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用版某某单位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范文尤其适合国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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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申请人应向本人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其中,设班组党支部的,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书转交给党总支。

车间级党(总)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在党支部电子台帐入党申请人员名册上。

第六条党(总)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或指派其他支委成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对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经支委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通过一定形式公布后,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报上级党委备案。

其中班组党支部研究决定的,必须由车间级党总支书记亲自组织会议(下同),并经车间级党总支部委员会审议。

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注意事项:

(一)应从提出入党申请半年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中确定。

推荐28周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

(二)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召开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讨论确定人选,并以书面形式报车间级党(总)支部审议。

(三)群团组织推优,由车间分工会、团(总)支部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人选,报单位工会、团委备案后,再由车间级党(总)支部审议。

单位党委接到车间级党(总)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审查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在征求单位工会和共青团组织意见后研究提出意见,并将备案意见及时通知车间级党(总)支部,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车间级党(总)支部应及时告知本人及其所在的班组党支部或党小组。

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党委应先同车间级党(总)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

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第八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每季度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汇报。

(四)每季度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培养联系人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换。

第九条党支部或党小组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期XX精神和XX精神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鉴定,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每季度应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一次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各单位党委应全面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每年至少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同时,应加强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使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基本保持10:

6:

1比例。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培养教育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现单位党组织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程序是:

(一)党支部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

(二)召开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民主推荐人选,以书面形式报车间级党(总)支部。

(三)车间级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以书面形式报单位党委备案。

(四)单位党委进行认真审查,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后,确定年度拟发展计划及顺次,报X党委组织部协审。

(五)X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单位年度拟发展计划,综合考虑党员分布、队伍结构和发展重点等情况,编制并下达全局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六)各单位党委根据X党委下达的发展计划,确定最终发展人选。

第十四条最终发展对象人选确定后,单位党委应在一周内组织公示。

公示范围为本单位,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当天不计入公示期。

公示期满后,单位党委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车间级党(总)支部。

车间级党(总)支部应及时告知本人及其所在班组党支部或党小组。

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由单位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结论和处理。

公示材料、群众意见、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等资料,由单位党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车间级党(总)支部在征求班组党支部或党小组意见的基础上,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凡函调能解决的,可不派人外出调查。

以函调方式进行政治审查的,由车间级党(总)支部负责向单位党委提供函调对象的基本情况。

由单位党委向函调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以外调方式进行政治审查的,由车间级党(总)支部到单位党委开具介绍信,指派正式党员前往外调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了解情况,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车间级党(总)支部应对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发展对象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X党委每年对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进行集中脱产培训。

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X党委组织部编写的《入党培训教材》等。

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考试考核合格的方可接收为预备党员。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并经X党委组织部同意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应采取座谈交流的方式,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形成情况报告。

设班组党支部的,一般在本班组党支部范围内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设党小组的,发展对象所在党小组应听取所在党小组党员和群众意见,并向支委会提出书面意见;

也可在本车间范围内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车间级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在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形成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意见后,与本人入党材料一并报单位党委预审。

预审材料包括:

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培养教育和考察有关材料;

政治审查材料及结论性报告;

参加脱产集中培训情况;

其他需要单位党委审查的材料。

第二十条单位党委接到预审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预审。

预审的主要程序是:

(一)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阅,必要时还应查阅本人档案。

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车间级党(总)支部补报。

(二)审阅材料时发现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应听取发展对象所在车间、班组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

实。

(三)根据发展对象实际情况,征求本单位纪委、综治、信访等部门的意见。

(四)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入党材料等进行认真分析,向车间级党(总)支部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发展对象经单位党委预审合格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会。

采取轮乘制、倒班制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一次性集中开会的党支部,经请示单位党委同意后,可分次召开支部大会,但每次参会的正式党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报告接收发展对象入党的党小组意见。

(四)介绍对发展对象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

(五)宣读支委会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意见。

(六)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七)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八)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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