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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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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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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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规〔20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马陵山风景管理处,新沂经济开发、锡沂高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下发,希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8日

 

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因素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构成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提前搬迁奖励。

第五条  房屋征收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即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委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的,房屋征收人应当明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

 

第七条  房屋征收估价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八条  房屋征收估价人员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签字认可。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房屋征收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分户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将拒绝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房屋征收当事人。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房屋征收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二章   估价程序

 

第九条  征收估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1.公布备案名录,选择评估机构;2.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3.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4.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查勘;5.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6.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7.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8.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第十条  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评估结果以项目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和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评估汇总表反映;房屋征收分户补偿金额估价结果通过分户的评估报告或分户估价表反映。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应根据估价委托书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选定估价技术路线,搜集证据,确定相关参数,进行数据测算,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估价报告。

 

第三章   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及分类

 

第十二条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房屋性质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依法经营、持续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估价。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

住宅房屋可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

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建筑主体内,不包含附房的另外配套)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一梯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住宅。

非住宅房屋可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大类。

其中,营业用房主要指商业、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对外营业部分);非营业用房主要指办公用房、非营业的单位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以及工业、仓储业用房等。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当事人应当提供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资料及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土地证明文件且估价机构又无法核实的,可以假设其为划拨方式取得。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征收补偿估价结果,不包括正常交易过程中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第四章   估价方法

 

第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有稳定收益或潜在收益的可以采用收益法估价,估价结果的确定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

房屋收益应按照房屋租金的纯收益确定,房屋租金的纯收益按照同一用途、同一区域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确定。

资本化率的求取可采用市场提取法和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计算,应用安全利率法计算时,资本化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安全利率宜选取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风险调整值一般取3-5%。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不具备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评估条件的,可以采用成本法估价,应当采取房地分别估价的方式,估价出房地产市场价格。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方法求取。

建筑物重置价格以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发布的重置价格标准为依据。

房屋折旧以直线折旧法计算。

不适用的,可以使用成新折扣法(尚可使用年限)计算。

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十八条  特殊用途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有相关估价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合法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五章  住宅房屋的估价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征收估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一些较为特殊的住宅房屋在不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评估。

第二十一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的,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评估:

(一)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

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是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的步骤直接测得各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的方式。

(二)标准样本房价格修正方式

标准样本房价格修正方式是首先选取“标准样本房屋”,用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评估出“标准样本房屋”的单价作为样本价格,再把样本价格修正为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的方式。

(三)区位价修正方式

区位价修正方式是依据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原理,通过修正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得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时,涉及户数较少且主要为成套住宅的情况下,可选用市场比较法中的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估价。

第二十三条  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的操作步骤:

(一)搜集交易实例;

(二)选取可比实例;

(三)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四)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五)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六)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七)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八)求出比准价格。

第二十四条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的要求(见附件1)。

  

第二十五条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换算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统一付款方式为在成交日一次性付清方式;统一采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不含装饰装璜等附属物价格)为单价形式;统一采用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统一面积内涵为建筑面积,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在建立价格可比基础后,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

估价对象评估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值±交易日期修正值±区域因素修正值±个别因素修正值或估价对象评估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可比实例价格——建立在价格可比基础上的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修正因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价格偏差,如为正常交易,则该修正值为100/100;

交易日期修正——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评估时点的价格,可用房产交易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进行调整,在无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指数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地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给予调整;

区域因素修正——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评估对象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具体修正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主要包括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环境、景观因素,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规划限制等;

个别因素修正——将可比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评估对象个体状况下的价格,主要包括新旧程度、装修状况、设施设备、平面布局、楼层、朝向等,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一般不得超过20%。

修正后的单价与可比实例平均单价的差异一般不超过±30%,即:

|修正后的单价-可比实例平均单价|/可比实例平均单价≤30%。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参照表见附表一、附表二;

估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时,如有超出上述各表中的系数范围,应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修正后结果计算所选取的若干个可比实例价格经上述修正后,可用简单算术平均法或加权算术平均法等方法计算评估结果。

 计算公式:

1.简单算术平均法公式:

修正后的单价=(修正单价1+修正单价2+修正单价3)/3

2.加权算术平均法公式:

修正后的单价=(修正单价1×权重+修正单价2×权重+修正单价3×权重)/权重之和

估价对象评估价格=修正后的单价×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  在房屋征收时,涉及户数较多且主要为成套住宅的情况下,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中标准样本房价格修正方式估价。

第三十条  标准样本房价格修正方式的操作步骤:

(一)对征收房屋进行分类,选取标准样本房屋(见附件2);

(二)运用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分别评估出各标准样本房单价;

标准样本房单价的计算参照市场比较法的计算过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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