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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可将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国有性质的企业应注意,将住房补贴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会造成工资总额超标,如超标的话建议仍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员工取得抬头为个人的租房发票,公司凭该发票为其报销租房支出,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该支出属于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应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1、现金发放住房补贴

  员工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公司属于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应将该补贴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为外籍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不适用免税规定。

  2、公司租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该租房费用属于员工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公司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员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租房给员工,并不一定固定由一个人住的;

需按员工居住天数计算,确认员工租房费用并入员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如果确实无法划分到员工个人名下的,原则上可不并入员工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为外籍人员,其取得免费住房属于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如该住房补贴合理,免缴个人所得税。

该员工(纳税人)或公司(扣缴义务人)应在其初次取得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就申报的住房补贴收入逐项审核。

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

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3、个人租房凭租房发票到公司报销

  员工报销租房费用,不论发票开具的抬头为个人还是公司,圴属于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公司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其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为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凭票报销取得的住房费用属于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该住房补贴合理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应按前述向税务机关提交有效凭证和资料。

2014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时废止。

  新旧准则最大的不同在于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离职后福利的概念。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1)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根据新准则,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需在“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中核算,而原准则下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中核算。

  

(2)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社会统筹外补充退休金。

旧准则没有对此项业务做明确的处理规定,而在新准则中规范了处理方法。

设定受益计划的实施比较麻烦,可能需要精算师确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精算师精算的结果计算确定企业每期的年金费用水平,并进行相关的确认和列报。

这一变动可能会对很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新准则相比于旧准则的主要变动之处还有:

  

(1)对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做了更全面的阐述;

  

(2)将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定义和处理方法由指南和讲解移入准则正文;

  (3)提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

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符合提存条件的,适用设定提存计划的准则规定,否则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处理。

新会计准则之福利费列支范围详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不论是新会计准则还是新所得税法对于工资、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均沿用了过去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介绍如下:

 

  

(一)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

根据这个二个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具体包括:

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

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

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

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

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

  具体有:

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支出

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63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非雇佣性劳务报酬

  6,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本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费用

  9,应建立雇佣关系而支付给劳动部门的各种费用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

  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三)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

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应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四)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

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地各人情况差异较大,这种平均化分配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需要一种分配制度予以调整,这就形成了现在的福利制度。

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再区分工资与福利费。

  (五)税法对工资的规范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围,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执行了若干年的计税工资制度寿终就寝了,工资薪金只要属于合理的、实际发生的完全是可以据实扣除的。

  目前,我们掌握的“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成本中,许多奖金、津贴和补贴并没有统计在工资总额中,造成劳动成本统计的不准确。

为区别于传统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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