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部劳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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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部劳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档格式.doc

对外劳务管理机构有设在工管、开发部门,还有设在发展部、人力资源部。

这是管理机构不统一的表现。

有关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

有关部门不清楚自身合同管理的具体职责;

未尽或不主动地去尽合同管理的职责。

这就导致了管理职责的不到位,管理效率的低下。

⒉外部劳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滞后或落实不到位

制度建立得完善与否是搞好管理工作的前提。

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这几年来一直致力于项目管理,制订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的措施,并汇集成《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手册》,其中包括了对外部劳务队伍的内容,如《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外部协力队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

但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内容有待充实和修订。

因为近期中央部委又出台了不少有关外部劳务和农民工的新规定,如果不补充进去就会使管理滞后;

第二,缺少对劳务分包合同、民工工资、工伤处理等重点问题的具体规定;

第三,这些办法在实践中的落实不甚到位。

3. 

选择外部劳务队伍把关不严,外部劳务使用比例过高

一方面,不少项目部能严格按照外部劳务管理办法,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格的外部劳务单位,签订合同,认真管理,使项目施工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项目部出于种种考虑,不按有关规定执行,选择和使用了不合格的外部劳务队伍,而且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也放松监督,甚至出现不少的纠纷。

还有一点,就是外部劳务使用比例过高,这是目前全国施工行业的问题。

卢春房在胶新铁路建设管理现场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开展工程分包专项治理活动,主要任务是查处大量使用包工队和偷工减料等问题。

⒋外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不善,出现不少纠纷

合同文本不规范,甚至多数直接使用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名称;

合同条款不规范:

约定有管理费、工程款、机械租赁;

违法分包、转包:

挂靠、无资质、假证件、分包给个人、再分包等;

混淆我方与分包方人员的劳动法律关系:

发工作证、印名片;

统一管理,统一考勤;

对劳务分包方的违约行为缺乏控制和制裁 

忽视分包单位与第三方的经济关系。

因为不严格管理导致法律纠纷出现,如劳务费纠纷、民工工伤纠纷等,而且有上升势头。

二、危害及根源

对外部劳务管理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和危害。

在工程单价偏低的情况下,又选择使用主体不合格的外部劳务队伍进行施工,往往会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同时还极易引发劳务费、民工工资纠纷。

卢春房在胶新铁路建设管理现场会上的讲话指出,工程分包是一个老问题,也是目前影响质量最严重的问题,很多质量问题追本溯源都可以归结到违法分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上,必须下大力气予以整治。

归根到底,不加强外部劳务管理则损害企业名誉、信用,影响投标工作,受到各种行政处罚与司法仲裁;

直接影响项目效益的获取。

对外部劳务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⒈有关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对工程分包、分包主体、民工问题等无统一明确的专门规定;

⒉在主观方面,项目负责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不清楚有关政策法规,清楚的不愿执行等;

⒊在客观方面,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合法的劳务队伍奇少、使用包工头的队伍便宜等。

三、对策:

改善和加强对外劳务管理的几点意见

⒈不断学习、贯彻、落实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尤其是最新颁的法律法规应重点学习《劳动法》、《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对外劳务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对外劳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近期,中央部委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我们要及时学习执行。

同时应学习贯彻落实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如在我们中铁大桥局集团,就应当把《项目管理手册》的内容落到实处。

只有这样才能加强项目各方对外部劳务的法律认识,提高对外部劳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素质。

⒉建立健全对外劳务管理的机构

我们认为,外部劳务管理职能放在工程管理部门为妥,因其与现场施工联系最密切;

同时法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参与外部劳务的管理。

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已经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务部于2003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

接着,一公司、五公司、二公司、六公司先后成立法务部。

这些法务机构在参与外部劳务管理、处理和解决外部劳务法律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⒊加强外部劳务合同管理

首先,要推广使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仔细研究合同条款。

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的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与建设部联合制订并发布;

互联网上查找;

企业内部根据本企业实际并参照国标制订发布;

其它途径。

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则:

应当把示范文本作为首选;

不能生搬硬套;

大原则不能变;

若无示范文本可参照相近的示范文本。

最近,我们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法务部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集团公司领导指示,联合工管、人力资源、审计、工会等部门,在很短的时间内制订并发布了《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各子公司、各项目部遵照执行。

其次,要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的过程管理。

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解决。

丰富多彩的是现场的合同过程发展。

劳务作业质量、进度、变更,劳务作业量清单,中间支付凭据,来往信函传真,外部劳务方的违约信息,甚至录音录像,气象资料,安全、机械设备保管看护等等。

劳务分包合同后期管理是各种纠纷多发时段,尤其应引起高度重视。

⒋依法分包

学习了解有关劳务分包的政策法规;

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单位的资格;

规范劳务分包合同;

监督劳务分包单位与其雇用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不违反劳务分包中的禁止性规定。

在实践中,我们概括了劳务分包“十不准”,即:

①不准转包、违法分包、再次分包;

②不准分包给无法人执照、无资质的单位;

③不准使用挂靠其他有执照有资质企业的单位;

④不准使用不规范的合同文本;

⑤不准在合同文本中使用非劳务分包性质的内容,如桩基工程协议、工程款、大型设备租赁、主材采购;

⑥不准在书面合同中规定收取管理费;

⑦不准承(总)包方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将工资支付给非直接雇用的民工;

⑧不准承(总)包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分包方的任何人员发放有关其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名片等;

⑨不准分包方以承(总)包方及其项目部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经济关系;

⑩不准乱刻乱盖项目部印章、乱签字。

具体地说,首先要把好审批关口,要对所使用的外部劳务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严禁参与本企业施工。

其次要对所使用外部劳务建立一套从施工生产到后勤保障管理制度,实现从施工现场内到现场外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的顺利过渡,同时对施工队伍中的施工人员严格把关,达到施工队技术水平要求。

第三要及时了解和监督外包队伍在完成任务的过程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防止各种漏洞的出现。

为此,我们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实施了外部劳务注册制度,规定在我集团项目从事劳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五证一照”,即资质证书、法人授权书、安全资格认证书、外出施工证明,以及营业执照。

截止目前,在我集团公司注册的合法的外部劳务单位已逾100家。

⒌依法处理民工工资等问题

我们认为,支付民工工资的正确做法是:

⑴直接聘用的农民工,由企业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直接发放工资;

⑵企业对于合法的劳务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法只有监督的权利,没有直接支付的义务。

因承(总)包企业与此类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⑶在企业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形下,如果包工头(分包单位)逃之夭夭,那么承(总)包企业则依法(政策)必须承担农民工工资;

⑷为了防止农民工工资风险转嫁给进行合法劳务分包的施工承(总)包企业,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工资风险保证(金)条款,而且必以银行保函/现金/有实力的法人企业担保等形式兑现。

总承)包商在对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中, 

可监督分包商(或承包商以分包商的名义)将农民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在银行的工资卡.

⑸另外,建设部<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规定"

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

这就加重了承包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给予关注。

最近,大桥局集团解决民工工资问题的实践迈出了一大步,中铁大桥局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部民工工资全部实行电子化发放。

具体做法是:

首先,由股份公司项目部财务牵头选择商业网点遍布广大农村的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委托代理行,凭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给每位民开立一张“金穗卡”及对账折;

其次,责令各分项目部和协力队伍老板对6月30日之前的民工工费进行一次彻底清算,并按股份项目部提供的统一格式造出各协力队伍“民工工费结算支付表”,由民工本人、协力队伍负责人和分项目部签认后上报股份公司项目部财务审核汇总;

最后,对审核无误的民工工费由股份公司项目部财务直接开具支票给银行,将民工工费打入每一个民工的工资卡上。

为了处理好民工工资发放问题,我们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法务部还于2005年10月11日起草了《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首先肯定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实行民工工资电子化发放,这是劳务分包管理上的尝试和探索。

同时,我们指出,第一,务必严格区分民工与集团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规定工资支付方式。

第二、要谨慎设计民工工资支付单表样(或民工工费结算支付表)。

在合法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支付单的名称上不应出现“大桥局”字样,更不能加盖我方任何印章;

正文中应注明支付单位为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使用劳务分包单位的名称,监督支付单位可以注明为我方;

第三、务必认真学习《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希望各单位、各项目部弄清我方与分包单位、农民工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真操作和监督民工工资发放程序,避免法律风险。

⒍积极应对合同纠纷,认真处理合同诉讼 

外部劳务用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涉及劳务费、民工工资、民工伤亡等种类。

我们本着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严格遵照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信访条例等规定,将矛盾尽量化解,不使其激化。

一旦发生诉讼,我们会按时出庭、举证、答辩,维护合法权益。

为了及时总结、分析包括外部劳务用工在内的法律纠纷案的经验教训,我们编写了《中铁大桥局集团法律纠纷案例选》(第一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得到了极高的评价。

综上所述,外部劳务来自祖国各地,在施工企业中起了不小的配合作用。

施工企业应规范外部劳务使用制度;

严格资审与分包;

加强动态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自身与外部劳务合力干好每一个工程,达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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