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价格管理制度副本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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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价格管理制度副本docWord格式.docx

(1)编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总体方案。

(2)贯彻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国家、省、市物价有关政策,制定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制度;

导相关科室制定医药服务价格管理配套制度。

(3)对各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4)会同物价管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5)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三、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专、兼职人员

专职价格管理员:

物价员

兼职医药价格管理人员:

各医技科室负责人、各病区护士长、药品会计

专职价格管理员职责:

(1)认真学习《价格法》,树立法制观念,依法进行价格管理,熟练掌握《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及相关物价政策。

(2)服从医院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3)负责全院物价政策培训和物价工作指导。

(4)负责关于物价问题的咨询及信访工作。

(5)负责医院内部物价自查自纠工作。

(6)负责医院收费项目的设置及收费系统日常维护。

(7)配合上级部门物价检查,并做好解释工作;

及时反馈物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8)做好医疗收费各类文档的管理工作。

兼职价格管理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法》等法规、制度,熟练掌握《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及相关物价政策。

(2)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及补充文件的规定内容收费。

(3)积极参加医院或上级组织的各级各类价格培训。

(4)遵照医嘱和护理记录收费。

不得超过医嘱和护理记录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取费用。

(5)落实本科室(病区)病人费用的记费与复核工作。

加强对出院病人医药费用的复核,核对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6)认真接待本科室(病区)病人的价格咨询、投诉,若有差错,及时更正。

遇科内不能解决问题及时提交物价员处理。

(7)做好本科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或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申报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四、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部门及职责

1、财务部:

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职能科室。

(1)按照省、市物价政策规定,负责医院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各科室合理收费;

物价政策的院

内宣传、培训。

(2)根据物价政策规定,及时调整、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价格。

(3)负责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卫生材料收费价格的审核和物价收

费系统的维护。

(4)负责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及按物价规定进行公示。

(5)配合省、市物价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接受宁波市物价举报中心等部门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查询工作。

(6)接待和处理病患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投诉以及费用查询;

接待病患对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咨询,满足病患的合理需求。

(7)其他医院物价管理相关工作。

(8)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项目的调整及《医院会计制度》规定,指导收费项目的分类。

(9)做好本部门有关人员对医疗服务价格相关制度的培训、学习。

(10)在日常账务处理中,做好医院收费价格特殊异常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1)组织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及收费标准的申报等工作。

2、资产管理部

(1)根据医院物资采购制度,执行医疗设备和医用消耗材料购置管理规定。

(2)加强对消耗性卫生材料的管理。

新增卫生材料,按相关程序审批后,予以使用。

(3)严格执行医用消耗材料收费规定的加价幅度。

4、药学部

药学部负责药品价格管理。

严格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价格的政策规定作价零售。

(1)按有关药品调价通知单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①政府发文调价:

在收到调价文件后,由药品采购和药品会

计分别选出本院有关的药品,双人核对后执行调价。

②非招标药品价格变动:

进价上调的,先由采购人员填写价格

变动审批单,报药学部主任审核同意,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2)严格执行列入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招标价格。

(3)未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按有关政策规定的限价执行。

〔4〕每月对本院上月采购的药品进行一次价格自查。

日常进货时核对进价。

5、信息部

(1)根据医院管理要求,完善、维护医院价格收费系统、价格查询系统程序,确保医院各科室价格收费等相关工作的正

常运行。

(2)协助各科室建立收费项目模板,经物价员核定后,将常用收费项目设置到里面。

五、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公示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的公开和透明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价格,使患者能对药品、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公示。

公立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精品资料1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聘用人员,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大中专院校、人才市场及其它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有关人员(含医、技、药、护、康复、特教、心理咨询、工程、工勤及其他)。

第三条在医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医院人事科负责招聘(考)、聘用、待遇、考核、职务晋级、档案与合同管理等事项,用人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五条医院党委确定医院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工的待遇。

第六条院人事科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各科室办理人员招聘(考)、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可委托中介)。

(三)负责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医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组织医院人事培训(含岗前培训)工作。

(八)协助各科室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负责医院各项保险(可委托中介)、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组织各科室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根据医院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二)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七条科室主任的权限:

提出科室人员需求计划;

对所属职工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

建议本科室职工待遇分配方案。

第三章人员需求

第八条每逢运营年度结束前,人事科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科室,科室主任须根据科室自身业务开展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并签字后,上报人事科转呈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医院党委根据各科室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投资规划及经营战略方案,确定下一年度医院人员的规模

和科室设置。

第十条医院党委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人事科负责办理具体招聘(考)事宜。

第四章人员选聘

第十一条各科室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领导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首先考虑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从医院其他科室调剂适合有关岗位需要的人员。

(三)到人事科领取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依次报人事主管、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各科室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后,直接报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事科招聘(考)所需人员。

第十四条求职人员的应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通过人才市场、相关媒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

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

应聘学科带头人的应同时说明学科发展方向、前景及工作展开规划。

(二)考核。

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如档

案、证件审查,并会同聘用科室组织实施面试,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理论考试和基本技能考核。

学科带头人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学科发展前景。

(三)体检。

由人事科统一组织拟聘人员在本院或外院进行体检。

(四)录取。

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授权由人事科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体检合格后,人事科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人事科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人员报到

第十六条所有招聘(考)录用的新聘职工正式上班当日先向人事科报到。

第十七条

(一)应聘职工可将档案转入本医院,由医院统一寄存;

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人事科主管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需出示《下岗证》。

(二)如果是外地职工须办理完《就业证》或《暂住证》方可上岗,《就业证》或《暂住证》的原件交由人事科存档,否则视为拒聘,职工离职时交还本人。

(三)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一)报到当日,人事科应向新聘职工介绍医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人事科负责督促其签订《聘用人员审签表》及《试用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事科存档,一份试用职工自留。

(二)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下列资料:

1.职工手册

2.职工资料卡(填写并上交)

第十九条新聘职工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即按照人事科安排到相关科室报到;

第二十条人事科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科,一份由人事科备案。

第六章试用

第二十一条新聘人员一般(通常)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一)新聘职工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试用期上班不足3天的职工要求辞职的,原则上没有工资。

(二)新聘职工在试用期间旷工1次或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以上者,医院可随时将其解聘。

(三)试用期间工资待遇标准根据医院聘用人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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