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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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部分国内繁忙机场的客运航线(详见附件1),其他客运和全部货运航线为登记航线。
对核准航线实施核准管理,登记航线实施登记管理。
2.分级管理:
国内航线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分级管理。
其中,核准航线、其他涉及北上广的跨地区管理局的客运航线以及全部货运航线由民航局管理;
其余客运航线由地区管理局管理(见附件2)。
(四)公平公正公开。
坚持“资源公开、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营造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申请条件
航空公司申请航线航班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航空安全、航班正常、运行保障、诚信等相关规定;
2.客运航线应符合国内客运定期航班计划执行率(以下简称“执行率”)及“五率”的考核要求(见附件4、5和6);
3.客运航线以北上广枢纽机场为经停点的,需经停点所在地区管理局对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服务质量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
(二)核准航线
为落实民航运输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实施提升枢纽集散能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等国家政策,申请核准航线需满足以下条件:
1.以航线涉及的核准航段两端任一点城市为主基地,或满足通航点数要求。
北上广三大城市之间的航线,航线两端任一点通航点数应达到20个;
其他核准航线,核准航段两端任一点通航点数应达到15
个。
一条航线包含多个核准航段时,在所有核准航段上均应符合
上述要求。
2.季中评审时,某航线已备案的每周航班计划量少于已批准最大班次量14班及以上的,不再受理在该航线上增加航班量的申请。
(三)登记航线
1.对北上广直达中小机场的部分客运航线,民航局将根据推进实施提升枢纽集散能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等国家政策、战略的进展情况,补充设定相关条件并另行发布。
2.航空公司可通过一次申请即获得全部国内货运航线。
四、加班和临时经营航班管理
加班是指航空公司为满足市场需求,在被批准运营的定期航线上已确定的航班数目以外临时增加的航班。
临时经营是指航空公司为满足临时性市场需求,在不影响其
他航空公司运营正班航线的基础上,在本公司无经营许可的航线上临时安排的航班。
(一)客运加班及临时经营
为维护市场有序竞争及航空公司航班经营的计划性、稳定性,客运航空公司可在春运、暑运、国家法定长假等特殊阶段(除执行重大运输任务、飞机定检、地方政府临时需求等特殊情况外),申请加班或临时经营航班,且需相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客运航线加班
(1)已获得该航线经营许可,并且已连续安排航班计划不少
于两个月;
(2)符合航班计划执行率及“五率”的考核要求(见附件4)。
2.客运航线临时经营
(1)经营无其他航空公司运营定期航班的航线(涉及一市两场的,按同一航线判定),或是将本公司已获得经营许可的航线调整为直飞、串飞或经停航线;
(2)不得通过上款中的航线调整进入不具备经营许可的核准航段运营;
(3)符合“五率”的考核要求(见附件4)。
(二)货运航线加班及临时经营
货运航空公司可随时申请国内航线加班,或在申请办理航线经营许可期间临时经营货运航线航班。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换季时,各航空公司航线航班按照上同航季和上航季航班计划最大值进行平移(以开始受理换季航线航班申请之日前3个工
作日数据为准),航空公司可在平移航线航班基础上,申请新增航线经营许可或增加航班量。
(一)申请程序
1.航空公司依据本规则,通过“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航班管理系统”)提交新增客运航线经营许可申请或在已经营航线上增加航班量申请。
涉及新增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向民航局或相关地区管理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文件。
2.航空公司申请新增客运航线经营许可或在已经营的航线上增加航班量,原则上应根据民航局通知的换季、季中时间节点,集中通过航班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以下情况除外:
(1)新成立航空公司(含新扩大经营范围)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涉及新投入使用机场的经营许可申请、推进实施国家战略、特殊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特殊需求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可根据开航需求临时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按本规则进行评审并及时发布信息;
(2)在集中受理时间之外,地区管理局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工作安排受理新增航线航班申请,并及时将新增许可情况公布并录入航班管理系统。
3.航空公司申请货运航线时,可随时向民航局一次性申请全部国内货运航线经营许可,且无班次量限制。
(二)审批程序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按程序审批航线航班,并定期公布行政审批情况。
1.民航局管辖航线
(1)核准航线。
换季及季中受理时,由民航局运输司根据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具体要求进行初审并公示,经会签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委员会(以下简称“运通委员会”)成员单位评审后,公布评审结果。
a.每公司每次评审时可对每条核准航线提出不超过14班/周的申请,涉及该航线的直飞、经停、串飞航线航班量申请合并计算;
b.当某一核准航线任一端保障资源提升20%及以上时,可增加每公司每次评审时该航线可申请的航班量。
(2)客运登记航线。
换季及季中受理时,由民航局运输司根据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具体要求进行初审,经会签相关运通委员会成员单位评审后,公布评审结果。
(3)货运航线。
航空公司随时提出的航线申请,由民航局运输司根据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具体要求进行初审,经会签运通委员会成员单位后,直接一次性颁发全部国内货运航线经营许可,并公布情况。
2.地区管理局管辖航线
由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根据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
常、廉政监督等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局审批程序。
—7—
(三)航线经营许可的注销
符合注销条件的航线经营许可由颁证单位予以注销,并在航班管理系统以及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四)航班计划备案
民航局运输司进一步推进航线航班管理系统建设及与预先飞行计划系统的自动对接,同时修订航班计划备案程序,逐步实现符合本规则的航班计划通过航线航班管理系统系统自动完成备案程序,减少人工审核环节,提升工作效率。
地区管理局按照航班计划备案程序要求简化本管理局航班计划备案程序,实现航班计划自动备案。
六、经营许可监管
(一)航空公司在经营已获许可的航线时,除因不可抗力影响
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外,应遵守以下要求:
1.对于政府协调、指定执行的特殊航线及红色旅游航线,航空公司应保障航班稳定运营。
2.对于已安排航班计划的独飞航线,航空公司在停航前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
(二)航空公司除因不可抗力影响外,出现下列情形且未主动申请终止航线经营许可的,民航局和各管理局应按程序注销其相应航线经营许可,两年内不再受理该航线经营许可申请:
1.航空公司新获得航线许可后,60日内未安排正班计划的;
2.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连续两个航季未安排定期航班或连续两个航季航班计划执行率不足50%的。
(三)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本规则,结合实际需求和保障资源情况申请新增航线经营许可,避免虚报申请或在注销航线经营许可后短期内重复申请。
(四)违反上述要求的,将在计算“五率”得分时列入扣分项(详见附件6)。
七、其他规定
(一)航空公司已在运输司或相关地区管理局备案的航班计划,因安全、经营等需要而申请调整航班号、班期或机型的,如航线和每周班次量不发生变化,无需再次申请备案。
(二)各地区管理局应认真落实“放管服”的要求,严格按照本评审规则受理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在已经营航线上增加航班量申请。
(三)同一市场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时,遵循“同一市场”原则实施宏观调控,可在申请、受理行政许可时注明具体机场,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四)某一城市新建机场投运后,原机场转场平移至新机场的航线,经营许可继续有效。
(五)为维护正班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保障运输生产安全,新航季航班计划确定之日起至新航季首日,原则上不受理航空公司航班计划申请,因安全保障、地方政府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六)民航局或各地区管理局因飞行安全、航班正常、旅客服务、节能降碳等原因限制某机场或某航空公司增加航线航班的,应在作出限制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民航局运输司及相关管
理局,并录入航线航班管理系统。
(七)对于执行国家战略、落实民航重点任务、推广通程航班业务、实施区域一体化运行等特殊情况,可对相关航空公司航班计划执行率、“五率”、通航点等指标及经营许可监管政策实施差异化应用。
(八)本规则自颁布之后的新航季起开始施行。
(九)本规则不适用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间航线航班。
附件1
核准航线列表
涉及以下航段的国内客运航线均为核准航线。
序号
航段
1
北京-上海
26
上海-武汉
2
北京-广州
27
上海-青岛
3
北京-成都
28
上海-郑州
4
北京-深圳
29
上海-三亚
5
北京-昆明
30
上海-海口
6
北京-重庆
31
上海-大连
7
北京-西安
32
上海-贵阳
8
北京-杭州
33
上海-福州
9
北京-厦门
34
上海-太原
10
北京-长沙
35
广州-成都
11
北京-武汉
36
广州-昆明
12
北京-青岛
37
广州-重庆
13
北京-三亚
38
广州-西安
14
北京-海口
39
广州-杭州
15
北京-大连
40
广州-厦门
16
北京-贵阳
41
广州-青岛
17
北京-福州
42
广州-南京
18
上海-广州
43
广州-三亚
19
上海-成都
44
广州-海口
20
上海-深圳
45
广州-大连
21
上海-昆明
46
广州-福州
22
上海-重庆
47
广州-济南
23
上海-西安
48
广州-太原
24
上海-厦门
49
广州-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