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现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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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及贯彻执行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4. 

防火、防爆管理内容 

4.1防火、防爆的一般要求:

4.1.1各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为作业场所、库房配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要经常检查消防设施,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严禁各部门有下列行为;

占用疏散通道;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档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遮挡、覆盖;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行为;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销售、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公司发生火灾时,安全委员会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员工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4.1.2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作业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3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4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5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6必须加强火源管理。

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7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8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

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9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

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

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公司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要求:

4.1.2.1根据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4.1.2.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4.1.2.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保持通风状态,必要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1.2.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

禁止擅自代用。

4.1.2.5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

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2.6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2.7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4.1.2.8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4.1.2.9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各易燃易爆物料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储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4.1.2.10严防三串:

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串压;

施工系统向生活系统相串;

易燃易爆系统向安全系统相串。

4.1.3施工工艺操作的防火、防爆要求:

4.1.3.1要采用先进的安全工艺方法、工艺装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工艺指标、安全装置、信号联锁能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4.1.3.2各操作岗位都应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安全技术规程以及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汽等造成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4.1.3.3施工操作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安全技术考试并取得安全作业证之后,方能上岗独立操作。

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按岗位操作法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定时、定点、定项目的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或事故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认真记录,交待清楚。

操作人员要经常检查指标装置、安全联锁、报警、防静电接地等一切防火防的设施,使其运行正常,灵敏可靠。

对没有办动火证、安全检修手续不全等行为,操作人员有权制止。

4.1.3.4施工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先停工后报告。

在危险要害区域(岗位)从事正常施工操作、设备维护检修、现场监测的临时性作业视为危险要害区域(岗位)施工性作业。

4.1.4电气的防火、防爆要求:

4.1.4.1所有电气装置中,由于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电气装置,其金属部分均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应接地部分如下:

电机、变压器及其它电器底座和外壳;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盘(台、机)的框架;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穿线的钢管;

电缆支架。

4.1.4.2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1.4.3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1.4.4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1.4.5接地线与独立避开雷针的接地线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米。

4.1.4.6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1.4.7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不论其电压大小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爆炸危险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或接零。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1.4.8电气装置的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线干线相连接,不得一个接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

高压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在沿地面或地下敷设的部分,应有防腐蚀的措施。

以下情况应安装防静电的接地装置 

生产、贮存和装卸压缩气体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储罐、管道、机组。

利用空气干燥、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

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规定,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姆;

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部分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连接地。

4.1.4.9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缆外皮应接地,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设适当的避雷器,并采取接地措施;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架空管线在入户处外必须接地或多点重复接地;

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得不大于10欧姆。

4.1.5动火的防火、防爆要求:

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1.6防火、防爆主要措施:

4.1.6.1 

防爆泄压: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

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

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

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

(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1.6.2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

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

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

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防止氧含量超标,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

不准超过规定。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

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防火措施:

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

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1.6.3贮运设施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

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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