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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钢混凝土施工合同

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太原内江劳务工程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乙方):

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11-1-7

签订地点:

内蒙古东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东胜区教育大厦

二、工程地点:

内蒙古东胜。

三、工程内容:

钢结构部分的制作安装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内蒙古东胜区教育大厦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运输。

包括栓钉、高强螺栓。

具体见报价单。

不包括:

塔吊的安装及使用费用、配合费、总包管理费、文明施工费、第三方检测费、规费等不属于钢结构承包范围的内容。

二、本工程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费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

第三条工程造价

一、本工程定价方式为钢构件为固定综合单价,十字柱综合单价为8200元/吨,钢梁综合单价为8067.5元/吨,栓钉综合单价为3.73元/个,高强螺栓综合单价为9.03元/个,屈曲约束支撑总价为278万﹙此价格为上海欧本钢构公司报价,如由发包方供货,可从合同价中扣除﹚,暂定合同价为2139.08万。

以施工图为依据按实结算。

二、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对施工图进行加工图设计,承包方的加工图需发包方认同。

三、本合同施工图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方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

3、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甲方又不确认追加合同价款的,按国家现行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执行。

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风险范围:

材料价格在±3内不调整,超过部分由发包方补偿或者承包方退出差价。

五、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

结算后工程量×综合单价。

六、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本合同特明确:

工程造价中30%为建筑业劳务价款(安装费),计641.7万元。

七、钢构件必须在潮峰集团武汉基地加工。

第四条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加工图设计。

二、加工图设计费已经包含在本合同造价中。

三、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交据以加工图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并不限于:

工程地质资料、水准座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和周边的高低压电力网线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

发包方保证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全部资料,承包方应于收到全部有效资料后15日内完成设计任务。

六、承包方完成设计后三日内将设计文件加工图2套,交发包方审查。

发包方对设计有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加工图设计文件后三日内提出;无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图纸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逾期则视为设计图已经发包方确认。

七、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发包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技术条件进行设计。

编制加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件制作和安装施工的需要。

八、发包方对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进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方在国家规范许可的范围内按要求设计。

九、加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

变更的具体内容在变更设计委托书中载明。

如系重大修改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批准。

十、因发包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的,由发包方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

2、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3、造成承包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4、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第五条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方工地代表

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

工程师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

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方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

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

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承包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

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名。

姓名为:

、、。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发包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

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承包人追认。

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

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发包方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监理公司委派为现场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方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方工程师同,除非发包方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承包方。

第六条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加工图完成经发包方确认后2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加工图三套,承包方应派员参加由发包方组织的加工图会审和交底会议。

发包方提出书面会审纪要。

2、会审纪要决定修改设计的,承包方应予修改。

设计工期顺延。

3、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包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完成。

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场安装。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承包方施工用电、用水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发包方保证符合进场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埋设基础地脚螺铨。

3、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协调处理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5、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6、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7、协助承包方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8、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七条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本合同工期为不连续相对工期,从合同签订后第2日起算。

二、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设计期限为15天,以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依据以设计的有效资料起至加工图及优化设计交发包方审查确认日止。

2、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40天,钢构件在合同生效后55天内进场。

3、施工工期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起至工程完工。

承包方应满足发包方现场施工进度。

三、工期顺延

1、在设计期间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的,设计期限顺延。

如导致增加设计工作量或返工的,追加设计费。

2、在施工准备期间如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并追加设计费和赔偿因重新采购或重新制作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3.1进场后,发现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无法进场施工或缺少许可证件的,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和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3.2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

3.3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3.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3.5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3.6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3.7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3.8非承包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3.9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4、实际发生的设计工期、施工准备工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条规定计算。

三阶段实际工期相加未超出约定的总工期的,则为按期竣工或提前竣工。

四、暂停施工

1、发包方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

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发包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八条材料采购

1、承包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包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检验。

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4、发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代用。

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发包方。

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承包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发包方。

5、双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

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6、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7、按《建筑法》规定,发包方不得指定承包方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九条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发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三、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四、发包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五、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质量

1、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3、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4、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5、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6、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

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7、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8、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质保责任,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4%,质保期为一年。

9、承包方有义务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做资料,争取达到鲁班奖。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

每层钢结构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验收。

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二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

发包方三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有权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

1、承包方完成地下2层及地上一层钢构件的安装,发包方在7天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款。

2、其余付款结点按月进度付款,每月25日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经发包方审核后在10天内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为70%。

3、承包方完成所有钢构件的安装,结算后7天内发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6%。

5、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4%,保修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

保修期为一年。

6、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

结算

1、由于该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依据施工图按实结算。

承包方在完成合同内钢构件安装后3天内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结算报告65天内完成结算,逾期视同认可结算,承包方有权要求支付结算款。

2、追加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经发包方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即应支付;尚未确认的,由发包方在收到验收报告之日起65日内确认。

二、其他事项:

1、本合同材料采购、构件制作属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涉及该部份的款项的税金由承包方在其住所地纳税,并由承包方按定作合同的规定开具相关货物销售发票。

2、本工程安装部份款项为建筑业劳务价款,由承包方在安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相应发票。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一、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

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1.1本合同;

1.2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3合同施工图纸;

1.4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书、确认书、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1.5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本合同结构排序依次为:

条、款、项、目。

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内容:

“由第三人向发包人提供信用担保”;其“一”为款,“3”为项,“3.2”为目。

第十四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合同文本发包方执3份,承包方执3份。

二、本合同附件共1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上盖章后生效。

其中:

附件1报价单一式6份;发包方执3份,承包方执3份;

三、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四、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发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承包方:

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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