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由谁签字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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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吻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削减务必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削减的比例、幅度务必吻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
年月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宅;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支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担当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疼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加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用法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担当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用法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务必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预备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董事,预备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预备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状况时应召开临时会:
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部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
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一般决议和特殊决议两种形式。
一般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殊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殊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意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意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
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殊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预备公司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支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预备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依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预备其酬劳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赐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状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当,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当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
3,其中:
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订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当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力气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气;
(二)因犯有贪腐、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当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当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担当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接受别人的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