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7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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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7、其它安全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隐患。
(二)部门安全生产自查
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针对部门内部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所检查的内容进行记录(需附整改前后照片),同时将相关材料于次月5日前提交行政部备案。
1、管辖区域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并按期进行点检。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5、员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是否有员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7、其它安全方面的问题。
(三)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
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每季度至少一次针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现场及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同时形成文字材料存档。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0事故”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要求。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定人员、定时间,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安全专员进行备案。
2、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部门,安委会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3、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或个别重大隐患,整改前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及时上报并制定详尽的实施整改计划。
4、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必须全额保证,采购部门必须全力配合相关配件、物品的及时采购到位。
5、整改后需经安委会验收后方可生产或投入使用,确有特殊原因的需经安委会或安全负责人批准。
三、安全培训教育
1、安全专员、企业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有资格上岗。
2、新入职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车间安全知识教育。
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1)新入职员工公司级安全知识培训由行政部负责;
(2)车间、班组级安全培训由所属部门负责。
3、各部门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部门内部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工作中涉及到的应急预案培训,填写《安全培训记录》(需附培训照片),同时将相关材料于次月5日前提交行政部备案。
主要培训内容如下: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本部门可能涉及到的安全应急预案;
(9)有关事故案例;
(10)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公司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全员安全培训,填写GMP《培训记录》(需附培训照片),由人事部门对培训材料进行存档。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有关事故案例;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培训计划
(1)各部门自行拟定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并于12月10日前将年度培训计划交安全专员进行备案;
(2)公司级安全培训计划由安全专员拟定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报人事部门。
6、培训时间
(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其他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后期根据部门内部安排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等),必须接受相关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后方可上岗,相关证件应按期进行复审。
四、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1、生产现场实行5S管理,即:
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
2、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3、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4、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5、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生产场所的噪声强度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4)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五、安全生产值班
1、逢节、假日、夜间必须安排人员值班,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员;
2、值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厂区;
3、值班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定时要厂区各处巡查。
六、特种设备使用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
七、登高管理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均需填写登高作业申请表。
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系好安全带、佩戴好安全帽、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
3、身体条件不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的,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4、使用的工具、零件等物品必须装入工具袋。
5、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6、监护人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7、禁止无监护人员的情况下进行登高作业。
8、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八、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一)用火
公司区域严格控制火源管理,遵守“四不动火”,即:
预防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现场没有消防监护人员不动火,大风天不户外动火。
1、公司实行全面禁火管理。
2、因确有特殊情况需向公司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并制定详尽的预防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3、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
现场监护人员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二)用电
1、单位敷设电器线路、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承担,严禁擅自搭接临时电源线路。
2、在增设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时,应重新涉及线路,方可进行安装和使用,严禁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
3、仓库、宿舍及办公室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4、严格用电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超负荷用电。
5、对电器线路和设备由电工负责监管,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用电安全全面大检查。
6、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应经设备部经理批准后,临时安装并限期拆除。
九、安全疏散引导员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在设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基础上,明确由安全疏散引导员负责指定区域的紧急疏散工作。
安全疏散引导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1、引导员必须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
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2、引导员必须每月至少一次检查指定区域内的安全通道畅通、指引灯及应急灯的运行是否正常,有异常或故障的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员。
3、发生火灾时,引导员利用喊话、手势和按警铃等方法,指挥人员沿疏散通道向外疏散,确保安全。
4、人员疏散后负责人员的清点工作,并继续寻找滞留在事故现场的员工和受伤人员,帮助其安全撤离。
十、消防控制室
为规范消防控制室,特制定以下制度:
1、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3、消防控制室消防报警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熟练操作并知晓报警系统所反馈的信息内容。
4、消防控制室值班工作人员当发现消防报警系统出现故障或报警时应立即检查并通知安全生产专员。
5、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安排人员代替值班。
6、应在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7、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外线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8、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
9、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10、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十一、“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
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十二、防雷安全管理
1、由工程采购部负责组织防雷装置的检测和保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