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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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省公路局对所管辖公路养护工程行使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所属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对下属单位的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三)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所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进行养护;

(五)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分为:

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房屋设施维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小型基建项目。

房屋维修工程的零星维修按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大、中修工程按养护中修工程进行管理。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路政及超限运输赔偿等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工程。

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路工程交工后缺陷责任期的养护

(一)已通过交工验收的公路工程进行养护管理移交时,项目建设单位与养管单位应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并进行现场移交和资料移交。

现场移交中应含桥梁、隧道、挡墙等构造物的观测网、养护弃土场、养护基地等;

资料含交工验收资料、竣工资料等。

(二)公路建设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进入合同规定质量缺陷责任期间,因建设施工质量缺陷原因引起公路工程的损坏及原建设合同约定承包商应承担的管养责任,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的施工承包商进行修复;

非建设施工质量缺陷原因引起公路工程的损坏由管养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

(一)养护工程(含土建工程、沿线设施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屋设施等)质量监督分级管理:

1.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及非收费国、省干线,中修、大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改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重点管理;

2.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及非收费的国、省干线的中修、大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小修保养工程,由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根据管辖范围负责重点管理。

3.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养护工程的审批:

(1)省公路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养护工程由省公路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①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小修保养,由各高速公路公司编制养护工程计划。

省管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的公路养护计划报厅审核后实施。

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的公路养护计划报董事会审核后实施。

②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委托或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并核实、审批。

养护工程方案的提出依据要充分,要有相应资料支持。

③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项目,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提出项目计划,经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准后,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或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文件及预算,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实施。

对于中、大、特大型桥梁及隧道重要结构加固工程项目,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或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审核后,报请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实施。

(二)养护工程管理职责

1.省交通运输厅的主要负责:

(1)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厅管理办法对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进行监管;

(2)审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3)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中修、大修工程方案、预算的审核、审批,并负责监督执行;

(4)审批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

(5)按有关规定负责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6)按有关规定组织养护工程验收;

(7)负责制定公路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

(8)负责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9)负责对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10)制订养护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11)掌握公路养护管理动态,适时对本省公路养护管理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2.省公路局及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管理权限主要负责所辖公路的以下工作:

(1)负责所辖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管工作;

(2)严格执行部、厅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坚持规范化管理;

(3)建立和健全管辖范围内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技术管理人员,配足必要的养护专用检测设备;

创新管理理念,激活用人机制,使养护管理工作高效运转,不断提高公路路况服务水平;

(4)负责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负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大、中修工程方案、预算的审核、审批或申报,并组织实施;

(5)审批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

(6)按有关规定进行所辖养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含养护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安全、质量等管理;

(7)负责养护工程投资管理,按养护工程进度及地方配套资金情况申请或监管养护资金的及时拨付;

(8)负责所辖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9)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0)负责公路养护管理、技术等业务培训,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及时上报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及其他上级要求的资料;

(11)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公路养护管理现代化水平;

(12)按有关规定组织养护工程验收工作。

3.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按管理权限主要负责所辖公路的以下工作:

(1)负责所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部、厅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坚持规范化管理;

(3)建立和健全管辖范围内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技术管理人员,配足必要的养护专用检测设备;

(4)负责编制公路养护计划;

(5)负责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6)负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中修、大修工程方案、预算的审核、审批或申报,负责组织实施或监督实施,并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工程招投标;

(7)申报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

(8)按有关规定进行所辖养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含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质量等管理;

(9)负责组织人员对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工程的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并做好养护质量评定和维修保养考核工作;

(10)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性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11)负责公路养护管理、技术等业务培训,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12)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公路养护管理现代化水平;

(13)组织养护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国、省主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和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要结合公路技术状况的实际,合理安排养护工程,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质量管理,应逐步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

(一) 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负责养护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并按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业务指导。

(二) 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养好公路,降低成本。

养护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养护工程质量负全责;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负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按有关规定符合招标条件的公路养护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各公路管理单位应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五条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养护规范、规定,建立健全路基、边坡、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养护管理制度及检查、检测数据库管理制度,落实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应积极推广预防性养护,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应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夜间施工影响行车安全的,应设置红灯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修、中修或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与相关公安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联系,共同疏导交通。

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路防雪、防洪、防风、防震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各地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季节特点、公路状况等,分析掌握路段、桥隧涵、渡口等的抗灾能力,作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的抢修技术方案。

公路水毁抢修工程,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恢复交通;

难以及时恢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各级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文件、竣工资料等档案信息材料,应按相应规定进行整理和归档管理。

第三章 小修保养

第二十条小修保养是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小修保养经费应根据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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