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遮阳一体化标准窗DGJ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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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置遮阳中空玻璃

产品及材料、配件应符合JG/T255《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的要求。

1.5硬卷帘

产品及材料、配件应符合JG/T443《建筑遮阳硬卷帘》的要求。

1.6铝合金型材

应采用铝合金隔热型材,窗框截面宽度推拉窗不应小于80mm,平开窗不应小于60mm;

隔热型材穿条式隔热条宽度不应小于24mm,并应符合JG/T175要求;

隔热型材浇注式宽度不应小于20mm;

铝合金型材其它要求应符合GB/T8478和GB5237.1~6的要求。

1.7塑料型材

塑料型材窗框截面宽度推拉窗不应小于88mm,平开窗不应小于58mm,型材老化时间不应小于6000h;

塑料型材其它要求应符合GB/T28887和GB/T8814要求。

1.8木铝复合型材

木铝复合型材窗框截面宽度推拉窗不应小于90mm,平开窗不应小于65mm;

木铝复合型材其它要求应符合JC/T2080、GB/T8478和GB5237.1~6的要求。

1.9玻璃钢型材

玻璃钢型材窗框截面宽度推拉窗不应小于80mm,平开窗不应小于60mm;

玻璃钢型材其它要求应符合JG/T186和JC/T941的要求。

1.10其它型材

使用除本标准5.1~5.4以外的其它型材,窗框截面宽度应满足标准化窗最低性能要求,并应满足窗产品标准和型材产品标准要求。

1.11玻璃

单中空层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得小于12mm,玻璃厚度不应小于5mm;

双中空层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得小于6mm,玻璃厚度不应小于5mm。

玻璃应根据本附录方法配置,并应符合JGJ113和相对应玻璃产品标准要求。

1.12五金配件

五金配件应符合相对应产品标准要求,与框、扇连接、锁固用功能性五金配件应满足整樘窗承载能力的要求,其反复启闭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不得使用铝质合页;

连接五金件应采用不锈钢螺钉,不得采用镀锌螺钉和铝铆钉;

窗扇用角码应采用尼龙、铝角码等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

1.13密封及弹性材料

密封及弹性材料应符合相对应产品标准要求和以下规定:

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硅橡胶等热塑性弹性密封条,不得使用PVC密封胶条;

推拉窗应使用硅化加片毛条,不得使用非硅化毛条可非硅化加片毛条;

嵌缝填充胶应使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不得使用酸性硅胶,密封胶应与所接触的各种材料相容,并与所需粘接的基材粘接。

1.14纱窗

纱窗应符合QB/T3882和QB/T3883要求。

2要求

2.1外观、尺寸偏差、装配、构造

外观、尺寸偏差、玻璃镶嵌构造尺寸、装配质量和连接构造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2.2尺寸标准、立面开启形式

尺寸标准、立面开启形式应符合DGJ32/J157要求。

2.3性能

2.3.1抗风压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最低值用于多层建筑时不应小于GB/T7106标准的3级(2.0kPa),用于高层建筑时不应小于GB/T7106标准的4级(2.5kPa)。

抗风压性能分级应符合表6.3.1。

表6.3.1抗风压性能分级kPa

分级

3

4

5

6

7

8

9

分级指标值P3

2.0≤P3<2.5

2.5≤P3<3.0

3.0≤P3<

3.5

3.5≤P3<4.0

4.0≤P3<4.5

4.5≤P3<5.0

P3≥5.0

注:

第9级应在分级后同时注明具体检测压力差值。

2.3.2气密性能不应小于GB/T7106标准的6级[1.5m3/(m·

h),4.5m3/(m2·

h)]。

气密性能分级应符合表6.3.2。

表6.3.2气密性能分级

分级

单位缝长

分级指标值(m3/(m·

h))

1.5≥

>1.0

1.0≥

>0.5

≤0.5

单位面积

分级指标值(m3/(m2·

4.5≥

>3.0

3.0≥

>1.5

≤1.5

2.3.3水密性能不应小于GB/T7106标准的3级(250Pa)。

水密性能分级应符合表6.3.3。

表6.3.3水密性能分级Pa

分级指标值

250≤<350

350≤<500

500≤<700

≥700

第6级应在分级后同时注明具体检测压力差值。

2.3.4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4W/(m2·

K)。

传热系数分级应符合表6.3.4。

表6.3.4传热系数分级W/(m2K)

分级

6

7

8

9

10

2.4>K≥2.0

2.0>K≥1.6

1.6>K≥1.3

1.3>K≥1.1

K<1.1

2.3.5玻璃遮阳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于居住建筑时不得小于0.6;

2.3.6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于居住建筑时不得小于0.6;

2.3.7中空玻璃露点不得高于—40℃。

2.3.8空气声隔声性能以“计权隔声量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作为分级指标;

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指标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6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dB

30≤Rw+Ctr<35

35≤Rw+Ctr<40

40≤Rw+Ctr<45

Rw+Ctr≥45

2.3.9采光性能以透光折减系数Tr表示,有天然采光要求的外窗,其透光折减系数Tr应不小于0.45。

同时有遮阳性能要求的外窗,应综合考虑遮阳系数的要求确定。

其分级及分级指标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采光性能分级

1

2

分级指标值Tr

0.20≤Tr<0.30

0.30≤Tr<0.40

0.40≤Tr<0.50

0.50≤Tr<0.60

Tr≥0.60

Tr值大于0.60时应给出具体值。

2.3.10启闭力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在启、闭力作用下,能灵活开启和关闭。

2.3.11窗的反复启闭次数应不少于一万次。

反复启闭试验后,应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

2.3.12塑料窗、玻璃钢窗的其它力学性能应符合GB/T28887和JG/T186标准要求。

2.3.13遮阳装置操作性能

a)遮阳装置运行无停顿、滞阻、松动,且整个过程灵活连续,运行过程中有效自动定位于设定位置。

b)帘布边缘无跑偏至与其他构件接触。

c)置遮阳装置伸展和收回、开启和关闭操作方便,过程平稳

2.3.14遮阳装置操作力应符合相关产品要求。

2.3.15遮阳构件机械耐久性应符合相关产品要求。

3试验方法

3.1材料及附件的质量验证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

应检查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等随行技术文件,验证其所标示的性能指标值和质量等级与相应标准规定(或合同要求)的符合性。

3.2外观、尺寸偏差、装配、构造的质量验证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

3.3性能

3.3.1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

取同一类型、系列、品种、规格三樘窗试件,按GB/T7106的规定进行试验。

3.3.2传热系数

取一樘窗试件,按GB/T8484的规定进行试验。

3.3.3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取300mm×

300mm与窗玻璃一致的试件3块(非钢化),按GB/T2680的规定进行试验。

3.3.4中空玻璃露点

按GB/T11944的规定进行试验。

3.3.5隔声性能

取一樘窗试件,按GB/T8485的规定进行试验。

3.3.6采光性能

取一樘窗试件,按GB/T11976的规定进行试验。

3.3.7启闭力

取同一类型、系列、品种、规格三樘窗试件,按GB/T9158的规定进行试验。

3.3.8反复启闭性能

按JG/T192的规定进行。

3.3.9塑料窗和玻璃钢窗的其它力学性能按GB/T28887和JG/T186规定进行试验。

3.3.10遮阳装置操作性能用手试和目测方法试验。

3.3.11遮阳装置操作力按照JG/T24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3.3.12遮阳构件机械耐久性按照JG/T24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4检验规则

4.1检验类别与项目

4.1.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1、2.1、2.2、2.3.10、2.3.13、2.3.14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项目。

4.2出厂检验

4.2.1组批与抽样规则

a)外观和装配质量为全数检验。

b)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检验,从每个出厂检验(交货)批中的不同品种、系列、规格分别随机抽取10%且不得少于3樘。

4.2.2判定与复验规则

a)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b)抽检项目中如有1樘(不多于1樘)不合格,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数量产品进行重复检验。

重复检验的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应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产品标识、标志、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

5.1标识

5.1.1标准化窗应有由标识认定机构认定的标识。

标识容:

a)产品名称与商标;

b)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指标值;

c)制造商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

d)二维码(具有窗材料、配套件和密封件的规格、品种、材料供应商等信息;

5.1.2标识方法

标识应贴在窗玻璃右上角醒目位置。

5.2使用警示标志和说明

5.2.1标准化窗结构复杂、开启方法比较特殊,使用不当会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使用安全的产品,应设置简明有效的使用警示标志和说明(包括文字及图示)。

5.2.2警示标志和说明应粘贴在窗的把手或执手等启闭装置附近醒目位置。

5.3产品合格证书

5.3.1每个交货批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产品合格证书的编制应符合GB/T14436规定。

5.3.2产品合格证书应包括下列容:

a)产品名称、商标及标记(包括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b)产品型式检验的物理性能、热工性能和力学性能参数值;

c)产品批量(樘数、面积)、尺寸规格型号;

d)型材表面处理种类、色泽、膜厚;

e)玻璃及镀膜的品种、色泽及玻璃厚度;

f)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及制造商的质量检验印章;

g)质量认证或节能性能标识等其它标志;

h)制造商名称、地址及质量问题受理部门联系;

5.4产品使用说明书

5.4.1每一交货批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

5.4.2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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