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规定(京政容发【2010】132号)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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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京政容发〔2010〕132号
—3—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
规定的通知
市加油(气)站管理办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本市新建、迁建及改造加油站的建设审批管理程序,经市加油(气)站管理办成员单位多次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的规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7—
主题词:
城乡建设加油站△管理程序△通知
抄送:
市公安内保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2010年12月16日印发
京政容发〔2010〕132号附件: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确保加油站行业健康发展,使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管理更加符合北京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新建、迁建和改造的加油站。
第三条新建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
(一)市加油(气)站管理办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根据《北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道路交通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定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
(二)市、区县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或经过批准的实施单位完成征地、拆迁等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三)市国土局制定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案。
(四)市国土局凭市商务委关于加油站的规划确认文件组织加油站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投标申请人或竞买人经市商务委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参加投标、竞买。
(五)竞得人或中标人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加油站建设与经营需办理的手续
1.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下列手续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规划委《规划意见函复》、市国土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交通委《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函》、市环保局《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进行项目核准。
市规划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市安全监管局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办理《影响交通安全占道施工许可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后办理下列手续
市规划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市安全监管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市环保局办理《加油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批复》;
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加油机《检定证书》、《计量员上岗证》;
市交通委办理加油站开设道口占掘路行政许可手续;
市商务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四条迁建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
(一)加油站迁建项目必须符合《北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加油站布局规划。
(二)被拆迁加油站用地属于国有土地,建设、经营手续齐全,确有必要还建的,应在各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拆一还一”原则。
被拆迁单位提出申请,各成员单位以联席会或会签形式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推进。
被拆迁加油站用地属于租赁集体土地,应以货币补偿方式完成拆除,被拆除单位按规定参加加油站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办理其它手续同新建加油站。
(三)加油站迁建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中心或经过批准的实施单位,根据规划、商务部门意见实施土地储备。
(四)对拆迁加油站土地已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加油站还建。
原单位可参加新建加油站项目的招、拍、挂竞买,办理程序同新建加油站。
(五)加油站拆迁由拆迁主体对补偿或还建问题提出意见。
处理意见涉及还建的,报市加油(气)站管理办协调还建事宜。
第五条改造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
(一)手续完善的加油站建筑类(站房、罩棚等)改造,直接办理规划、土地、立项等前期建设手续。
房建工程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的,开工前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经安监、消防、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市商务委备案后即可运营。
手续完善的加油站设施、设备类(油罐、管线等)改造,经环保、安监、消防、质监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市商务委备案后即可运营。
(二)手续不完善的加油站,原则上只能进行设施、设备涉及安全、环保的项目改造,并经环保、安监、消防、质监部门审批、验收后到市商务委备案。
手续不完善的加油站,其它项目确需改造,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