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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Word文档格式.doc

物业管理行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和低产值行业,受该法的影响,目前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值此,笔者就劳动合同法对物业管理行业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物业企业应如何应对等方面谈些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

自从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以后,立即受到了全国各行各业的高度关注。

通过对该法的认真学习和对物业管理行业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

由于多数物业企业人均产值低、对职工的历史欠账多、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势必会使物业管理行业承受着比其它行业更大的影响与冲击,很多物业企业将面临着生死挑战。

(一)将大幅提高物业企业的用工成本

1.多数物业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比例很低

据笔者于2007年度在南京物业管理行业内部调查和了解,即便是比较知名的物业企业,也仅有3~5家企业与职工全员签订了劳动合同。

由此可知:

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物业企业数量不到南京市物业企业总数的1%,绝大多数物业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30%,其中有不少企业甚至不到10%。

对那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而言,物业企业根本没有履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五项强制性保险费用的义务(五项社保计提系数合计应33.6%),更别提为职工缴纳还未强制性执行的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

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企业违法,将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和高额滞纳金、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责任。

初步估算:

如企业按规定缴纳五项保险费用,每位职工每年至少增加4794元的费用(2007年度南京市职工计提社会保险的最低基数为1189元,企业应该为每位职工计缴五项社会保险的最低费用为1189元/月*0.336=399.5元/月,全年为4794元)。

2.物业企业从业人员平均薪金标准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

2007年度,南京市在职职工的平均薪金水平在29000元以上,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年度薪金平均水平不到18000元。

据笔者2007年度对南京市31个新建或在售项目的物业从业人员薪金水平暗访结果来看:

有8个项目的保洁人员月度工资标准低于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750元/月),占调查总数的25%以上。

可以肯定:

一些老旧小区的保洁人员工资水平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将更高。

另外,有24个项目公共秩序维护人员的月度工资低于2007年度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最低计算基数(1189元/月),占调查总数的77%。

笔者认为:

正是由于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薪金水平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才使物业企业难以留住优秀人才,造成物业企业人员流动性大,进而影响到日常物业服务的品质。

现在政府每年都会出台上调职工最低薪金标准的政策,对那些平时只拿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洁人员来讲,企业每年不得不至少增加1200元以上的工资开支,这也使企业经营者承受要不断提高职工工资的压力。

3.物业企业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严重超时劳动的现象

目前,我国法定的职工月度工作时数为166.7小时。

从对南京市31个项目的物业从业人员工作时间暗访情况来看:

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每月工作时间均为240小时(2007年度月度平均工资为1050元);

保洁人员大多是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每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8小时(2007年度月度平均工资为750元),超时劳动现象十分严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如果多数物业企业仍按照现行工作时间实施,则在200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50元/月),物业企业至少应为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每月增加34%的工资(比2007年度增加约357元/月),为保洁人员每月至少增加55%的工资(比2007年度增加约413元/月),否则,企业就是没有向员工足额支付加班费用。

综合以上三项考虑,如果一位职工在2007年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只拿750元工资,则在2008年度,因企业必须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支付加班费而增加的月度费用至少为812.5元(399.5元/月+413元/月=812.5元/月),折算成全年为9750元。

如果至2007年底止,假设某企业只为30%职工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则一个职工总数为200名的中小型物业企业,每年需因缴纳五项社保费用、加班费至少增加1365000元费用(注9750元/人*200人*70%=1365000元),这对本身是微利甚至已经是亏损的物业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得不发生而又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破产的开支。

因为物业服务是公共性服务,要让广大业主同意大幅上调物业服务费标准是十分困难的,大幅上涨的人工费用很难通过同步上调物业服务费标准而得以消化(物业企业人工费一般占物业服务费的65%~85%,按2007年人均年薪18000元和2008年人均人工费用增加9750*0.7=6825元计算,物业服务费标准需要上调45%~58%才能消化增加的人工费),这使得物业企业比餐饮等服务性企业承受着更大的经营压力。

(二)提高了物业企业管理员工队伍的难度

在劳动合同法中,制订有许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诸如有关试用期、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其目的就是要求所有用人单位规范运作,不得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不得无故克扣职工工资,不得无故辞退职工,否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高额赔偿金。

因此,今后企业对一些出工不出力或小错不断、大错没有的员工将会感到很头疼,如果日常不加强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不注重对员工违章违纪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往往会使企业陷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三)加大了物业企业承接物业项目的风险

当前,一些物业企业没有树立为业主长期服务的理念,低价竞争现象十分严重。

由于收支难以平衡,无法实现可持续性经营,最终又使越来越多的物业项目被迫放弃物业管理。

而原先有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在委托服务期限到期后,可能又会被愿意低价提供服务的其它物业企业抢走。

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物业企业因为放弃物业项目管理而解散员工并不需要付出太大的代价;

但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物业企业要想大规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除了要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而且企业需向被裁减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些规定无疑加大了物业企业承接物业项目的风险。

(四)促使企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进入物业管理行业的门槛很低,加上近十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猛,新增物业对物业管理的需求很大,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数量激增。

不少物业企业管理制度还很不健全,并存在不少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不尽快修订完善,将会给企业自身招来很大的风险。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目前,绝大多数物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都没有经过这个民主程序,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职工来讲仍是无效的规章制度。

所以要求做到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对很多企业来讲都是必须要抓紧补上的一课。

(五)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进行业务重组、服务升级

由于受到用工成本大幅上升因素的影响,一些小而全的物业企业将很难生存下去,相当多的物业项目将会被物业公司主动放弃管理而转由社区管理或实行业主自治。

由于社区或业主在专业能力上有限,故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如智能化与机电设施维保、绿化养护等项目只能委托专业性公司实施。

因此,与物业服务关联度高的专业性公司会越来越符合物业管理的需求,从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加快业务重组,使其在服务内容、服务手段、服务方式等方面发生深刻的变革,并让物业管理师之类专业人才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预测物业管理行业将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发生深刻的变化:

1.会有相当一批收费标准偏低的物业项目被物业公司抛弃,改由社区管理或以业主自治方式实施管理;

2.会有相当一批物业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或员工集体索赔等事件而关门倒闭;

3.会有越来越多的物业项目通过协商而不断提高服务费收费标准;

4.会有一批从物业管理项目上分离出来的专业公司得到快速的发展。

二、我们的态度与对策

通过劳动合同法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广大职工学会了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些离职员工为追讨企业长期欠缴欠付的社会保险费、加班费、经济补偿费而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案件正呈直线上升趋势,使得不少企业面临着生存危机,并给所有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2007年年底,全国各地先后发生了多起知名企业进行大规模裁员或集体辞退、重新改聘的轰动事件。

面对着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纷争,多数物业企业表现出无奈、观望的态度,并抱有政府不会让所有企业一下子都死的幻想。

他们认为:

不可能每个员工都会提出索赔的要求,即便有员工提出索赔要求,通过个别处理的费用总比给每人都缴社保费用要低。

在收费标准难以同步调整的情况下,如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政策规定缴纳社保费用肯定是自找“早死”,与其“早死”还不如先“懒活”着好。

南京栖霞建设集团物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层认为:

劳动合同法是国家大法,对每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指望政府减低执法力度而给用人单位减轻压力是不现实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力度只会不断的加强,观望、等待会使企业更加被动,企业只有早作应对才能更加主动。

作为南京市第一家具有国家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首届会长单位,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为行业做出表率。

我们既要做到不主动“抛盘”,以维护小区安定,也维护企业自身形象,又要尽最大努力减少企业亏损,以实现可持续经营,唯一的出路就是变压力为动力,大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积极进行管理模式创新。

为此,我们采取了以下一系列措施:

(一)通过民主程序,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公司规章制度

对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我们组织了专门班子,先后修订了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规范》、《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加班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员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职工健康体检制度》、《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一系列企业规章制度,并请律师逐条把关,以确保公司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然后,我们把所有修订的规章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修改、表决通过,并进行了七天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又向每位员工发放了《员工手册》,组织了规章制度的学习并签字确认,从而使每位员工都明确知道自己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为公司更加规范化的管理打实了基础。

在做好员工培训教育工作、凝聚共识的同时,我们强化了日常检查与考核的力度,并注重日常管理书面证据的固化,以降低企业可能被员工非正常索赔的风险。

(二)公司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我们通过职工民主推荐,由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了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其作用就是有效落实《劳动合同法》,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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