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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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
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
工程项目承包方式。
2.0.2勘察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所
发生的费用。
2.0.3设计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设计所发生的费
用。
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和竣工图编制费;
该费用应根据可行
性研究及方案设计后、初步设计后的发包范围确定。
2.0.4建筑安装工程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
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
2.0.5设备购置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需要采购设备和为生产
准备的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安装工程费的工
程设备(建筑设备)的价值。
2.0.6总承包其他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应当分摊计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
括:
研究试验费、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总承包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招标投标
费、咨询和审计费、检验检测费、系统集成费、财务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工程保险费、法律服务费等其他专项费。
2.0.7研究试验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建设项目提供研究或验证设计数据、
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以及按照设计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验证所需
的费用。
2.0.8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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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或
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
2.0.9总承包管理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
包括:
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
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
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2.0.10临时设施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临时水、电、
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建造、维修、拆除的摊
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2.0.11招标投标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设计、施工分
包等招标投标的费用。
2.0.12咨询和审计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工
程审计等的费用。
2.0.13检验检测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检测、设
备检验、负荷联合试车费、联合试运转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的费用。
2.0.14系统集成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如网络租
赁、BIM、系统运行维护等)。
2.0.15财务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
工资支付担保以及可能需要的筹集资金等所发生的费用。
2.0.16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专利、专有技术、商标
以及特许经营使用权发生的费用。
2.0.17工程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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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
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
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
财产、车辆保险费。
2.0.18法律服务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聘请法律顾问以及可能由于
仲裁或诉讼聘请律师代理等的费用。
2.0.19暂列金额
发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的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包括项目
建设期内超过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增加的工程费用,一般自然灾害处理、超规超限
设备运输以及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的价格波动等因素变化而增加的,发生时按
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
2.0.20项目清单
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
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2.0.21价格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报价明细。
2.0.22建设规模
又称投资规模,主要是包含工程概况的相关数据,比如:
建筑面积、层数、层
高、结构类型、使用用途、占地面积等。
2.0.23建设标准
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
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技术依据和规则。
2.0.24功能要求
又称建筑功能。
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空间构成、功能分区、人流组织与疏
散以及空间的量度、形状和建筑的安全要求。
2.0.25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总承包工程项目的目
标、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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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
2.0.26承包人文件
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
件。
2.0.27承包人建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
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2.0.28基准日期
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或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时间。
2.0.29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结合自身能力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研究深化,根据工程总承
包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清单填报的价格,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30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
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
2.0.31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
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
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32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
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的合同总金额,包括在履
行合同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及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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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
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3.1.2工程总承包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
际需要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3.1.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由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
置费、总承包其他费组成。
3.1.4工程总承包中所有项目均应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
3.1.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
整。
3.2勘察与设计
3.2.1发包人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资
料提供给承包人。
发包人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供给承包
人。
承包人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这些资
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3.2.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建设项目设计。
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负责所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取得相关部门的
批准;
初步设计后发包的,负责所有施工图设计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2.3承包人应将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最高限价,在其限额内进行设计。
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上述限价;
初
步设计后发包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的,修正及调整费用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
3.2.4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初步设计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承包人在
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
承包人提高标准的,按提高后标准实施,
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降低标准的,按发包人原标准实施,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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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5承包人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充分体现发包人的要求,其成果
文件应得到发包人认可。
3.2.6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应标明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及品牌
(在合同约定的品牌选用)。
3.2.7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并负
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并
按合同中承包人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版。
3.3材料与设备采购
3.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
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
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各项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
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
规格选择材料和设备,若需更换,应报发包人核准。
如果承包人擅自选用其他品牌
及规格,承包人必须进行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等一切损失。
3.3.3发包人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相关材料或设备,
对更换部分的价格变化按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对承包人造成影响,应对
承包人的工期和费用进行相应补偿。
3.3.4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
验和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计价风险
3.4.1承包人复核发包人的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作
相应修改的,按照变更调整;
发包人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润。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4.2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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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