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06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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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06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215.7排土场

--245.8电气安全

--275.9防排水和防灭火

-28-6.地下部分-28矿山井巷-6.1

-33-6.2地下开采

-36-6.3运输和提升

--476.4通风防尘

--496.5电气设施

-53防排水-6.6

--556.7防火和灭火

-56-职业危害防治7.-56-7.1管理和监测

--58健康监护7.2

前言

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1、5.8.6.12、5.8.6.1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1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l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l6423一1996和GBl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

——-增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

——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

——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

——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

——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

——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

——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

——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

——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

——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晓飞、项宏海、彭怀生、张兴凯、刘育明、章林、王红汉、汪斌、安建英、谢良、田有连、徐京苑、岑元刚、孟建国、李明泽、杜尚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l6423—1996;

——GBl6424—1996。

l.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013.1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

一般要求

GB5013.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2部分:

试验方法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l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l2141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l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l6541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l6542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GBl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6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86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T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8918钢丝绳

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Zl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DIA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JB8516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andnonmetal013encastmines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3

小型露天采石场smallquarry

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

3.4

盐类矿山saltmines

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

3.5

基本洪水频率probabilityofflood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3.6

设计防洪频率designprobabilityoffloodprevention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3.7

防跑车装置bull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3.8

排土场dump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

3.9

陡帮开采openeastofsteepslope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

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法、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

3.10

陡坡铁路railwayonsteepslopebench

露天矿山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铁路。

3.11

矿井有效风量effectiveair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3.12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safetycoefficientofhoistingsteelrope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3.13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staticantislipsafetycoefficientofsteelRope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3.14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dynamicantislipsafetycoefficlentofsteelrope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4.总则

4.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2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4.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4.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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