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土方工程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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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十二月
为有利于霍邱县爱国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土方开挖及填筑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特编制本细则。
1.1本细则依据以下文件及规程、规范编写:
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
⑵《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GBJ301-88);
⑶《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⑷《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⑸《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
⑹《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
⑺《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
⑼《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4年版;
(11)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1.2本细则适用于霍邱县爱国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的土方明挖工程、大坝坝身的加高培厚、土围堰堰体填筑及其它填筑工程的施工,包括:
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清基、基础开挖、房屋基础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
土方料场平衡、坝料开采加工和运输、各种坝料的填筑碾压等。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应在土方开挖工程开工前14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开挖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等。
(9)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
2.2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布置图;
(2)土方填筑方法和程序;
(3)土料加工的要求和料物供应;
(4)土方平衡计划;
(5)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6)施工进度计划;
2.3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土方填筑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土方填筑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
施工组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外道路规划。
3)分区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4)施工程序(包括填筑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5)通过碾压试验拟定的分层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行车速度、铺筑厚度、碾压方式及遍数、洒水量等)。
6)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
7)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措施)。
8)填筑质量检测计划。
9)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10)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
土方填筑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及土料土力学试验。
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确定主要填筑区的碾压参数和碾压施工工艺。
试验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站审批。
2.4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项目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5除非承包商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商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商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6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三、施工过程控制
3.1土方开挖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自上而下进行,不得乱挖和超挖。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3.2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
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3.3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尽早进行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术措施,报送监理批准后实施。
其施工技术措施的内容包括:
排水孔、井或排水沟布置,抽排水设备配置以及基坑开挖措施等;
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4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5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3.6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站批准后才能执行。
3.7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测量工作。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填筑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土方填筑横断面。
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算土方填筑方量的控制网点资料。
3)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8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站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9土方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开挖)和岸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后进行。
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
对于基础内的地质缺陷,施工单位应报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研究决定。
3.10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重点控制以下项目:
1)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包括土料的土性参数及含水量。
2)铺料厚度、碾压遍数;
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
3)碾压机规格、重量等。
4)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现象。
5)堤身及其他填筑部位填筑时,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
6)堤身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7)堤身及坡面平整度。
8)反滤料的颗粒级配与施工断面控制。
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凹凸不平整,必须进行整平,才允许进行碾压。
构造边角部位或碾压不到的地方,应通过碾压试验采用其他有效压实机具压实。
3.10填筑土料的土质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允许进人施工作业面。
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料,施工单位必须挖除并运出施工作业面,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3.11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度,通常每层铺料厚度为30cm。
卸料前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厚度,每一填层碾压后,应按20mx20m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厚度,并作为质量、计量认证依据的附件。
3.12对于含水量低于最优含水量范围的土料,应按设计要求对填料加水,填筑中的加水必须充足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
施工单位应配备能进行现场含水量快速测定的设备,以便进行土料填筑的过程控制。
碾压宜采用进退错距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错距不应大于碾轮宽除以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临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及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不小于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小于0.3〜0.5m,垂直碾
压方向搭接宽度不小于1.0〜1.5m。
相邻各层的填筑,原则上应均衡上升,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临各层的填筑高差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执行,并应采取放坡搭接措施。
3.14填筑土的铺料与碾压工序必须连续进行。
如需短时间停工,其表面风干土层应经常洒水润湿,保持含水量在控制范围内。
如需长时间停工,应根据气候条件铺设保护层,复工时予以清除,并检查填筑面。
3.15如填土出现“弹簧”、层间光面、层间中空、松土层或剪刀破坏等现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始准铺填填新土。
3.16填筑面进料运输线路上散落的松土、杂物以及车辆行驶、人工践踏形成的干硬光面,应于铺土前清除或彻底处理
3.17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站批准的检测计划进行自检,并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进
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应对填筑区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时(如土质不符
合要求,土块过多、过大,土料中草皮、树根等杂质未清除干净,或填筑区出现弹簧土、填土面凸凹超标、干密度或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监理工程师将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扩大抽检范围。
2)对不合格部位进行返工处理。
3)对抽检范围内的填筑工程全部返工。
4)其他处理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均在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但并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3.18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填筑施工参数应与碾压试验参数相符。
2)压实质量检测的环刀容积:
对细粒土,不宜小于100cm3(内径50mm),对砾质土和砂砾料,不宜小于200cm3(内径70mm),含砾量多环刀不能取样时,应采用灌砂法或灌水法测试。
3)取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且应在填筑面上均匀分布,不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
4)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I/3处取样,若下部I/3的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
5)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填筑时不宜小于600m2,人工填筑或老堤加高配厚时不宜小于300m2。
6)每层取样数量:
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每100〜150m3取样1个,监理抽检
量可为自检量的I/3,但至少应有3个。
7)特别狭长的作业面,取样时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