鋇:
偏二氯乙烯單體:
6ppm以下
60℃,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蒸發殘渣〔一般器具,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30 ppm以下。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包裝):
聚乙烯Polyeth-ylene[PE]
聚丙烯Polypro-pylene[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