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36274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5.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docx

《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docx

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

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实习的各项工作。

管委会设考核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实习律师的考核管理工作。

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至五名管委会委员组成,任期直至下一届考核管理办公室成立为止。

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

(一)设立满三年;

(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管委会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

第六条【实习指导律师的担任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可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

(二)连续在本市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愿意担任指导老师,富有责任心;

(四)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指导实习律师;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六)管委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章 实习申请

第七条【接收实习申请】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应向管委会申请,由管委会负责审核。

第八条【实习申请】申请实习律师实习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管委会审核登记后,方可进行实习。

第九条【实习协议】接收申请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拟申请实习的实习律师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实习律师姓名;

     

(二)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实习起止日期;

(五)实习律师和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约定;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习协议自管委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实习申请材料】申请实习,由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实习律师审核登记呈报表》一份;

(二)《实习申请表》一份;

(三)实习协议一份;

(四)拟申请实习律师居民身份证(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五)非本市户籍的拟实习律师应当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申请实习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一份。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一份;已参加工作的,应提供已参加工作的辞职证明一份。

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一份。

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占国资律师事务所编制的实习律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原件一份;

(七)拟申请实习律师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八)拟申请实习律师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照两张;

(九)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律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经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还须将原件递交管委会审核。

 

第四章实习审核

第十一条【实习申请审核】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拟实习律师实习申请登记材料或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律师或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申请条件的审核。

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颁发实习证或确认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管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管委会决定暂停或取消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的审核期限,参照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不准予实习的复核】拟实习律师或者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管委会作出的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或者省律协申请复核。

向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的,由考核管理办公室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向省律协申请复核的,管委会自收到省律协同意受理复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省律协。

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公示】管委会自完成实习律师实习申请审核登记之日起十日个工作日内,将实习律师名单报请省律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实习证管理

 

     第十四条【实习证发放】管委会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实习证经市律协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实习证申请材料的审核】管委会受理实习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实习证;

  

(二)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该补齐的内容;

  (三)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作出不予颁发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不予颁发实习证的情形】拟申请实习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会不予颁发实习证,已经颁发的,由管委会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

  (五)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在合伙、合作所申请实习的;

(六)有其他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实习证的换补】实习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证毁损的,由接收该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管委会申请换领。

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作废。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证持有人应在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管委会申请补发。

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律师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色照片两张;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实习证补换申请材料齐备的,管委会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换。

第十八条【实习证的收回】实习期满后,实习律师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管委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管委会。

 

第六章     实习律师的权利和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实习律师的权利】实习期间,实习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文书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它律师业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根据实习协议获得报酬,享受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不被辞退;

(七)按照实习协议约定的情形提出转所;

(八)不服管委会做出与实习相关的决定,有权申请复核;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实习律师的禁止行为】实习期间,实习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四)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五)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六)以律师名义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七)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八)以律师身份出庭应诉;

(九)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十一)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或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十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三)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十四)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十五)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十六)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七章 实习管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律师的管理】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应当建立实习律师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律师工作日志制度,由实习律师填写《实习律师实习工作日志表》,并由指导律师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实习指导律师的变更】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实习律师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

(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或事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无法指导实习律师实习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