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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价值

法律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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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价值

第一章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和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即法律价值体现法律如何为人民服务,如何服务制定者,如何引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从而影响法律的效果。

法律价值的特点:

法律价值的具体主体性——人的自主性、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客观社会性——法律及其属性的客观性,价值主体及其法律需要的客观性;伦理性——体现法律价值关系的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等是现代道德体系中重要范畴,法律与道德联系密切,法律上的道德评价与法律价值评价部分重合,法律价值的最终功能很大程度上要靠转化为法律道德来发挥和实现。

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现的是法律如何为人民服务,如何引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法律客观存在的内在尺度。

法的价值,是在法与人的关系中法对人的有用性。

利益关系是最典型、最普遍的价值关系,许多法律首先以实用性、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利益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主体性和主体尺度的现实表现,主体性和主体尺度受客观社会条件的制约常常转化为法律尺度的制约。

利益是价值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法律尺度是指体现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中的法律的属性和主体的社会历史条件。

法律现象论是研究法律的存在形式、运作和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的理论,是对价值尺度本身的认识和理论概括;法律价值论是研究法律价值的性质和内容以及法律价值评价活动的过程和功能的理论,是对法律价值主体的内在尺度和法律尺度的认识和理论概括。

第二章法律价值的体系

一、法律价值的分类

(一)法律价值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法律价值标准:

法律价值关系中的主体的内在尺度,由法律价值主体的内在结构的规定性、需要和利益所构成的主体的内在尺度在法律价值关系中的表现。

法律价值事实:

主体与法律之间价值关系的实际状态,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价值主体通过法律实践作用于法律,推动价值关系发展的结果,是特定时空下特定主体与法律之间价值关系的存在状况。

法律价值目标:

表现为广泛认同的预见和期望的法律价值关系运动的方向和前途。

法律价值的评价标准:

特定主体借以评价法律现象和法律价值状态的具体标准,是在认识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事实和法律价值目标基础上形成的观念化的规范、方法和原则。

(二)法律价值关系的主体类型

  按与法律结成关系的主体不同可分法律的个人价值、群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主体尺度是社会、或群体或者个人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和利益。

社会和群体是特定范围的人,是由个人构成的,法律的社会价值和群体价值最终归宿还是个人价值。

(三)超法律的价值

人不能通过法律来实现的价值。

二、法律价值的体系

 三个层次:

1、自由,个人自由和社会和谐,是最终性、目的性的和最高的法律价值;2、公平与效率、民主与法治、进步秩序,相对于自由而言是工具性的、从属性的和解释性的;3、基本人权、社会安定、经济增长等,从属于第二层次的价值,是法律所直接反映和保障的价值。

第三章法律价值的评价与分析方法

一、法律价值的评价

价值评价:

一定价值关系主体对价值关系的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的反映。

价值评价与价值认知的主要区别:

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同一,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分离。

在评价中,评判事物在外面的实践中的意义,确定事物或事件对于我们来说是什么或者可能是什么。

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是区分历史上和现实中的一切价值、评价及其标准的合理性的最终分界线和试金石,也是判断每一时代的具体社会评价标准及其体系的合理性的最高前提和基本出发点。

法律价值论中价值评价的特点:

法律不仅是价值评价的对象,而且本身是一套价值评价的规则。

价值评价对法律发展和社会进步:

1、客观上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证和张扬;2、法律对客观的价值标准的反映和表现有一定局限性;3、价值评价是法律社会化的途径之一;4、法律价值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一)评价的对象:

法律与涉法行为

法律的价值评价:

法律价值观念、科学知识、道德观念、宗教观念为评价标准

设法行为的价值评价:

包括法律评价和法律价值评价,即以法律为评价标准和以法律价值观念为评价标准。

(二)评价的尺度:

经验、假说和观念

庞德——三种价值评价方法

1、法律价值在于经验中寻找最小成本调整相互竞争的利益,促进文明发展,

2、现代社会法律价值评价标准由七项假说构成:

必须让人们能够假定①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②他们可以控制和利用自己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东西;③与其交往的人会善意地行为;④别人在行动中对其利益给予合理的注意;⑤人人都会对自己持有的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加以妥善管理;⑥占优势的多数人组织可以适当地排除少数人的权利;⑦企业必须承担受雇人在劳动中的损失的责任。

3、应用法律制度、秩序和学说到具体争端带来一套公认的、传统的和权威性的观念,将这套观念作为价值评价的尺度。

二、法律价值的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是规范分析的范畴,实证分析是规范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本书认为,价值分析方法分两种:

规范分析(应该或不应该)和准实证分析(是什么或不是什么基础上,总结归纳价值标准、目标或判断、取向等)。

(一)法律内在价值的分析

对作为价值评价标准的法律进行价值分析,基本任务是根据立法的目的来理解和说明法律本身的价值取向,服务于立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和国家的现实的统治秩序,追求的是现行法律的实效而不是法律的一般价值。

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分别是一定价值判断和价值尺度的集合。

分析方法从价值分析的功能上可分为补充性、订正性和确认性的价值分析;从价值分析的技术策略上可分为归纳方法、假说-演绎方法和价值比较方法。

(二)法律外在价值的分析

法律外在价值:

超越法律的局限性的价值标准、评价标准和价值目标。

法律的社会价值。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

实质是法律的社会价值与法律的阶级价值间的关系。

前者作用是对现行法律进行批判、检验、证成或证否;后者是解释法律,便于应用法律和维护现行法律。

分析方法可以适用与分析内在价值的假说-演绎方法和价值比较方法,二者出发点不同:

分析外在价值是以法律的社会价值为出发点,以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尺度为标准;分析内在价值是以法律自身所隐含或代表的价值为出发点,以统治阶级或国家的价值尺度为标准。

1、以法律外在价值为法律的价值标准的分析方法

法律价值标准:

法律价值关系中的主体的内在尺度,是由法律价值主体的内在结构的规定性、需要和利益所构成的主体的内在尺度在法律价值关系中的表现。

法律外在价值就是其社会价值,这种分析的基础是社会的现实状况、需要和利益。

意义在于检验、论证或批判现行法律中的原则和规范。

2、以法律外在价值为法律的价值目标的分析方法

法律价值目标:

表现为广泛认同的遇见和期望的法律价值关系运动的方向和前途,是由法律价值关系的客体发展的必然性和主体发展的必然性以及主体认识三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法律价值的目标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辩证统一,在人们的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导向作用,把一定的法律外在价值确定为法律的价值目标,并以此评价现行法律的发展趋势。

第四章公平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公平”的意义

公平观念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概括和提升出来的一套有关社会关系的理想模型和原则。

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社会发展而变化。

二、现代公平观念

(一)三大公平概念

1、功利主义:

“富人牺牲一点儿,穷人就获得更多”

2、社会契约论:

“让境况最坏的人的福利最大化”

3、共产主义: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二)三大公平标准

1、贡献律:

以人们的投入多少与其获得结果相当为基础。

忽略:

身体缺陷、智力缺陷、受教育程度等区别。

2、平均律:

按人分配——一样多。

忽略:

缺乏激励。

3、需要律:

按人需要分配。

忽略:

物质上的不满足。

(三)罗尔斯的正义论

宗旨:

平等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第一正义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

自由:

行动者;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决定去做或者不做的事情。

第二正义原则:

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

最少受惠者状况的确改善或最大受惠者对最少受惠者的福利有所贡献。

两个原则的关系:

自由优先——不够广泛的自由应当尽量使其转变为所有的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不够平等的自由应当保持在较少自由的公民所能接受的限度以内;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不平等机会的存在只有在它能够扩大较少者机会的情况才是正义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社会正义论不是行为正义论;是关于制度的道德原则不是关于人的道德原则;是关于分配的正义的理论。

第五章公平关系

一、分类

1、按社会生活领域区分:

经济、政治和社会公平;2、按实施公平的过程区分:

分配性、矫正性和程序性公平;3、按公平的内容区分:

实质与形式公平,实质公平是指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公平,形式公平是指程序上的公平,保证秩序以实现公平,实质公平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是两类不同的公平。

二、要素

1、主体资格:

存在平等与不平等的主体间的公平关系

2、行为方式:

权利和义务——规定主体如何以自己的行为来建立和维持公平关系

3、行为的功过:

贡献与损害——直接影响公平关系,分配利益和负担的重要依据

4、能力:

天然特权——个人天赋和工作能力差别影响利益分配公平

5、主观因素:

善意或过错——可能带来的行为后果

6、客体:

利益与负担——公平关系的具体表现在于主体间利益负担的相对平衡

三、公平关系的基础(一切公平关系的最高标准和根本标准)

1、权利:

衡量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根本标准

2、平等:

共产主义是事实上的平等,资本主义表面平等且局限,消灭阶级实现全面平等,社会主义平等仍是形式上的平等。

3、良心:

人际关系或社会关系的处理原则

4、功利:

制度和行为存在或发生的唯一合理理由

5、社会实践:

公平是被社会实践检验和证明的

第六章公平与法律

一、作为法律价值目标的公平

(一)公平是法治各个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

立法:

认识公平关系的规定性、公平分配权力和义务是立法基本任务

执法:

平等适用法律、受不当执法行为侵害的相对人可获有效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

司法:

司法机关及人员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

守法:

公平守法意味着遵守公平的法律

法律监督:

保证法律实现公平目标的最后环节

(二)公平是法律权威的来源和根据之一

法律存在的理由和根据就是公平,不公平则无法律;法律是实现公平最常用和可靠的途径。

(三)公平是法律批判的动力之一

没有法律批判,法律不可能完善来作为实现公平的有效途径。

二、作为法律价值标准的公平

(一)法律是公平的表现形式

公正行为很大程度上由法律规定,人们在寻求表现和实现公平的途径时依赖法律。

(二)法律上的公平的主要特点

法律公平受统治阶级意志左右,受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能获国家暴力支持,是公平的理性表现模式。

(四)法律上公平的实现

不仅直接表现公平,把公平关系模式化、具体化,还规定保障公平的实现。

在实现公平的同时实现其他价值,并协调这些价值。

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内容表现和实现公平。

第七章 效率概念

一、效率的意义

效率是相对的关系范畴,强调有效益、为人们所需。

以较少成本生产较多人们所需产品。

效率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关系范畴,体现了人类的理智特征,凝结着人类的理想,包含着人类处理矛盾的原则,是一种基本的价值范畴。

功利:

任何行动中导向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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