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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Word文档格式.doc

6、为什么要求投资者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7、如何确认自己是否具备2年以上投资经验?

5

8、投资者如何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

9、风险揭示书有哪些特别内容?

10、为什么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基本情况、知识与经验等信息?

6

11、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自身应承担一些什么义务?

12、适当性管理要求是不是就是指开通交易这个环节?

7

13、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取有关创业板风险揭示和基础知识等信息?

14、投资者应配合证券公司做好哪些工作,以避免异常交易行为?

8

15、投资者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8

答:

适当性管理是海外成熟市场对金融服务机构的一项普遍性监管原则。

金融机构向客户特别是零售客户提供一项新的金融服务或销售金融产品时,一般都会通过了解客户的知识与经验、财务状况以及投资需求等信息,帮助客户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是否适合使用金融服务或投资金融产品,并充分揭示风险。

简单地说,就是要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人。

目前,我国相关的证券法法规也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如2008年6月颁布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列》中已经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概念,主要对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着重强调入世前的风险揭示工作,同时对证券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

创业板主要是服务于成长初期阶段的企业,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特别是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制度与退市制度,与主板、中小板有较大不同,如临时报告仅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投资者如果还继续沿用主板市场信息查询渠道和做法,就有可能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司正在发生的重大变动。

又如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上市公司一样,再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且退市的情形有所增加,退市的处理程序也加快了,如果大量不了解市场特点和风险的投资者盲目入市,就有可能面临难以承受的损失,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此,在今年3月31日发布的创业板IPO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建立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就是具体落实这项要求,也是创业板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参与创业板的投资者应当是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二是进入创业板市场前应充分了解潜在投资风险。

具体规定上,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申请开通要求:

(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须与证券公司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

(2)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除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

五个交易日后再开通交易权限。

证券投资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活动,具有一定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认知程度总体上会高于新入市的投资者。

现实状况充分印证了这一点,2007-2008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接连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证券投资者问卷调查,分析表明,新股民在初入市时往往风险意识淡薄,盈利状况远不如老股民,盈利在50%以上的老股民数量是新股民数量的三倍,而新股民的亏损人数则为老股民的两倍多。

该调查结论在实证数据上也获得了有力的支撑,一举深交所对2006-2008年深市投资者盈亏结构所做的研究,开户6年以上的老股民在盈利比中和盈利总额两个方面均占有明显的优势。

2007年以来,证券市场经历了一轮比较完整的市场周期,经历过此轮周期的投资者大多数具有或即将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验,对市场风险又较为深刻的感受,其相关投资决策会相对审慎。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将交易经验作为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区分标准,对不同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原则上不鼓励不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建议这些投资者通过购买与创业板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参与。

但对于暂时达不到两年交易经验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如果经慎重考虑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也可通过相应通道进行申请。

相关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其树木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就自愿承担市场相关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

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经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方可为投资者开通交易。

之所以要求投资者必须到现场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尽可能避免将签署风险揭示书变成走过场,不能发挥风险提示的作用;

二是来现场签署,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有机会跟投资者当面讲解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和相关规则,将风险揭示工作真正做到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创业板市场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开始前开通创业板投资者投资经营查询系统。

届时投资者可以登录该公司网站,输入自己的证券帐户号码,即可验证是否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流程大致分为三步:

第一步,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关渠道,查询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自行决定是否向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二步,投资者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第三步,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后,证券公司须对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

如果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可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

如果投资者暂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与创业板市场特点相适应,与以往风险揭示书的内容相比,《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有三个突出变化:

(1)嵌入了创业板市场基本知识。

在风险揭示书中增加了创业板与主板在发行、上市等方面差异的具体内容,其中特别突出了退市等相关风险,要求投资者对这些必备知识逐项阅读确认。

(2)增加了投资者申明自愿承担风险的内容,同时为进一步提请投资者慎重考虑,投资者需亲笔抄录一段规定的字句并签字。

对于暂不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还应当再风险揭示书中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单独抄录“特别声明”。

(3)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具体经办人员、负责人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可以对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起到见证作用,并督促证券营业部尽职尽责,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风险警示和教育工作。

同时,为落实临柜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风险揭示书中专门增加了“签署场所”的栏目内容。

由于创业板投资风险相对较高,不是所有投资者都适合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

因此,除2年的交易经验外,证券公司还需要对投资者进行更多的了解,包括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

一方面,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这些客观信息帮助其判断风险承受能力;

另一方面,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客户培训和教育等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

首先,投资者应当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其次,投资者在申请时应当积极配合证券公司落实适当性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真实、完整地提供需要的信息,认真签署风险揭示书,书面抄录特别声明等。

如果投资者拒绝配合上述工作或有意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则,证券公司可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只针对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而是一个持续性的要求。

适当性管理配套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应当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为帮助证券公司做好对投资者的持续风险教育工作,深交所将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提供风险教育材料并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同时还将联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高管和营业部负责人进行相关培训,并配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可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仅仅限于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这个环节,而是贯穿到客户开户、证券交易、资金存取、证券营销、产品与业务推介、客户服务等各个业务环节,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有关创业板风险揭示和基础知识等信息,包括有:

(1)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场所办理开通创业板交易相关手续时,可从《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及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宣传资料中直接获取有关创业板风险揭示和基础知识等信息。

证券公司在了解投资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也应当耐心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问题,并持续性的提供后续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

(2)深交所将通过宣传手册、海报、公益广告、报纸专栏、电视专题节目、广播专栏、网站、出版物、自测系统、在线交流等渠道,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各种形式的风险教育材料,并组织开展全国巡回活动、投资者开放日、知识竞赛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投资者通过参加以上活动,获取相关资料,可提升对创业板风险及基础知识的了解。

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包括:

(1)对客户异常交易和涉嫌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和告知,并报告交易所;

(2)当交易所对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告、书面警示与限制交易等措施时,证券公司会及时告知投资者,并规范和约束投资者的交易行为;

(3)对交易所明确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证券公司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

因此,投资者应当合法合规交易。

投资者如收到证券公司对其不当交易行为的警示,应当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相关规范措施,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7月2日向证券公司发布的“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要求,投资者最早自7月15日起可以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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