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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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
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
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和《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晋政发〔2007〕45号),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非国有重点煤矿,属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参照国有重点煤矿标准执行。
属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三级以上(含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
第三章教学与管理
第八条安全培训要求统一使用国家局推荐的教材,坚持“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准”。
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要求组织教学。
第九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培训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需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持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本人身份证、相关学历毕业证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按照隶属关系,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或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盖章后,到培训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省监狱管理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初训分别不少于72和90学时,复训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再培训不得少于18学时。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煤炭工业局的要求做好学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学员的档案管理,认真填写报名表、档案卡、证书发放表等。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要建立安全资格证书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四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要严格按“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进行。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局发放。
第十五条考试选择国家局统一的考试系统,实行计算机考试。
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中心由省局选择确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考试中心由各市局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至2个。
第十六条考试选用标准考试机房,合理安排考试人数和监考人员,制定详细的考场规则,严格考场纪律。
第十七条经培训考试合格,且专业学历符合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管辖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编号、发放。
各市煤炭工业局所管辖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照省局统一规定的编号办法进行编号和发放。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编号办法
证书编号共14位,编码规则为:
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
第3位代表证书延期情况(简称延期码),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换证,依此类推;
第4-5位为省级地区码。
山西省代码为“14”;
第6-7位为类型码,代表单位类型。
其中03代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04代表地方国有煤炭企业,05代表除前两类以外的其它煤炭企业。
第8-9位为地区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分段管理码表:
第10-14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例:
08014031300056。
第十八条省煤炭工业局对培训机构提供的以下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矿长资格证书》或《安全资格证书》:
1、安全培训学员登记表;
2、安全培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表;
3、安全培训学员考试考核成绩表;
4、安全培训考核登记档案卡;
5、资格证书发放验印审批表。
审核合格的培训人员,由省煤炭工业局编制证书号码,并将《合格人员花名表》电子版发给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接到《合格人员花名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制作,并到省局办理盖章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学员领取证书。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省监狱管理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管理。
第十九条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可随下期培训班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
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考核结束后,对培训成绩合格且学历符合国家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书》或《安全资格证书》。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满3年进行复训,重新领取新证。
在此期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再培训。
第二十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遵照国家局统一规定的式样,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监制。
证书内容填写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清晰、完整、规范。
证书用照片由培训机构按规格要求统一采集。
第二十一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参加复训;
复训考核合格者,换领新证。
超过有效期3个月仍未参加复训或复训考核不合格者,证书自行作废。
第二十二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实行注册备案制度。
凡在本省境内煤矿企业担任煤矿矿长的,需在正式任职后,持任职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及时将注册结果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从取得证书的第二年开始每年要按规定参加再培训,培训结束后由考核单位在证书上填写再培训记录。
未按规定参加再培训的,资格证书到期后不予参加复训,证书自行作废。
第二十四条只持有《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若工作岗位调整,拟担任煤矿矿长的,必须参加煤矿矿长资格(安全资格)初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证书损毁、丢失或者需要变更登记内容的(姓名不得更换),要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办、变更手续。
办理补办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安全资格)补办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任职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省级报刊的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4、培训机构证明原件一份。
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安全资格)变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任职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原任职的免职文件和现任职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盖章,并以便函形式报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省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所管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发现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任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事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为持证人持证上岗、任职的合法依据,持证人要妥善保管,以便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无故扣留或占有。
第二十九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考核发证部门吊销《煤矿矿长资格证书》或《安全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对发生事故的煤矿按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煤调〔2007〕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其他原因需要吊证的。
第三十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书》或《安全资格证书》:
1、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2、未按期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第六章培训费用
第三十一条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晋价费字(2001)第370号”《关于非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费字(2002)23号”《关于调整干部职工短期培训强制性培训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收费。
收费标准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