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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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柴玮聪
承租人
(自然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同意在符合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前提下,根据承租人对车辆和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车辆,并将所购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现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租赁物”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规定的车辆,以下称为“租赁物”或“车辆”;
“租赁期限”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使用租赁物的期限,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的规定确定;
“租金”指承租人因接受出租人所提供之融资租赁服务,而应向出租人偿还及支付的价金,总金额为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之和;
“租赁本金”指出租人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支付的款项总额;
“租赁利率”指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规定的利率;
“车辆总价款”指出租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总价款;
“首期租金”指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第一笔租金。
首期租金不包含租赁利息;
“后期租金”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后,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剩余各期租金,该部分租金包含租赁利息;
“扣款日”指出租人、承租人及供应商约定的后期租金缴款日。
还款月的15号为后期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扣款日;
“扣款账户”指承租人在出租人指定银行开立的,用于出租人扣划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银行账户;
“出租人指定账户”指出租人用于接收承租人或供应商直接支付的相关款项的银行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还款月”指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后期租金的租金到期日当月;
“起租日”指租赁期限开始计算之日。
本合同各方同意以承租人签署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函》的签署日作为起租日;
“合同期限”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到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期间;
“供应商”指向出租人出售本合同项下车辆的公司;
“管理费”指出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向承租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供应商垫付当期租金及罚息”指承租人在还款月的15号未支付当期租金,供应商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
供应商的代垫行为,不视为承租人履行偿还当期租金及罚息的义务,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供应商垫付后,有权要求承租人偿还其代垫租金及罚息;
“供应商回购”指承租人出现约定的回购情形后,供应商对租赁物和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进行回购。
回购款项为承租人已到期未付租金、逾期罚息、剩余租赁本金、剩余租赁本金加计的3期租赁利息(此处计算租赁利息适用的租赁利率为回购条件成就时本合同中适用的租赁利率)、名义价款及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给出租人的其他款项。
供应商向出租人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供应商,供应商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违约事件”指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违约及违约责任)中列明的任何情况;
“潜在违约事件”指任何(随时间推移、发出通知、根据本合同做出任何决定或上述各项的任何组合)可以合理预期会成为违约事件的事件;
“重大不利影响”指某事件或情况,根据出租人的合理判断,将导致承租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大义务或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责任,或影响任何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效力。
1.2解释
本合同的任何附表或附件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就如同该附表或附件中的规定在本合同中列明一样。
此外,在本合同中凡提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人民币”指中国现时的法定货币。
“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根据上下文应包括其各自的继承人、允许的受让人及得到该等称号的任何人。
“日”、“月”、“年”均应按照公历解释。
“本合同”应包括组成本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变更的文件。
2.租赁物
2.1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所确定的租赁物。
3.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所确定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计算。
3.2起租日为承租人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函》之日,且起租日不受租赁物供应商和承租人延迟交货、验收、索赔、退货等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
4.租金
4.1租金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所确定的租金。
如在租赁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或实行贷款利率自由化,则租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该等事件之日前,本合同最后一次确定的租赁利率执行。
租赁利率的调整方式为:
按期调息。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含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在调息日发生调整),则在下一个租金支付日开始执行该调息日适用的基准利率所确定的租赁利率。
租赁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
租赁利息=未还租赁本金余额×
当期实际天数×
租赁利率/360。
4.2首期租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首期租金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条所确定的租金。
出租人对承租人资质审查合格后,通知承租人支付首期租金。
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本合同供应商账户。
为便于电脑系统识别付款人名称,承租人可以通过银行的柜台或网上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手续时,必须录入付款人信息和款项用途(首期租金、逾期租金、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款项等)。
承租人应通过同一户名的账户办理支付手续,并妥善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出租人查询。
4.3后期租金的支付方式:
承租人应依据《租金支付表》(见本合同附件三)支付后期租金。
依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1条规定出租人调整租赁利率的,出租人将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调整表》,承租人应依据《租金支付调整表》支付租金。
但出租人未及时发出《租金支付调整表》并不代表出租人放弃调整租金的权利。
还款月的15号为租金到期日,出租人有权在还款月的15号扣划当期租金。
在还款月扣款日前,承租人应当将当期租金交付至扣款账户或汇款至指定账户,以便出租人收取当期租金。
承租人在扣款日以前没有将足额的租金支付至扣款账户或指定账户,导致出租人当期租金扣款不成功的,视为承租人逾期。
承租人应当依据本合同对逾期租金按照日万分之五比例向出租人支付罚息。
在租金到期日前(即还款月的15号前),供应商没有垫付当期租金及/或罚息的,出租人有权于扣款日在供应商交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划其应当垫付而未垫付的款项。
出租人扣划保证金后,供应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
供应商逾期未将保证金补足的,出租人有权在下期结算款中直接扣划供应商应补足而未补足部分的保证金。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逾期租金及罚息后,如该款已经由供应商垫付,则由出租人在下期结算时将该款支付给供应商。
若供应商未垫付且其保证金不足划扣,导致回购条件成就的,供应商应履行回购义务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项,供应商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移给供应商。
承租人可通过银行的柜台或网上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手续时,必须录入付款人信息和款项用途(如逾期租金、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款项等)。
承租人办理了银行网银收款服务后未经出让人同意不得擅自办理终止手续。
4.4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交《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见本合同附件四)后,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向承租人出具《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
承租人应在《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通知的付款日或之前向出租人付清在该通知书中所载明的以下款项,本合同自出租人收齐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之日终止。
如承租人未按时付清所有款项的,则《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自动失效,承租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或重新申请。
4.4.1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
4.4.2未到期的租赁本金;
4.4.3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
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的计算适用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7.1条的规定;
4.4.4应付未付的罚息;
4.4.5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名义价款;
4.4.6其他应付款。
5.租赁物的购买及相关费用
5.1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确定租赁物并与供应商就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型号、质量、数量、价款等一系列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5.2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技术保证及价款、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有全部的决定权,承租人对其决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出租人完全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设定条件向供应商购买车辆。
5.3在承租人签署本合同并选定租赁物后,出租人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5.4承租人确认已向出租人提交此次融资租赁业务所必须的各种授权、批准或许可。
5.5车辆总价款金额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确定,出租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的约定将车辆总价款支付至供应商指定收款账户。
供应商收到上述款项时即视作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完毕全部购车款项。
5.6其他有关购买租赁物应交纳的税款和运输费、仓储费、非出租人原因导致的滞纳金等应付款项,均由承租人直接支付。
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7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一致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支付购车价款的义务及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权利由出租人承受及享有外,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买受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一并授予承租人行使及履行。
5.8由于办理车辆登记的实际需要,经承租人申请,供应商将向承租人开具购车发票。
6.租赁物的质量及相关要求
6.1供应商向出租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6.2供应商向出租人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
6.3供
应商提供车辆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6.4供
应商保证售卖给出租人的车辆,在交给承租人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7.租赁物的交付、受领、检验及验收
7.1租赁物由供应商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地点等条件直接向承租人交付。
7.2出租人收到首期租金后,由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车辆。
7.3供应商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承租人接收车辆,如承租人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
承租人自收到供应商接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车的,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执行本合同。
7.4提车方式为承租人自提。
7.5供应商在向承租人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7.5.1销售发票
7.5.2车辆合格证
7.5.3随车文件
7.5.4随车工具一套
7.6车辆交付时由承租人当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