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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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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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模板.docx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模板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文件

院财字〔2014〕6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财务

报销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办):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根据《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财务报销规定》,现予以印发。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2014年2月25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根据《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处、各直属单位的报销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报销活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报销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有权拒绝。

第二章财务报销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教育事业经费和其它经费(含非学历教育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教育事业经费开支在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直接由系(部)、处、直属单位领导审批;五千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财务处审签后分管院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的经逐级审核后由院长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一百万元以上)由院长和董事长双签审批。

(二)其它经费(含非学历教育经费)开支参照本条第

(一)款执行。

第六条签字审批报销流程

经手人按活动项目分类粘贴原始发票并注明事由,同时在原始发票上签字——验收人或证明人在经办的原始发票上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财务部门审核人员签字(金额超过一千元及以上的,财务处长加签)——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院长签字——会计人员审核制单——出纳会计付款。

第七条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科研经费按项目管理,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单笔科研业务支出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直接由课题组长审批报销;五千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须经系(部)、处和分管科研主管部门领导审核,财务处审签后送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五万元以上的开支经逐级审核后由院长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一百万元以上)由院长和董事长双签审批。

(二)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价在五千元以内(含五千元)的仪器设备订购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系(部)审批,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订购;单价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订购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系(部)和分管科研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经院领导审批后,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法购置。

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如果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应在科研合同中明确,由课题组组长及系(部)领导在票据背面注明、签字,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严格执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借款及差旅费报销须经系(部)、处、直属单位领导审批,超过五千元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教育事业费开支的外协费、加工费、出版、印刷费超过五千元;科研经费开支的外协费、加工费、出版、印刷费超过五千元;设备购置、工程维修、广告宣传、以及租用外单位车辆等单项超过五千元的,均须与对方签订合同。

合同须由系(部处)、直属单位领导审核,财务或相关部门会签,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工程项目报销时还须提供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工程验收证明、合同审批表及合同原件。

大宗器件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应附采购清单。

经招投标的项目应附有关招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第十条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提供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决定。

第三章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

第十一条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外部发票和事业收据:

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购置设备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建设工程项目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所付工程款必须提供建筑行业统一规定的发票。

发票在紫外线灯照射下应能显示防伪标记。

(二)内部收据:

必须是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内部收据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等。

2.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四)发票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出现错误应由出具发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金额有错误的必须重开,不得在发票上涂改更正,涂改金额的发票作废。

(五)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如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确需报销的,须提供开票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及复印件需本人说明情况并签字,送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

遗失现金结算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记账凭证的填制须按有关制度规定,根据经济业务内容填制,会计责任人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做到摘要清楚,业务内容真实,报销手续完备,账务处理准确完整。

第四章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三条凡零星购买办公用品等,由系(部)、处、直属单位领导签字,并负责验收把关。

办公用品发票上应列明所购物品明细,物品明细较多时应附商家提供的明细清单。

第十四条凡外购教材、书籍等,由系(部)、处、直属单位领导签字,系(部)、处、直属单位自行组织验收;订阅报纸、刊物应附邮局开据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各单位所购固定资产(单台价值:

一般设备单价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保持原有实物形态资产),统一扎口后勤管理处管理。

由单位领导在发票或收据上签字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单位凭购物发票和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购货合同原件等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不足固定资产金额起点的物品需验收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采购过程中,若发生折扣、折让、优惠等均应在发票上注明。

第十六条在超市购买商品报销时,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内容符合本部门年度预算的使用范围,方可给予报销。

第十七条因公使用教育事业费出差,确实任务紧急需要乘坐飞机的,需事先征得主管院领导同意,系(部)、处、直属单位领导在机票上审核后由主管院领导在机票上审批。

第十八条白条收据(不带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收据或发票)、票据的复印件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各单位外协、加工、零星维修等项目的报销,应附合同及加工清单、维修耗材清单和工程决算单,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财务处根据外部审计报告审核后给予报销。

第二十条会议、培训、会费报销须附对方会议、培训、交费通知或对方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打印、复印、出版、印刷等费用报销时,须附印刷明细清单。

第二十二条国际交流、出国培训、考察、费用借款或报销时均须经院长审批,并附出国批件以及用汇申请(预算)书、决算审批书。

第二十三条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

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其中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

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按规定领取的劳务费、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均须填制领款单据,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并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和收款人签字。

领款时,由财务处直接代扣个人所得税,并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第二十五条各类票据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报销,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报销截止日可以延期到下一年度的一月底。

第五章不得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不准私车公用,不得在学院任何经费内报销私家车汽油费、过路费、汽车配件、维修保养费等。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规定,不得到财务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开支。

第二十八条转账内容只限于本单位发生的业务,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账或变相套取资金。

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转账单位的业务真实性,一经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立即取消转账资格,并同时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六章财务结算方式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结算金额起点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零星开支。

各单位报销或借款所需现金一般不超过2000元,单笔业务金额超过2000元的,需提前到财务处预约登记,也可向财务处出纳人员电话预约,以便财务处及时与银行联系备款。

第三十条凡超过结算金额起点的业务,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结算均应通过银行汇款进行结算,原则上不得用现金结算。

第三十一条根据银行要求,学院用款需提前申报计划。

各单位单项业务用款在10万元及以上的,需在上月25日前与财务处预约,各单位现金报销业务在1万元及以上的,需提前三天与财务处出纳会计预约。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应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凭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支取。

备用金原则上不超过5千元,业务量较大的部门最高不超过2万元。

备用金必须专人保管,专项使用,明确经济责任,不得转借他人,保管人员如有更换,必须交回原有备用金,重新办理备用金手续。

备用金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严格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备用金实行“一年一核,年末结清”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院办公室2014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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