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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器仪表等均处在完好状态。

3、保温、保压及清洗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4、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高的生产装置车间,通知消防、气防、医疗等部门的人员到场。

5、必要时暂停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6、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系,严格按照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7、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紧急处理,事态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停车

l、必须编制停车置换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

2、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

凡须保压、保温的设备,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3、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4、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5、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管线阀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紧急处理

l、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总调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发主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3、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害。

4、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总调报告。

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节、生产装置

l、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在有可燃飞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

其联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3、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4、因反应物料外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5、应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设灭火管接头。

6、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

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7、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防爆斑,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动火、用火

1、公司二门以内生产区属禁火区。

2、固定动火区,生活区、煤场为固定动火区。

3、禁火区、固定动火区一律禁止吸烟。

4、禁火区内一切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5、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6、在禁火区(生产岗位,重点部位)内使用电、气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炙热表面的临时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埋动火证。

7、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

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

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

指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8、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9、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安全防范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开始动火时间及各项负责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10、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规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焊工)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须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工段长)负责生产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紧或异常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分析样品保留至动火项目结束为止。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审查并完善防火措施,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针,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浓度应小于0.2%。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I、贯彻“预防为主、防削结合”的消防方针,实行目标管理。

2、我公司设有总经理为主、各有关车间科室主任(科长)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

车间设有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队。

3、根据企业的特点,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并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消防器材设置在各岗位(部位)的固定位置,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数量,定专人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6、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要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义务消防队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1、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2、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

3、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然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消除。

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5、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6、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8、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带防护用具。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节、通则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2、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l90一)的规定,要将其理化、毒理化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3、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4、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利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

2、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3、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①、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②、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形式操作。

③、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①、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皿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②、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③、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④、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中《防尘、防毒》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

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底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燃烧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6、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

7、生产车间,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风、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出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8、输送有毒有害物料,要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9、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气(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连通。

第三节、装卸运输

1、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物品相符。

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辆工具进行必要的清洗和通风,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辆,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夏天高温季节,运送易燃液体,要有防晒设施或避开日间高温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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