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销售公司“2.18”亡人事故的通报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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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
2009年2月18日17时左右,位于呼和浩特市209国道15.5里处路东的内蒙古销售公司呼和浩特销售分公司第三零售片区第三十一加油站,在更换罩棚射灯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这起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外雇电工孙某(为政策性关闭的呼和浩特市水泥厂电工)在登高更换灯泡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在5.7米高的作业平台上不慎踩翻一块踏板,从高空坠落,头部着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这起事故中暴露出基层加油站安全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图省事、走捷径”等习惯性违章还较为普遍;
加油站日常检维修安全管理还存在着盲区和死角;
也反映出内蒙古销售公司“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还树立的不牢固,狠抓安全工作的思想意识淡薄,属地安全管理和各级直线安全管理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在重视销售工作、不断加快营销发展规模的同时,对安全工作放松,存在侥幸和麻痹思想。
事故发生后,虽然内蒙古销售公司及时对事故情况进行了调查,公司立即召开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中油监〔2008〕318号)和内蒙古销售公司2009年《安全环保责任书》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对事故单位有关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但是内蒙古销售公司违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规定,没有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后由群众举报,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属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为进一步加强事故管理,强化安全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经研究决定,给予内蒙古销售公司领导班子通报批评;
责成内蒙古销售公司总经理赵永起向集团公司写出深刻检查;
责令内蒙古销售公司对发生事故和瞒报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作为典型案例警示全员。
为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现象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肃纪律,认真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
各单位要认真吸取内蒙古销售公司“2.18”亡人事故教训,深刻反思从这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单位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
要认真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08〕528号)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要加强学习,以身作则,加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认真执行集团公司HSE九项管理原则,落实有感领导,对隐瞒事故一经查实,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进行查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二、严格管理,强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近年来,总部陆续接到企业员工和国家有关部门转来的群众举报信件,经查基本属实,集团公司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理,但瞒报事故仍时有发生,说明部分企业安全意识薄弱,对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认识模糊,缺乏学习,理解不够,领会不深。
各单位要加强对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对于辖区内发生的任何事件或事故,必须立即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有权利,更有责任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监督,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工作力度,进一步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信息平台,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加强群众监督,及时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更加严格而有力的措施,坚决杜绝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再次发生,实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
主题词:
安全事故通报
抄送:
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
存档
(2),共印55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2009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