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与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自查报告合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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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该承担的职权不承担,该交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该限时办结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
4.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或者机关、学校及各单位自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
5.怕担责任,该担当不担当,导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及时解决,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
6.在职责范围内由于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7.怕得罪人,对直接分管的部门和片区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查处。
8.作风漂浮、好大喜功,数据造假、夸大成绩,隐瞒问题、捞取荣誉。
9.服务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让家长来回跑,对服务对象要办的事情找各种理由拖着不办。
10.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工作时间玩游戏或上网购物、炒股。
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X月X日至X月X日)。
成立教育局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
制定下发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召开部署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会议。
(二)自查自纠(X月X日至X月X日)。
机关、学校及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总书记关于“三严三实”的重要论述,坚持边查边改,围绕专项整治十个方面的内容,对照教育系统实际,查摆出不少于十项具体问题,自觉进行对照检查,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落实。
(三)督促检查(X月X日至X月X日)。
教育局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问卷调查、明察暗访、蹲点调研等方式,分组对教育系统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等开展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
同时通过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严肃问题查处等方式强化督查,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动专项整治活动。
(四)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果(X月X日至X月X日)。
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教育系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情况,特别是问题查处和调研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报告。
同时,根据自查和检查的情况以及专项整治活动取得的经验、成效,研究制定从源头上解决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综合防治措施。
四、主要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是当前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调。
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项具体任务。
机关、学校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畅通渠道,加强监督。
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落实办理责任,限期进行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设立教育局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XXXXXXXX;
公共邮箱:
XXXXXXXXXX
(四)边查边改,注重实效。
机关、学校及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照专项整治内容自觉进行检查,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建立工作台账,逐项整改落实。
同时,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问题,查缺补漏,建章立制,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慢作为,庸政懒政怠政的问题,切实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谋发展、稳增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市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
成员,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实行问责,坚持党
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失责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实行问责,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进行,县委、县政府是实行问责的决定机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的建议机关和部门。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不作为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中央和省、市、县委、政府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二)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不重视、
不研究,被动应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消极怠工,对职责
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该批办、交办事项不及时办理,该限时办结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工作人员纪律松弛、作风涣散、态度生硬、服务质
量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的问题,或者本地
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
(六)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不想事、不干事,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打不开局面的;
(七)作风漂浮、好大喜功,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
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
绩工程”的;
(八)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创造性开展工作,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缺乏结合实际的有效措施,造成工作落实不力,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九)组织领导能力弱,业务素质和决策水平低,导致不作为的;
(十)其他不作为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不担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推动建平经济社会发展中怕担风险、畏首畏尾,有难度的事不愿干,有风险的事不敢干,没先例的事不肯干,影响事业发展的;
(二)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对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四)对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五)对应由几个地区或者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者部门不积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六)对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怕得罪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的;
(七)对各种不正之风不抵制、不查处、听之任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不担当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与适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列应当问责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
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有本办法所列问责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条被调查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从重问责;
被调查人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或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第十一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实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以往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成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建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建平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