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制度(专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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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客户均要与做市商交易,客户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买进或卖出,客户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
(2)做市商必须事先报出买卖价格,客户在看到报价后才能下订单。
3、成为做市商所需资格
(1)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
(2)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
(3)有相关的行业背景
(4)要有极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交易技能
4、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了解做市商制度的不同类型及其优点与缺点,对实际应用具有一定的意义。
因为期货市场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过程中,针对不同品种和情况,必然面对着类型的选择。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
垄断的做市商是每只证券唯一的提供双边报价并享受相应权利的交易商,必须具有很强的信息综合能力,能对市场走向作出准确的预测,因其垄断性通常也可以获得高额利润。
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责任明确,便于交易所的监督考核,缺点是价格的竞争性较差;
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又叫多元的做市商制度。
即每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做市商自由进入或退出,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
自1980年以来,该市场的平均单位证券的做市商数目不低于7个。
最新的资料显示,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要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
多元做市商制的优点是通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降低交易成本,也会使价格定位更准确。
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竞争也会使市场比较活跃,交易量增加。
但由于每只证券有几十个做市商,使各个做市商拥有的信息量相对分散,降低了市场预测的准确度,减少了交易利润,同时也降低了做市商承受风险的能力。
根据权利义务的不同内容,一些交易所又将做市商分为指定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如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1643个会员中,一般做市商1177个,指定做市商349个。
一般做市商是个人或公司,在交易所登记,只能自营,不能代理,没有优先权。
而指定做市商都是交易所会员,作为某种证券的做市商,既可以自营,也可以代理,还管理指定证券的报价工作。
在股票、指数、利率类期权中,除了SPX(S&P500指数)和OEX(S&P100指数)以外,指定做市商在其中都有30%的优先权。
5、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1)能够保持市场的流动性。
由于做市商必须维持其做市证券的双向交易,所以投资者不用担心没有交易对手。
做市商既是卖方的买方又是买方的卖方,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因为买卖双方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
当一个市价订单下到交易所时,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可以匹配的反向订单,则做市商有义务接下这个订单。
因而保持了市场的流动性。
(2)能够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由于做市商是在充分研究做市证券价值后,结合市场供求关系报价的,又承诺随时按报价买卖证券,因此可减少价格波动,缩小价格震幅,因而保持了价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指令驱动制度中,证券价格随投资者买卖指令而波动,过大的买盘会过度推高价格,过大的卖盘会过度推低价格,因而价格波动较大。
证券期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非理性的市场,存在大量的“噪音”和“杂讯”交易,对信息的过度反映会给市场带来较大影响。
当前市场一般会采取一些特别措施以稳定价格,如对订单流量的限制、保证金的变动及实施短路措施等。
这样做的结果会阻碍价格反映信息的效率,造成市场流动性的下降,做市商则具有缓和这种价格波动的作用。
通过做市商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来稳定价格,重要的是做市商还能够及时处理大额指令,减缓其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具备事前的预防机制。
(3)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在单纯的指令驱动市场上,常常发生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在做市商制度下,出现这种情况时,由做市商来履行义务,承接买单或卖单,缓和买卖指令的不均衡,并缓和相应的价格波动。
如买单暂时多于卖单,则做市商有义务用自己的帐户卖出。
(4)抑制价格操纵。
做市商对某种证券做市,一般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具有较高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报价和交易,从而使得操纵者有所顾忌,一方面操纵者不愿意"
抬轿"
,另一方面也担心做市商的行为会抑制市场价格。
值得说明的是,做市商制度可以抑制其他交易者的价格操纵行为,但由于其本身具有较强的实力,受利益驱使,能够通过自身行为或者做市商之间联手来获取不正当利润。
纳斯达克市场就被发现存在这种现象,这就需要通过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督来防范。
(5)价格发现功能。
实行多元做市商制度,每个品种合约都有若干个做市商提供价格,价格会向真实标准靠拢。
因为如果某一做市商报价距其他竞争对手差别太大,则交易量受到影响,那么就会被淘汰出局。
由于做市商在市场交易中具有信息优势,也为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好的价格信息,从而促进了整个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
做市商制度在国内的运用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0,包括期货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必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其未来发展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学习和吸收海外金融市场先进的运作模式已成为必然选择。
我国对于国债、股票、期货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研究和探索,虽然起步较早,但效果不太明显,直到目前仍未形成健全的制度。
1、证券市场运用情况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探索和运用始于证券市场。
成立于1990年12月的原“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曾经试行做市商制度。
1991年8月16日,STAQ执行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实行做市商制度的说明〉〉,并于同年9月开始正式实行做市商制度。
但是,由于是在市场规则极不规范的环境下运行,做市商制度名存实亡。
该系统后来停止运行,做市商制度未能坚持下来。
(1)股票市场
1993年至199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及证券公司层面曾提出过多份做市商研究报告,建议在缺乏流动性的B股市场建立做市商制度。
199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曾组织过有关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大规模研讨活动。
在1999年5.19行情和2000年下半年的暴跌行情中,一些机构的出逃导致了股价的剧烈波动,有关方面为稳定市场,再次提出建立做市商制度问题。
我国创业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将目标定位在高起点、国际化、规范化上,这表明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将努力吸收发达国家二板市场的成功经验,科学设计,严格管理,力争成为规范、有效、活跃创新性企业的融资市场。
要实现这一目标,不可避免地要对包括交易制度在内的现行制度体系进行调整。
但是就是否引入做市商制度实行报价驱动机制,在证券市场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其中的观点对于我们在期货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很有帮助。
反对在中国二板推行做市商的观点称,“中国股市的流动性(以换手率为衡量指标)居全球之冠,因此不需要引进旨在增强流动性的做市商制度。
”
中国推出创业板市场,在交易机制方面完全用不着照搬纳斯达克的制度,而应当延续主板市场的交易机制。
其原因还在于,延续主板机制可以降低二板市场的设立成本,简化运作程序,使券商和投资者能迅速地适应二板市场的交易环境。
但鼓动在中国股市推行做市商制度的业内人士,其诉求点并非是“活跃市场”,而是“规范市场”。
“中国股市的最大问题是操纵,而做市商制度恰恰可以抑制操纵。
”做市商抑制操纵的原理是,由于做市商对某种股票持仓做市,使得有意操纵股价者有所顾及,既不愿意为做市商“抬轿”,又担心做市商抛压;
另外,做市商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来平抑股价——当市场出现买卖指令不均衡,有过大的买盘过度推高价格,或者是有过大的卖盘压低价格时,做市商可以插手其间,平抑价格波动。
但反对的观点称,做市商事实上也是庄家,也有可能滥用享受的特殊权利,甚至和其他做市商合谋串通,产生新的操纵行为。
中国证监会前顾问梁定邦认为,“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
”由于考虑到当时国际二板市场的整体环境及对主板市场的影响,我国二板市场至今仍没有推出。
较为可取的意见认为,中国二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模式应当是:
以电子自动撮合的竞价制度为主、以竞争性多元做市商制度为辅的混合交易模式,比如在不活跃的大盘股板块以及股价波动剧烈的股票,都可以辅之以做市商制度,这样既不抛弃原有的比较成型的交易制度,同时又能够融合做市商制度的优点。
(2)银行间债券市场
真正在做市商制度的探索方面做出实际行动的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的双边报价制度具备做市商制度的雏形。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成立时,市场交易主体仅为商业银行。
随着市场准入制度的改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类型不断丰富。
截至2002年12月末,交易主体已达945家,已开立4万个柜台债券个人账户。
类型由商业银行扩展到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法人。
市场的交易主题也从国债延伸到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等,品种日益丰富。
几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在完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体系与传导机制、促进财政政策的实施、扩大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已经成为发债融资、优化金融资产结构、贯彻实施财政货币政策的重要场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
最突出的问题是市场存量很大而流动性不足。
二级市场交易规模过小,现券交易不活跃,与一级市场供不应求和庞大的市场存券量很不成比例。
无法形成科学的收益率曲线,致使债券市场的利率形成机制不能为央行的决策提供准确、灵敏的利率信号,从而影响到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和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另外,许多商业银行的债券资产比例不断提高,而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远不能适应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需求,使商业银行面临潜在风险。
为此,中央银行适时提出了“在发展中逐渐建立做市商制度,以便活跃市场交易”的要求。
2000年初,在上海召开的“债券交易推介及做市商制度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的一位官员表示,要形成统一的、既有深度又有广度的中国债券市场,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培育做市商。
表一:
2002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情况
单位:
亿元
品种
成交笔数
环比
成交量
环比
拆借
5363
58%
12107.24
50%
回购
67811
91%
101885.21
154%
现券
6645
429%
4411.68
426%
合计
79819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