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新单业务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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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回访工作的意见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人身保险公司新单业务电话回访是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化解保险合同纠纷的前置性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电话回访工作质量,有效发挥电话回访的作用,切实维护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公司应充分认识开展电话回访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增加必要的资源投入,配备相应的电话回访人员,强化教育培训,落实责任和要求。
二、各公司应在投保人签收保单后及时进行电话回访,以确保电话回访的真实、有效。
三、各公司应确保电话回访质量。
回访时,相关工作人员应保持适中语速,对规定的内容逐一询问,并做到有问必答。
工作人员应确保客户对关键问题的回答清晰明了;
公司抽查发现客户回答含混的,应重新安排回访。
四、新单业务电话回访过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核对客户的身份信息,确认受访人为投保人。
(二)了解客户的投保行为,确认客户已购买所涉及保险产品,并按要求亲笔签名。
(三)确认客户已阅读并理解保险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四)确认客户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等主要事项。
必要时,回访人员应及时在线作出准确、完整的说明。
(五)明确说明犹豫期含义、期限设定以及投保人的权利和责任,应向客户反复强调,犹豫期后退保可能给其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对符合特殊人群条件的客户,应特别提示其享有的“签收保单之日起30日内可全额免费退保”的权利(特殊人群的定义参见浙江保监局《关于加强特殊群体保险消费权益保护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明确说明保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演示利率仅为假设,不代表未来利益的分配。
分红类产品的分红,将依据保险公司当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万能类产品,超过最低保证利率部分的利益为不确定,取决于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投连类产品的投资收益为不确定,实际可能出现亏损。
红利通知书在保单生效一年后由保险公司负责送达。
(七)详细告知客户所购保单的保费、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
(八)准确提示相关产品的费用扣除项目、扣除金额以及扣除比例,应特别提示万能类、投连类产品有关初始费、资产管理费、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等费用扣除条款内容。
(九)回访人员对客户的其他疑问应及时作出回应。
确无法在线回答的,应在合理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给予解答。
五、各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电话回访的检查报告制度,并于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我局报告有关落实情况。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
人身保险电话回访意见
录入:
沈俊琳校对:
宋旭芒
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2011年5月3日印发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共印3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