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基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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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评审机构实行“评审机构负责人派案——初审结果交技术负责人复核一一评审机构集体讨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评审机构三方签章上报财政”的制度。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体系,将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评审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存档并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评审实施

第九条审核人员应当首先了解所审核的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

l.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情况;

2.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

3.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4.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5.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以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6.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

7.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变化的情况;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条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

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

2.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3.评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的可行情况。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审核,主要审核合同订立的条件、订立的方法和付款方式。

审查合同订立的条件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初步设计是否批准;

2.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是否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含配套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是否已经下达。

对不同类别的施工合同审查,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单价合同。

审查整个合同期间执行的同一合同单价是否合理;

2.总价合同。

审查合同总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定额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3.成本加薪酬合同。

审查成本的计量方法是否合理,酬金的计价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审查工程概算,审核人员应当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资料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

3.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算定额、取费标准;

4.设备市场价格;

5.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

6.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文;

7.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核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设计概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有无漏项、重项;

2.所使用的概算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3.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在实施工程预算(标底)的审核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预算(标底)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2.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3.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

4.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

5.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释)疑文件;

7.工程量计算书;

8.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

9.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价格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

10.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11.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在审核工程预算(标底)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定额选用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2.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3.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有无重或漏算,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4,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在实施工程结算审查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结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下列资料:

1.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要求的资料及中标通知书;

2.项目竣工验收签证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和竣工图;

3.付款资料;

4.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5.隐蔽工程有效资料;

6.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

7.现场有效签证资料;

8.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

9.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10.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差价计算书及计费程序表等)。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在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十五条所规定的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1.施工现场调查结果与竣工验收图和提供的审查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3,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4.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5.补充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在实施工程竣工决算审查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竣工决算及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1.财政评审机构或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已审结的工程结算;

2.工程竣工图;

3.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4.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5.被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清单;

6.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在审核决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结算审查事项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计划竣工时间和实际建设期情况等;

2.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节余等财务情况;

(1)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2)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节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盈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4)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3.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4.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5.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在审核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必要时,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1,分部或分项工程;

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4.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5.交付使用的资产;

6.预留的尾工工程;

7.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1.变更工程设计;

2.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3.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

4.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5.改变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

6.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7.计划外工程项目;

8.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3.施工用料与设计要求不一致;

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以判断工程预算、结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

1.对预算、结算有重大影响的;

2.特别容易受关键变动影响的;

3.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分项工程;

4.预算定额没有列入或需要换算的。

第二十四条一般情况下,评审机构对被评审单位送审的完整齐全的工程项目图纸文件及其相关资料,自送达之日起以下时限内(三方会审和复核时间另计)完成评审工作:

1.前期工程:

5个工作日;

2.施工合同:

3个工作日;

3.工程概算或预算(标底):

投资500万元以内的:

10个工作日;

投资500~5000万元的:

15个工作日;

投资5000~10000万元的:

20个工作日;

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

25个工作日;

4.工程结算或决算:

投资5000~10000万元的:

30个工作出

50个工作日;

5.特大型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三章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形成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统一规范,主要包括标题、评审对象、评审内容、评审意见(结论)和审核人员签章并加盖公章。

具体格式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评审意见应当说明工程概、预(结)决算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单方造价;

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节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通常应当就评审后的意见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根据会审情况形成评审结论。

经会审后,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评审结论无异议,审核人员应提请各方代表在评审结论上签(章)名确认。

如会审结论无法取得一致时,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论进行复核,对复审结论仍无法取得一致的,评审机构可以对审查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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