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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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后监督和换证………………………………………………(4)
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
8投诉和申诉…………………………………………………(10)
9收费……………………………………………………………(10)
10附则…………………………………………………………(10)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
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工厂条件检查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
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
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
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
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
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
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
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审核发证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信息。
6证后监督和换证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
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
疑时;
3.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
4.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
5.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
6.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
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持证人支付。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持证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
重新监督检查仍不满足规定要求,评定中心撤销型式认可证书。
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根据监督计划的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持证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按进行。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持证人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监督检验补检申请。
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通过监督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确认。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持证人,评定中心收回该持证人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将被抽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年度监督信息。
持证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变更等;
2.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产品设计、生产、质量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更;
3.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着变化;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评定中心接到持证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进行换证检验;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持证人。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核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管理。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评
定中心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出现条1款所述情况,持证人未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8.持证人自愿申请;
9.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第1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第2、3、4、5、6、7、8、9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持证人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产品。
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前需向评定中心提出恢复申请,待按规定检查和/或检验合格后,评定中心同意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持证人持有的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标准或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型式认可的产品等;
10.变更生产场所且未经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