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的设计规则详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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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义

本设计规则采用如下定义:

2.1“后视镜”是指任何可提供清晰后方视野的装置。

2.2“后视镜型式”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区别的同一类型后视镜。

2.2.1后视镜反射表面的尺寸及曲率半径。

2.2.2后视镜的设计(形状或材料),包括与车辆的连接。

2.3“后视镜的种类”是指具有一种或若干种共同特点或功能的所有装置。

本设计规则中要求的后视镜属于L类。

2.4“曲率半径r”是指根据本设计规则附件6第2条规定的方法在反射表面测得的曲率半径平均值。

2.5“反射面某一点的基本曲率半径ri(或ri′)”是指用附件6规定的仪器所测得的数值。

(在通过镜面中心,并平行于镜面最大尺寸的平面内的反射面圆弧上和与它垂直的弧上测量。

2.6“反射面某一点的曲率半径(rpi)”是指反射面某一点的基本曲率半径ri和ri′的算术平均值,即

2.7“镜面中心”是指反射表面上可见区域的几何中心。

2.8“后视镜组成部分的曲率半径”是指后视镜任何部位表面的组成曲线的近似圆弧的曲率半径“C”。

3认证申请

3.1对一种型式后视镜的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提出。

3.2申请时应附有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3.2.1技术说明,包括安装说明书和规定安装该后视镜的车型。

3.2.2足够详细的图纸,以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本设计规则编号CMVDR381。

3.2.2.1根据第6条规定的一般要求进行验证。

3.2.2.2根据第7.1条中规定的各种尺寸进行验证。

3.2.2.3根据为认证标志所设置的空间位置,并按第4.2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3.3向负责认证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4只该种型式的后视镜样品。

如果需要,检验机构可以要求补充样品。

3.4在授予型式认证前,认证机关应该核实制造厂是否有可靠的措施来保证有效地控制生产的一致性。

4标志

4.1提交认证的后视镜应标有制造厂的商品名称及商标,该标志应清晰可见且不易擦掉。

4.2后视镜的保持部分上应有足够大的空间以容纳认证标志,该认证标志应符合本设计规则附件3的要求,当后视镜安装到车辆上时,认证标志应清晰可见,这一空间应在第3.2.2条所述的图纸上表明。

5认证

5.1按照本设计规则提交认证的后视镜样品,如果满足第6~8条的要求,则应批准该型式后视镜的认证。

5.2对每一种通过认证的后视镜型式,应授予一个由六位数组成的认证号,其前两位数字表示批准认证时本设计规则的最新修订序列号(00为设计规则原始版本号),后四位数字为认证序号。

认证机关不得将同一个认证号授予不同型式的后视镜。

5.3按照本设计规则对某一型式后视镜作出的认证批准、或认证扩展、或认证拒绝、或正式停产均应以通知书形式通知有关各方,通知书的格式应与本设计规则附件1一致。

5.4除第4.1条规定的标志外,在获得本设计规则型式认证的每一个后视镜上,均应在第4.2条所述醒目位置加一认证标志,其构成如下:

5.4.1在一正方框中间加大写字母“C”。

5.4.2在第5.4.1条中规定的正方框下边,标上本设计规则号、半字线和认证号。

5.4.3在第5.4.1条中规定的正方框上边,标上附加符号——字母L。

5.5认证标志和附加符号应清晰、易认、耐久。

5.6本设计规则附件3为后视镜认证标志和附加符号的布置示例。

6一般要求

6.1所有的后视镜必须能够调节方向。

6.2反射表面的边缘应包裹在保持部分内,保持部分周边上各点及各方向的“C”值均应不小于2.5mm。

如果反射表面有部分突出保持部分,则突出部分边缘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5mm,而且在大致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方向上,在突出保持部分最远的点上施加50N的作用力,反射表面边缘应进入保持部分内。

6.3当后视镜安装在平坦表面上时,不论调节它处于何种位置,其所有部分,包括经过第8.2条撞击试验后仍粘附在保持部分上的反射镜碎片,用直径100mm的球触及一切可触及的零件,包括与支承件相连接的零件,其曲率半径不得小于2.5mm。

6.3.1宽度小于12mm的固定孔或凹口的边缘如果是圆角,则可免除第6.3条的要求。

6.4后视镜零部件的硬度不大于肖氏硬度A60时,则可免除第6.2条和第6.3条的要求。

7特殊规范

7.1尺寸

7.1.1反射表面的最小尺寸应为:

7.1.1.1面积不小于69cm2。

7.1.1.2当镜子为圆形时,其直径不小于94mm。

7.1.1.3当镜子为非圆形时,其尺寸应允许在反射表面上内接一个直径为78mm的圆。

7.1.2反射表面的最大尺寸应为:

7.1.2.1当镜子为圆形时,其直径不大于150mm。

7.1.2.2当镜子为非圆形时,其反射表面应可装入一个120mm×

200mm的矩形内。

7.2反射表面及反射系数

7.2.1后视镜的反射表面应呈球面凸形。

7.2.2曲率半径差

7.2.2.1每一点的基本曲率半径ri或ri′与rpi的差应不超过0.15r。

7.2.2.2每一点的曲率半径(rp1、rp2和rp3)与r的差应不超过0.15r。

7.2.3反射面的曲率半径r的数值应不小于1000mm,也不大于1500mm。

7.2.4根据本设计规则附件5所述方法测定的反射率数值应不小于40%。

若后视镜有两个工作位置(白天和夜间),则夜间工作位置的反射率不得小于4%。

7.2.5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尽管长期暴露在大气中,反射表面应能满足第7.2.4条规定的反射率要求。

8试验

8.1后视镜应进行第8.2条和第8.3条所述的试验,以测定其在受撞击及受弯曲情况下的性能。

8.2撞击试验

8.2.1试验设备

8.2.1.1试验设备应包括一个摆锤、一个支承、一种测量摆臂在释放平面内所呈最大角度的装置。

摆锤应能围绕两根相互垂直的水平轴摆动,其中一根水平轴与摆锤释放平面相垂直。

摆锤的端部装有一个刚性球。

刚性球的直径为165mm±

1mm,其表面裹有厚度为5mm、肖氏硬度为A50的橡胶保护层。

支承牢固地与支撑摆锤的结构固定,并能按照第8.2.2.6条规定的撞击要求固定样品。

试验设备的尺寸和要求见图1。

8.2.1.2摆锤的撞击中心应与刚性球的球体中心相重合,该中心在释放平面内离摆动轴的距离为L=1m±

0.005m。

摆锤折合到撞击中心的质量为m0=6.8kg±

0.05kg,摆锤质心与其旋转轴的关系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

m0—换算到撞击中心的摆锤质量,kg;

m—摆锤的质量,kg;

d—摆锤质心到旋转轴轴线之间的距离,mm;

L—撞击中心到旋转轴轴线之间的距离,m。

8.2.2试验方法

8.2.2.1将后视镜固定在支承上,夹紧的方法可以由后视镜制造厂或适当情况下由车辆制造厂推荐。

8.2.2.2后视镜的定位

8.2.2.2.1当后视镜固定在撞击试验台上时,其水平和垂直坐标轴系应与安装到车辆上时相似。

8.2.2.2.2当后视镜相对于支承可调时,在后视镜制造厂或车辆制造厂提供的极限范围内,后视镜应处于撞击试验时旋转角度最小的试验位置。

8.2.2.2.3当后视镜可以调节其与支承的距离时,应使保持部分与支承的距离最短。

8.2.2.2.4当反射表面相对于保持部分可调节时,离车辆最远的反射表面上角应处于最突出位置。

8.2.2.3当摆锤处于垂直位置时,通过撞击中心的水平和纵向垂直平面应通过第2.7条规定的镜面中心。

摆锤摆动的纵向方向应与车辆的纵向平面平行。

8.2.2.4当处于第8.2.2.2.1条和第8.2.2.2.2条规定的定位状况时,若后视镜的零部件限制了摆锤的复位,撞击点应向垂直于旋转轴或沿着旋转轴的方向移动(试验设备上应有这样的装置),但撞击点距反射表面边缘至少为10mm。

8.2.2.5摆锤的下落高度相当于摆锤与垂直方向成60°

角,当摆锤达到垂直位置时,摆锤撞击后视镜。

8.2.2.6后视镜要经受下述不同撞击点的撞击:

8.2.2.6.1在反射表面的侧边撞击后视镜。

8.2.2.6.2在反射表面的背面撞击后视镜。

8.3保持部分的弯曲试验。

8.3.1试验说明

8.3.1.1将后视镜放置在一个夹紧装置上,使保持部分处于水平位置,夹紧后视镜的安装部分,通过安装部分和保持部分的连接处将保持部分固定。

在保持部分的最大尺寸方向上,通过一个覆盖整个镜宽的15mm宽的固定挡块使保持部分离连接处最近的一端固定。

8.3.1.2在保持部分的另一端,放置一个与上述挡块一样的另一个挡块,在该挡块上施加规定的载荷,见图2。

8.3.1.3相对于施加载荷的保持部分的另一端除图2所示用挡块保持就位外,也可以锁紧。

8.3.2施加的试验载荷为25kg,保持1min。

8.4试验结果

8.4.1在第8.2条试验中,摆锤的回复,应使摆臂越过垂直位置的释放平面上的投影与垂直方向的夹角不小于20°

,角度的测量准确度应为±

8.4.2在第8.2条和第8.3条的试验中,反射镜不得破裂,但满足下列情况时除外:

8.4.2.1反射镜与保持部分局部分离,但分离量不超过2.5mm;

或者反射镜碎片仍粘连在保持部分背部或与表面牢固连接。

在撞击点上允许有小碎片从反射镜表面分离。

8.4.2.2反射镜是用安全玻璃制造的。

9生产的一致性

9.1按照本设计规则认证批准的后视镜产品应与认证的型式相一致,并符合第6~8条的要求。

9.2为了确保满足第9.1条的各项要求,制造厂应对生产进行适当控制。

9.3制造厂应特别保证:

9.3.1对后视镜的品质具备有效的控制措施;

9.3.2具备检查生产一致性的试验设备;

9.3.3试验结果得到记录,并将这些文件保留至认证机关所规定的期限;

9.3.4分析每次试验结果,以核查并保证在工业生产的允差范围内后视镜性能的稳定性;

9.3.5确保对每种型式的后视镜至少进行本设计规则附件7规定的试验;

9.3.6当任一样品或试验结果显示出与认证型式不一致现象时,应做进一步的抽样和试验,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恢复生产一致性。

9.4认证机关可以随时检查每个制造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方法。

9.4.1每次检查时,制造厂应给检查人员提供试验记录和生产记录。

9.4.2检查人员可随机抽取样品在制造厂实验室中进行试验,可以根据制造厂自己的检验结果确定最少样品数量。

9.4.3当抽查的样品品质不符合要求时,或必须检查按第9.4.2条进行的试验的正确性时,检查人员应抽样送到曾进行该型式认证试验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9.4.4认证机关可以决定做本设计规则中规定的任何试验。

9.4.5认证机关的正常检查周期一般为每两年一次。

一旦检查中出现不符合要求的结果,认证机关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尽快恢复生产一致性。

10生产不一致的处理

10.1就一种型式的后视镜而言,如果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各种要求,则可以撤消已经授予的认证。

10.2如果认证机关撤消其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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