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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章2:

2020年河南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文档

篇章1:

你知道江苏省的带薪休假条例吗,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江苏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带薪休假:

两年后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3次

根据纲要,到20xx年,全省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得到较好落实,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3次。

到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全面建成现代化旅游休閒体系和大旅游休閒产业格局。

为了保障旅游休閒时间,江苏将鼓励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依法保障职工休假权利。

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同时,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閒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

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或秋假。

《江苏省旅游条例》下月施行带薪休假更有保障

《江苏省旅游条例》已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昨天,省人大、省政府在南京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

旅游旺季即将来临,《江苏省旅游条例》中,哪些新规定将直接影响、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

条例又如何保障游客安全,规范经营者服务呢?

我省旅游面貌将有哪些改善?

后顾之忧更少了

公共场所母婴室将更健全

春节期间,演员马伊琍炮轰我国公共场所母婴室条件简陋,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

在23日的座谈会上,省旅游局局长秦景安表示,我省今年已经全面启动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专项行动。

秦景安在发言中称,我省对城市公共厕所进行提升改造,特别是对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厕所进行升级。

秦景安特别提到,目前我省公共场所母婴室数量还不够,设计上也有不足,因此将在公共场所增建母婴室,健全母婴室配套设施,提升我省的旅游整体形象和面貌。

带薪休假旅游更有保障

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条例第二十七条在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治堵和鼓励错峰休假两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政府鼓励旅游者利用带薪休假,错峰出行,满足人民群众旅游休闲需求,推进旅游休闲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自驾游、房车露营游更方便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自驾旅游产品,鼓励汽车租赁公司开展异地还车业务。

旅游花销有“谱”了

已收回成本景区将降价或免费

条例在控制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呢?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门票以及旅游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条例对我省过去的门票经济模式做出了适当的调整,以适应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

对“不合理低价游”最低罚款5万

我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制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同时又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我省旅游条例对国家旅游法规定中的“除外”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不合理低价游”的概念。

对于“不合理低价游”,条例还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罚款3万元”的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旅行社最低罚款5万元,相关责任人最低罚款5000元。

对于旅行社违法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游客的,条例将罚款下限从5000元提高到10000元。

《条例》还规定,游客参加跟团游时,在合同内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货次品等商品后,可以向旅行社索取赔偿。

游客也要自律

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

条例对游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破坏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损坏文物古迹、扰乱旅游秩序等六类不文明行为作了规定,对有此行为的游客,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不文明行为实行记录与通报制度,并及时告知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

也就是说,今后类似大闹航班、在景区内建筑或树木上刻下“到此一游”等不文明行为都将被旅游主管部门记录在案,并通报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

当地政府有责

提前告知游客景区承载量

条例还规定,“旅游者流量可能达到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核定的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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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河南省的带薪休假条例吗,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河南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xx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

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

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

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年休假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工作人员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备案表》。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

切实保证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20xx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20xx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20xx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

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20xx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

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

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船员带薪公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

(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

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

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

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

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四、加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按下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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