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风险管理手册(初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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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风险管理手册(初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第九章:

退休返聘的风险防范

几易其稿,力排众难,新版《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新法颁布以来,社会各届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空前提高,员工自身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

与之同时,企业与员工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方面的案件率也急剧上升。

越来越多的劳资纠纷,给企业造成以下不良的影响:

一、用工风险增加

由于管理惰性、缺乏重视、操作不当等原因,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往往存在瑕疵,在用人管理方面存在不当,加上行政本位主义不良作风,在新法强大的干预和护航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诉诸法律之后对企业的不利因素也极大加剧。

另外,企业的劳动争议突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也会加大,这对企业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二、用人成本加大

频繁的离职、招用、培训以及在员工流动过程中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律师费、工时损耗等,导致企业的用工成本明显上升。

三、企业形象打折

市场经济下人才流动灵活,各种招用信息透明,客户的要求越来越多,员工的选择也越来越主动,企业的社会形象越来越成为一种软实力,在人力抢夺战中至关重要。

四、劳资关系紧张

劳资关系本质上是矛盾的,企业管理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要润滑、缓和这种矛盾,创造一个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劳资关系的加剧,损伤的不仅是员工的士气,更重要的是生产力和归宿感、忠诚度。

五、不良示范效应

心理学和管理学的研究表明,不良社会事件似乎都会相互“传染”、蔓延。

劳资争议也是一样,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群体性的效仿,长此以往,让管理部门疲于应对、造成管理困局。

鉴于此,为协助公司管理人员正确系统的处理员工关系中的劳动纠纷和争议,人力资源部特别编写了本手册。

由于水平所限,本手册内容难免有瑕疵和不尽之处,还望不吝指正。

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组

2017年11月

第一章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序号

关注点

法律规定的权利

1

基本人权

劳动者享有人身自由、尊严、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权利

2

平等就业和选择权

不得就业歧视(种族、地域、性别)、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离职

3

劳动报酬权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所得

4

休息、休假权

加班自愿、七休一、不得超时加班(劳动合同法1/3/40/36等规定)

5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有义务免费提供劳保工具,并不得强令冒险作业

6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员工安排相关的岗前培训

7

社会保险福利

必须得为其购买社保、公积金

8

其他福利

医疗期、法定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年假、丧假等

9

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辞职的权利,试用期提前3天,试满提前30天

10

提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11

协商、知悉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制定、变更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变更/中止劳动合同时需要

与员工沟通协商,这是前置程序

12

享受经济补偿金、补助金、赔偿金

的权利

符合条件的员工有权享受,权利受阻员工可以提起仲裁、诉讼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见法律规定

序号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1

提高职业技能

劳动者必须提高职业技能、提高生产率

2

遵守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不得伤风败俗

3

完成劳动定额的义务

不得消极怠工,不得拒绝合理工作安排和指挥

4

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相关安全、卫生规定

5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遵守《员工手册》相关的规定

提供与岗位相关的信息

公司有知情权,员工有告知权

遵守保密和竟业限制义务

员工有义务遵守,违反须支付违约金

履行服务期约定的义务

约定有服务期的,员工有义务遵守,否则返还培训费

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履行仲裁、诉讼裁决的义务

劳动者有履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裁决的义务

上表所罗列的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上劳动合同的双方具有同等的主体地位,其权利义务也是相对的。

但新劳动法在立法精神上为了体现公平,预设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在相应的法条和操作上均向劳动者倾斜。

故在处理日常劳动争议中,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需要足够的重视和足够的审慎。

其总体原则是:

协商为上,仲裁为中,司法为下。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行之以法。

第二章员工入职风险防范

第一节入职资格审查

员工入职前首先要确定其是否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否则,容易造成违法用工。

常见的用工瑕疵有以下几种。

1、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表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可见,为配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法律在童工管制方面十分苛刻,这就告诉我们童工是一条红线,任何时候不得越位。

2、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全》规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同时,约定未成年工不得从事诸多环境下的工作场所,并需要进行未成年工备案发放未成年工登记证,且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EICC、SA8000等诸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均对未成年人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作排配等都有苛刻的规定,诸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危险岗位、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夜班、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等。

结合以上法规,我们的结论是坚决杜绝童工,尽量避免使用未成年工。

因此,在招录劳动者时,必须认真查验其身份证原件,确保真实准确性。

3、孕妇

一旦录用了孕妇,即将面临的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问题,众所周知,在三期内孕妇的工作绩效会明显打折扣,而且单位还需要为其减轻工作量,提供方便。

因此,在招用员工时应做到入职前体检,避免录用孕妇并在《职位申请表》或《员工登记表》中约定承诺信息属实,否则责任自负。

4、慢性病患者或精神病人

招用慢性病患者或精神病人后,接踵而来的就是漫长的医疗期问题,以及医疗期满后的善后问题,对于重症、慢性病法律上一般会支持使用最长医疗期24个月。

5、传染病

传染病因其传染性危害,也会给公司造成安全隐患。

不同的是,在入职体验时,需跟医院做好协商,相关的传染病项目可不在体检报告中列出,由公司跟医院沟通结果。

6、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3条规定: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在企业招用职业病危险岗位前需要对其进行岗位职业病检查,厘清责任,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7、其他涉案、不良人员

对此问题的防范,需在入职时认真核实员工身体证的真伪性,并在《职位申请表》中明确设置背景调查项次,也是为应对日后验厂的反恐相关条款。

8、不胜任人员

虽说法律上规定了试用期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以及时止损。

但是,招聘一个不胜任的人员,投入的招聘费用、培训费用、机会成本、争议成本都小,因此,作为企业应在招录人员时尽量做到慎之又慎,宁缺毋滥。

在操作上可以通过精确的岗位职责及胜任力素质模型去进行结构化面谈,通过笔试、面试、心理测试、角色扮演、情境测试等手段严格筛查,确保录用的人员契合公司的岗位需求。

第二节派遣用工风险规避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却是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命令下进行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其根本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发生分离。

劳务派遣应遵循“三性”原则,否则就涉嫌违法用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应用在:

临时性(一般是短期,不超过6个月的)、替代性(存在缺勤但尚保留岗位和劳动关系的岗位)、辅助性(非主营性业务)的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要求: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也作了明确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同时规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派遣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

在实践中,有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并未通过相应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的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较有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在选用劳务派遣单位时的防范措施;

一是要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一方面要认清劳务派遣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不能将劳务派遣看成简单的雇佣关系。

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劳务派遣单位的规范程度和信誉程度,应该选择有实力的、有工作经验的、有规范管理的劳务派遣单位,这样企业可以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引起的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二是要规范内部的派遣岗位,确定好哪些符合“三性”;

三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一方面需确保意思表示明确,签订意思表示明确、合同条款合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合同;

另一方面必要时需完善派遣协议。

如不能接受派遣机构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应根据公司自身需求和特点另行协商制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用工单位的权益,关于因劳务派遣单位造成的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损害行为,建议用工单位可在派遣协议中做出约定,“如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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