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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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第四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营造共同维护建筑物外立面的社会氛围。
第五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的制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的执行】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建设、装饰装修,加装各类设备设施及其附属物,应当符合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
第八条【外立面装饰装修材料规范】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使用安全、环保的材料和工艺,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景观照明材料和施工工艺。
安装于建筑物外立面的附加设备、设施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使用防火、耐腐蚀性材料,并采用防锈、防污、防腐工艺。
第九条【政府成片改造外立面规范】中心城区成片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应当编制改造方案,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改造方案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条【建筑物外立面规范与罚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和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
确需改变的,应当提供设计方案,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容貌规范与罚则】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在建筑物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防盗窗安装规范与罚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加装凸出建筑外墙的防盗(护)栏等各类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空调室外机安装规范与罚则】临街建筑物空调室外机安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国家空调安装标准》和有关规定。
违反前款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规范与罚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悬挂、张贴、刻画、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广告。
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建筑物已预留户外广告位、店招店牌位的,不得超出范围设置。
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悬挂、张贴、刻画、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广告的;
(二)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
(三)超出预留范围设置广告、店招店牌的。
第十五条【管线布设规范】建筑物外立面附着燃气、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第十六条【管理责任人责任】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约定的管理者是建筑物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物外立面及其附着物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对破损、脱落、锈蚀、变色、污浊的,及时修复、清洗、粉刷、更换或者拆除。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外立面及其附着物破损、脱落,管理责任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义务与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物业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违建行为登记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依法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向投诉人、举报人回复办理情况。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备注于不动产登记簿。
违法建设情形消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违法建设情形消除之日起五日内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妨碍公务责任】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外立面施工作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渎职责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衔接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效条款】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资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资阳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2019年8月28日在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资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肖浩
资阳市人大常委会:
《资阳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理条例(草案)》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之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组织了各个层面的座谈会、研讨会、协商会,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相关同志赴外地学习了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两次组织由起草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立法咨询专家等方面参加的改稿会,先后于2019年5月、8月两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题汇报草案修改情况,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资阳市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
现将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草案一审稿存在“帽子大、内容小”的问题,建议条例名称直奔外立面管理主题。
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条例立法初衷主要是想解决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乱象及楼顶违建问题,条例内容也主要属于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范畴,将条例名称修改为《资阳市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既体现地方立法“小切口、大作为”的立法理念,也符合资阳实际、契合立法初衷,同时更具有操作性。
建议采纳该意见。
二、关于立法目的
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法规名称,将立法目的、依据条款修改为“为了加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三、关于体例框架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一审稿部分章节条文较少、内容单薄,为了使法规内部结构更加紧密、均衡,建议草案二审稿不分章,对第四章涉及主管部门责任的内容进行分解,将法律责任的规定调整到相应条款。
四、关于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名称修改后,草案一审稿涉及的“建筑风貌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作相应调整。
对于建筑物外立面容貌管理,除了对一些比较严重、比较普遍、比较典型的损害建筑物外立面容貌的行为进行具体规范以外,还有必要通过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确保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参照其他地区的做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同时规定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建设、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七条)。
五、关于外立面管理
一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一审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批准主体”予以明确。
法制委员会认为,一审稿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改变建筑物外立面”范围过于宽泛,不便于操作。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范围界定为“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同时把批准主体明确为规划主管部门。
此外,一审稿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内容规定了“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临街面堆放、吊挂”“防盗窗安装”三种比较典型的影响建筑物外立面容貌的行为,三个内容宜独立成条。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一、二款拆分为三条(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一审稿第十四条规定的“空调室外机距离室外地坪净空不得低于2.5米”,不符合部分建筑层高不够的客观实际。
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空调安装标准》对空调安装有明确规范,本条例笼统规定空调安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国家空调安装标准》和有关规定”即可(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
三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草案一审稿第十六条规定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批准主体”。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未经批准”的规定,保持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一致(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
四是草案在讨论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专家认为一审稿第三十三条针对违法建设行为规定的“权利限制”不适当。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参照其他地区的做法,将相应内容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备注于不动产登记簿。
违法建设情形消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违法建设情形消除之日起五日内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变更”(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
五是为了使条文内容更充实、更具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加了宣传教育、外立面装饰装修材料规范、政府建筑外立面成片改造规范、缆线布设规范、建筑物管理责任人维护责任等条款。
六、其他修改
一是删除了内容相对抽象、规范意义不大、可行性存在一定争议的内容。
二是删除了“法规解释条款”和其他个别重复上位法规定的条款。
三是修改了部分行为规范条款对应的处罚额度,确保与上位法一致。
四是修改了部分文字。
《资阳市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