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炼钢厂入炉物料防喷、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CG17--085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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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责
3.1炼钢厂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科负责对《入炉物料防喷、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并就管理制度的执行、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3.2相关科室、作业区负责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3.3岗位员工应对本安全管理制度做到“知、会、干”,并严格遵守执行。
3.4生产技术管理科负责在入炉物料产品更换批次或厂家之前,将相关信息通知作业区。
4、入炉物料
4.1应根据入炉散状材料的特性与安全要求,确定其贮存方法,地下料仓受料口必须设置格栅板,并应保持完好不得缺损;
入炉物料必须保持干燥,应禁火、禁水,不得混入外来杂物,做好雨季期间物料的防潮工作。
4.2渣钢及水洗粒铁装斗时,尽量装放在废钢斗的中部,避免渣钢及水洗粒铁入炉结盖,氧枪点火困难;
块状渣钢尺寸应<600×
500mm,单重<500kg。
4.3废钢不得混有易燃、易爆、密闭容器及有色金属物品,不得混有橡胶、泥沙、渣子等杂物;
不得有未拆散的成套机器设备。
4.4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m。
4.5废钢配料作业直接在露天场地进行的,混有冰雪与积水的废钢,不应入炉。
4.6工业氧、工业氮、工业氩的使用应符合《氧、氮、氩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监察规程》。
4.7入炉物料严格执行标准、技术条件和技术协议(见附表)。
附表1、入炉物料执行的标准
序号
入炉物料名称
标准编号
标准发布单位
执行标准时间
外购废钢铁技术条件
Q/KGS18-2008
武钢集团昆钢股份
2008年10月1日
2
供炼钢用装斗废钢铁
Q/KGS17-2007
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20日
3
外购生铁技术条件
Q/KGS19-2011
昆明钢铁总公司
2011年4月25日
4
炼钢用生铁
GB/T717-1998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5月20日
5
电冶熔融生铁
Q/KGS16-2011
昆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6
冶金石灰
Q/KGS22-2003
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月1日
7
轻烧白云石
Q/KGS11-2000
2000年7月15日
8
冶金焦炭
Q/KGS14-2003
2003年8月1日
9
氩
GB/T4842-20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7年2月1日
10
工业氧
GB/T3863-2008
2008年11月1日
11
工业氮
GB/T3864-2008
附表2、入炉物料执行的技术条件
编号
发布单位
执行时间
精废钢技术要求
KGSS501
昆钢股份公司技术中心
2005年4月15日
炼钢用菱镁球技术条件
KGLM901
武钢集团昆钢股份生产管理中心
2009年5月15日
炼钢用铁矿石技术条件
KGTK901
2009年6月11日
炼钢用化渣剂技术条件
KGHZ901
炼钢用隧道窑直接还原铁暂行交货技术条件
KGDR901
武钢集团昆钢股份技术中心
2009年6月1日
附表3、入炉物料执行的技术协议
协议编号
供货单位
萤石
XY2011-B25
云南昆钢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菱镁球
XY2011-B57
安宁凯源经贸有限公司
5、补炉前后的防喷、防爆安全防范措施
5.1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防喷溅要求;
5.1.1入炉渣料、合金、废钢等必须干燥,密封容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入炉,废钢大小符合技术要求规定。
5.1.2在倒炉取样、测温、倒渣和出钢时,操作人员必须关闭主控制室外的防爆门,通知一切非操作人员撤离,严禁人员站在炉口正面,以防塌炉伤人。
5.1.3炉前冶炼用行车必须专人指挥,铁水包、钢水包使用的专用吊具必须保证完好,铁水包、钢水包吊运到炉前兑铁水时方能挂倾包小钩,禁止提前挂倾包小钩。
5.1.4兑铁水、钢水前必须确认炉内渣子倒净无余渣,炉前挡烟门开到位,铁水或回炉钢水方能缓慢进炉,操作时严禁人员站在炉口正面,摇炉工密切配合,严防泼出炉外伤人。
5.1.5兑铁水、钢水时严禁将铁水包、钢包包沿搁在炉口上。
5.1.6炉前平台、炉下渣弄及渣罐内不准有积水,不准将封闭容器以及潮湿渣子铲入渣罐,不准向渣罐内喷水压渣,渣弄内积水严重应立即通知炉前停吹。
5.2转炉、精炼炉区域禁止积水,遇设备漏水时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3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
5.4炉下热泼渣区地坪应防止积水,周围应设防护结构;
5.5转炉主控室应确保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的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5.6氧气转炉出钢后,炉内不准许留有剩渣,特殊工艺要求留渣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喷防爆措施;
5.7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时,人员应避免正对炉口,待炉子停稳,无喷溅时,方可作业;
5.8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
5.9补炉安全管理规定
5.9.1由作业区根据炉衬情况和实际生产情况,与生产技术管理科协调,制定补炉计划,各生产大班严格按计划要求补炉。
5.9.2停炉到倒砂补炉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保持炉子在高温状态下进行补炉。
5.9.3补炉砂的准备
5.9.3.1两个炼钢作业区必须建立补炉沙进厂、使用情况的明细台账,做到进厂有验收,过程有控制,使用有记录。
5.9.3.2两个调度室对每次补炉使用的补炉沙用量进行监督评估,并记录在调度室设备运行记录本上,记录内容为:
×
时×
分补×
号炉,补炉沙用量估计×
吨,监督人:
。
5.9.4严格执行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5.9.4.1一作业区每次补炉底的用砂量不不大于1.5吨,烧结时间不少于90分钟。
补大面补炉砂不大于3吨,烧结时间不少于2小时。
转炉垫炉底后吹炼第一炉至倒炉,必须先向出钢面方向摇炉至45º
角,静置5~10秒钟观察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向倒渣面摇炉。
5.9.4.2二作业区每次补炉底补炉砂不大于3吨,烧结时间不少于1.5小时;
补大面补炉砂不大于4吨,烧结时间不少于2.5小时。
5.9.4.3补炉砂由作业区补炉计划进行准备,拉入作业区的补炉砂必须在三天内使用,超过三天的补炉砂不能用于补炉。
5.9.4.5中、夜班需要补炉的补炉砂由准备工段在早班装斗备用,并在废钢斗上注明装斗时间、装斗补炉砂的重量。
5.9.4.6倒砂投补时,如摇炉后砂不能摊平,为确保安全必须把砂翻掉,不再进行补炉。
5.9.4.7补炉后第一炉钢兑铁水时,操枪工必须按警报提醒炉台上的人,吹炼至倒炉时同样按警报给予提醒,同时大班主任或炉前副主任在现场安全监护。
出钢时大班主任、副主任也要在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同时炉长要提醒吹氩站的人离开炉口正前方。
5.9.4.8补炉衬、炉底后冶炼第一炉、第二炉严禁取样和测温,补炉后第一炉钢的任何一次倒炉时,不能有行车在炉子的正上方,必须关闭主控室防爆门,同时炉长不能太靠近炉子。
5.9.4.10补炉后第一炉钢不允许冶炼品种钢(试验钢种)。
5.9.4.11凡补炉后,报调度室提醒相关作业区注意,第一炉出钢时,禁止加挡渣球。
5.9.4.12凡违反上列规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按公司及炼钢厂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考核,若造成重大设备、人身伤害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法律责任。
6、进铁水、废钢的检查及前后渣确认
6.1作业区废钢验收组人员负责对进厂的每斗废钢进行仔细检查,,发现有易燃易爆物品、密封容器、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及疑似爆炸品、超长超宽废钢,必须注明标记,做好验收记录,并作清退处理,对水份较多的潮湿废钢,必须标示明显的危险警告标志,待水份蒸发后,方可提供大班使用。
6.2作业区各班吊用的废钢,入炉前必须在炉前平台再次由相关责任人对每斗废钢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及密封容器等,方可使用,废钢组验收人员标明有警告标志的废钢严禁使用。
6.3雨季废钢潮湿,入炉废钢应在兑铁水之前先进,并摇炉晃动,待水份充分蒸发干燥后再兑铁水。
6.4炼钢第一作业区使用的自产水洗粒铁必须经过24小时以上自然风干,每斗入炉的配比严格按生产工艺技术执行;
炼钢第二作业区使用的自产水洗粒铁必须经过48小时以上自然风干,每斗入炉的配比严格按生产工艺技术执行。
7、检查与考核
7.1炼钢厂按相应的技术标准、技术条件、技术协议组织验收,废钢验收主要以肉眼观察或测量其外形、尺寸、表面质量、单重,理化指标检验。
7.2由炼钢作业区对每斗废钢进行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的检查,发现有外形不合格的废钢不能入炉,并作退货处理。
每斗入炉废钢需在工艺操作记录表的后边记上废钢斗号和验收人。
7.3由生产技术管理科每月对废钢抽样检验化学成分不少于2次,并将抽出结果通知炼钢作业区,废钢抽样结果不合格的按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4因废钢原因产生的爆炸、回炉及成品成分达不到要求的直接损失,由生产技术管理科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出面指出,并提出赔偿意见。
7.5冶金石灰的检验按股份公司《炼钢用石灰质量检验管理办法》执行。
炼钢厂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每天对其成分(CaO、MgO、SiO2、10分钟活性度)抽样检验,并将抽出结果通知炼钢作业区,检验结果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按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6对进厂使用的入炉物料到货后,炼钢厂在接到公司相关部门的技术检验通知书及该入炉物料产品质保书后方可领用。
7.7炼钢作业区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使用的入炉物料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将信息反馈到生产技术管理科,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7.8炼钢作业区应对进入现场的入炉物料按技术标准、技术条件、技术协议要求进行验收,并堆放在指定地点,做好防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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