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第十章旅游者出入境管理规范法律制度范本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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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第十章旅游者出入境管理规范法律制度范本doc

第一十章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张楗让12页10049字)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每个国家都制定了关于外国人、本国公民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国家主权和安全,同时保护本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1985年11月2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并且,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为了适应全球化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我国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是规范我国旅游者出入境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及申请的办理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护照是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本国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使用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以便持证人及时取得外国主管当局和本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协助和保护。

护照载有“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字样,由公民所在国的外交或公安机关颁发。

护照一般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

外交护照:

发给政府高级官员、外交和领事官员、负有特殊外交使命的人员和政府代表团成员等。

持有外交护照者在外国享受外交礼遇。

公务护照:

发给政府一般官员、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因公派往国外执行文化、经济等任务的人员。

普通护照:

发给出国的一般公民、国外侨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

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取消延期。

2、签证

签证是一国外交、领事或公安机关或由上述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根据外国人要求入境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在其所持证件(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印,表示准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过境的手续。

中国公民凭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入境,无须办理签证。

但作为允许旅游者前往一个国家或中途经过或停留的证件,中国旅游者在经批准出境获得护照后,应申办所要前往国的签证。

出国旅游应向目的地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申请。

若没有使、领馆,也没有其他使馆代办业务的,则需到办理该国签证机关的国家办理。

出国旅游要提前办理签证;办理好签证要特别注意有效期和停留期;需延长的应向有关单位办理申请延长手续。

3、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的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主要证件。

旅行证分为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由持证人保存、使用。

如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加注旅行证的记载事项,应提交变更材料、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说明材料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

4、出入境通行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

持该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

注明是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的办理

因公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和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中短期回国探亲、访友、投资、经商、旅游的,凭有效护照、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入境。

要求回国定居的,在入境前应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行登记。

二、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一)出入境的权利义务

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也受前往国法律的保护。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为发展旅游业,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最关心的安全、服务质量、发生意外事故得到法律保障等问题通过立法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签订双边和多边协定规定外国旅游者应受到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法律保护,并给予若干优惠,中国旅游者理应得到相关外国法律的保护。

中国旅游者持护照出入境无需办理签证;公安机关对于中国旅游者出境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申请人有权查询规定时间内没有审批结果的原因,受理部门应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作出处理和答复;旅游者本人保存和使用其护照,非经法定事由和特定机关,不受吊销、收缴和扣押;旅游者有义务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应申办有效证件及出境登记卡,并妥善保管护照等证件;在指定口岸或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入境,应向边检站出示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出入境登记卡,接受“一关四检”的检查及各种检查,遵守中国及前往国国家法律,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出境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法律责任

中国公民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国公民包括旅游者非法出境、入境的;

2、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

(一)国家开办出国旅游的方针

出国旅游在广义上也称出境旅游,指持护照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包括边境游、港澳游和出国游。

前往地区不同,旅行所持证件也就不同。

根据旅游费用来源可分为公费、自费以及其他三类;根据出境方式可分为有组织与非组织两类。

我国目前所指出国旅游,特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即由中国旅游企业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自费前往国外旅游,包括探亲、访友等其他短期因私出国事宜。

针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及经济实力,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我国对开办公民自费出国旅游采取“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发展”的指导方针。

有计划指国家根据全国入境旅游的情况,包括创汇额和接待外国旅游者人数,并考虑国内市场的需求,制定出国旅游的年度计划,确定每年出国旅游的总体规模,以保证旅游业的外汇收入的增长大于支出;有组织是指现阶段从国际国内的实际情况出发,公民出国旅游仍以团队形式进行,不办理散客出国旅游业务,要求整团出入国境;有控制指对出国旅游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并对特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进行审批和数量控制。

开办公民自费出国旅游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制约我国发展出国旅游的因素有:

国家不宜将外汇大量用于服务贸易出口;公费旅游和滞留不归等问题也对出国旅游业务的发展构成障碍。

为加强对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2002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经国务院批复,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二)出国旅游管理的几项制度

1、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

国家旅游局根据发展旅游业的基本方针、每年创汇情况和接待海外旅游者总量并考虑我国基本国情和公民的外汇支付能力,制定每年的出国旅游配额总量。

根据“总量控制、入出挂钩”的原则,分配给有经营权的旅行社具体的出国配额,使各地区和各旅行社所得出国旅游配额与其入境旅游所做贡献、招徕和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挂钩。

配额制是国家对出国旅游实施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通过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旅游团队名单表”,在总量上进行宏观调控。

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取消了赴香港旅游的配额限制。

2、组团社审批制度

组团社是指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根据国家开办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方针政策,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坚持出入挂钩,考虑地区合理分布,按市场需求循序渐进、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经营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旅行社实行审批制度。

3、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

出国旅游目的地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允许旅行社组织团队前往的国家和地区。

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国家和地区是由国家旅游局提出,经外交部、公安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开放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的条件是:

对方为我国客源国;有利于双方合作与交流;政治上对我国友好,开展国民外交符合我国对外政策目标;旅游资源具有吸引力,具备适合我国旅游者的接待服务设施;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没有歧视性、限制性和报复性政策;旅游者有安全保障,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

4、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旅游制度

团队是指由特许经营出国旅游的旅行社组织3人以上的旅游团。

为保障参游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便于旅游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旅游者非法滞留,涉足色情、赌博和毒品(即“三禁”黄、赌、毒),我国规定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且每团派遣领队,领队负责团队活动安排,代表组团社负责与境外接待社接洽,以保证团队旅游服务质量并处理突发事故。

团队应以整团从国家开放口岸出入境,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境外分团时,领队应及时报告组团社。

(三)组团社、公安机关的职责及其法律责任

1、组团社职责

按国家旅游局核定人数组织出国旅游,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手续,填写《审核证明》和《名单表》;按我国与目的地国商定的办法开展旅游业务;出境前已确定在境外分团的应事先报经公安边防机关批准;与参游人员签订旅游合同,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派遣专职领队;明确要求接待社按双方商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拒接、漏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安排参游人员涉足色情、赌博、毒品以及危险性活动;对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查询或遣返人员追偿;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团队行李验收管理工作等。

2、公安机关职责

查验参游人员提交的“审核证明”和费用发票;确认组团社和参游人员的合法资格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国旅游手续;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出境,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3、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组团社职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直至取消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资格;接待社造成旅游者损害时,旅游者可要求组团社赔偿;对以自费出国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的,或者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刑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节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概述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凡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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