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许可程序湖南省司法厅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3360042 上传时间:2022-10-1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5.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许可程序湖南省司法厅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许可程序湖南省司法厅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许可程序湖南省司法厅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许可程序湖南省司法厅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许可程序湖南省司法厅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许可程序湖南省司法厅Word文件下载.docx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许可程序湖南省司法厅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许可程序湖南省司法厅Word文件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许可程序湖南省司法厅Word文件下载.docx

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四)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1、名称检索: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应提供5个以上的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逐级层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经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后,确定律师事务所使用的名称。

2、申请:

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受理: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司法行政部门的受理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或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不予以受理。

4、审核: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开业登记:

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设立后,由申请人到批准机关领取律师事务所批准文件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名称;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协议;

5、设立人名单、简历以及身份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资格证、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住所证明:

如属租赁办公房的,应提供办公房租赁合同;

如属自有房屋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

7、资产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申请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

9、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

10、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六)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流程

 

颁发执业许可证书(时限:

10日内)合伙人(或律师个人)提出申请及有关材料书面说明理由

市级司法局初审报送(时限:

20日内)

省司法厅律管处审核(时限:

10日内)

报分管厅长审批

准予设立不准予设立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一)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

1、律师事务所属合伙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

3、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4、申请设立分所前2年内未受过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三)设立分所的程序

1、申请: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人应当向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

3、审核:

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4、开业登记:

律师事务所分所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设立后,由申请人到批准机关领取律师事务所分所批准文件和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分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2、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住所、简历以及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分所的住所证明:

如属租赁办公房的,应提供办公房租赁合同;

5、分所的资产证明:

6、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应提供5个以上的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逐级层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经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由原审核机关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变更使用的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逐级层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3、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负责人的姓名、住所、律师执业经历等情况和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章程,经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逐级层报原审核机关。

对于符合条件的,原审核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存档;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原审核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3、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合伙协议,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逐级层报原审核机关。

申请变更合伙协议,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3、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合伙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向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层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如变更为合伙所),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2、律师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4、变更后的合伙人合伙协议;

5、变更后的合伙人名单、简历以及身份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资格证、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变更后的合伙人在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伙人出资验资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合并

律师事务所合并可采取设立合并和吸收合并的两种形式。

采取设立合并的,应将合并方全部注销,合并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按律师事务所设立程序,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采取吸收合并的,应将被合并的律师事务所注销,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按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律师事务所合并,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向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层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后,办理合并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合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2、合并前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3、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4、合并后的合伙人合伙协议;

5、合并后的合伙人名单、简历以及身份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资格证、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如属自有房屋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

合伙人变更包括新合伙人加入和合伙人退出两种情况。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对于符合条件的,原审核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变更登记;

1、新合伙人加入。

律师事务所申请新合伙人加入,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书;

(2)合伙人会议决议;

(3)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4)新合伙人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合伙人入资的验资报告。

2、合伙人退出。

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人退出,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财务结清证明,案卷登记及卷宗归档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

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