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贯彻落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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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海大学贯彻落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
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2.河海大学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
化服务改革典型经验
河海大学
2017年10月27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印发
附件1
河海大学贯彻落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交<
落实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7]2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河海大学贯彻落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一、完善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提升学位授权点质量
1、目标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断优化学位授权点布局结构,提升学位授权点质量,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形成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人才培养格局,全面提升学校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2、措施
(1)切实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全面检查学校学位授权点的培养目标与标准、培养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与质量监督机制。
(2)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结合学科评估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主动适应需求,以提升质量为目标,积极开展学科点动态调整,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发展急需、引领学校未来发展的学科专业;
调整建设水平持续低下、长期脱离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过剩的学科,进一步优化学科结构。
3、配套政策
制定和出台《河海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案》《河海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河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办法》。
4、进度安排
2018年10月,完成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
2018年12月,进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二)改进本科专业设置(教务处)
1、目标
以学校“双一流”建设为契机,建立各专业共生共栖的环境,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强、优势互补、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协调发展的专业格局,专业总数控制在56个左右;
遵循“服务方向明确、社会效益明显、专业特色突出、培养标准完善”的专业建设思路,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综合实力。
(1)科学设置新专业。
着力落实专业设置自主权,主动适应国家发展需求、行业发展需求、学生发展需求以及学科发展需要,围绕“水利向水拓展、河向海延伸”,主动探索建设既对接需求又体现优势、具备良好学科基础的新专业及新兴产业相关专业。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互动,与招生、培养、就业联动的专业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化数据互通、共享,对于建设水平持续低迷、招生就业情况欠佳的专业予以停办或撤销。
(3)构建特色专业体系。
围绕“水利特色、世界一流”的愿景,结合“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国内向国际推进”,以品牌专业为依托,强化专业办学特色,推进专业转型升级,构建适应当代水利新发展的河海特色专业体系。
3、配套政策
(1)设立学校专业设置与评议委员会,审议新专业设置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与咨询意见。
(2)建立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度,组织成立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制订专业建设规划、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负责专业教学基本建设;
学院明确专业负责人的聘任办法、工作职责、考核办法。
(3)投入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每年为新专业、品牌专业等投入专项建设经费,并落实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加强过程监控,提升经费使用实效。
2017年,申报“机器人工程”“社会学”两个专业,其中“机器人工程”为新兴产业相关专业。
2018年,建设专业招生、就业、培养共享数据库,摸底专业建设现状。
2019年,继续申报符合新工科要求的各类新专业,推进新专业建设。
2020年,建成专业招生、就业及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数据互通共享,适时停办竞争力较弱的专业。
二、改革学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实行人员总量管理
在教育部核定人员总量范围内,推进人员总量管理及动态调整,规范和优化各类岗位的设置与结构,保障人员相应待遇,实现“同工同酬”,提高工作效率,助推学校“双一流”建设。
(1)推进人员总量管理。
加强对人员总量管理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建立人员总量管理协同推进机制,注重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协商配合和组织实施。
(2)规范和优化各类岗位结构。
实施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编制核定工作,优化岗位设置与结构,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办法,满足教学科研活动开展需求。
(3)完善人员薪酬相关政策,保障总量内人员,尤其是编制外人员薪酬待遇,推动实现“同工同酬”。
(1)制定河海大学岗位设置与编制核定方案,推动实施人员总量管理。
(2)出台编制外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
2017年,制定并出台教师分类管理办法。
2018年,制定并出台岗位设置和编制核定方案;
制定并出台编制外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四)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
统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需求,加强对各级各类岗位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1)完善岗位设置。
在教育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综合考虑“双一流”建设、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等发展需要,完善各类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总量、各类岗位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2)优化岗位聘用程序。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中,各学院(单位)报设岗计划及聘用方案,学校审批后下达各岗位晋升或推荐指标,学校和学院(单位)分别按权限开展评聘工作,实行管理重心下移,赋予二级单位更大的自主权。
管理岗位聘用中,各学院(单位)根据学校设置的岗位数量和要求,报送岗位职责和招聘计划,学校审批并统一组织科级及以下人员聘用工作,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各学院(单位)对选人、用人有充分的自主权。
(3)提升各类岗位人员的积极性。
坚持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修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和聘用办法、科级及以下人员聘用实施意见,完善岗位聘用程序,以科学、规范、严谨的制度和程序,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出台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设置方案。
(2)修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办法及聘用办法。
(3)修订科级及以下人员聘用实施意见。
2017年起,修订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及聘用办法、科级及以下人员聘用实施意见,逐步实行人员聘用与岗位设置相匹配。
到2020年,全面实现人员聘用与岗位设置相匹配,建立完善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
(五)自主设置内设机构
坚持精简、效能、有利于教学科研工作的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推行行政职务和职员并行的管理人员晋升机制,完善人员晋升、交流、任职、薪酬等政策制度。
(1)科学推进内设机构设置。
根据“双一流”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发展需求,制定内设机构设置与管理相关政策,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内设机构设置。
(2)全面推行职员制。
根据国家及教育部的规定,遵循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校内管理岗位人员全部纳入职员制体系,保障职员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待遇等权利。
(1)制定《河海大学内设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2)修订《河海大学职员职级晋升暂行办法》,注重实绩,逐级晋升,促进职员的有序发展。
2017年,修订《河海大学职员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2018年,制定《河海大学内设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三、改善学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进人环境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修订人员自主招聘条件和标准,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简化进人程序,优化管理服务。
(1)修订人员自主招聘条件和标准。
完善以积分制为基础的人才引进标准,充分运用“同行评价”及第三方评估模式,采用“一票肯定”制。
(2)修订和完善人才引进政策。
以人才引进程序、配套条件、薪酬待遇等方面为重点,修订《河海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3)简化进人程序。
充分运用进人“绿色通道”机制和加强“人才特区”建设,引进和聘用满足学校事业发展急需人才。
(1)修订《河海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河海大学人才引进积分办法》。
(2)完善“人才特区”政策体系。
2018年,修订《河海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河海大学人才引进积分办法》,完善“人才特区”政策体系并适时推广。
(七)完善用人管理
根据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做好人员聘后管理,依法依规用人,保障学校和员工双方权益,实现学校发展和个人发展“双赢”。
(1)强化各类人员管理。
对纳入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用制,签订人事聘用合同;
对未纳入事业编制的常任在岗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动合同;
对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使用人员,实行派遣制,签订工作协议。
(2)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1)制定教师考核评价办法、编制外人事代理人员和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2)依据国家、江苏省有关创新创业方面的政策,制定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
2017年,制定出台教师考核评价办法。
2018年,制定出台编制外人事代理人员和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制定出台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办法。
四、改进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
在下放专业技术副高级及以下岗位评审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学院(单位)双方权责,强化过程控制与监督管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与学校宏观管理相互结合的职称评审制度。
(1)加强职称评审宏观管理。
学校统一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办法及基本任职条件,学院(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制定本学院(单位)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审方案,但不得低于学校的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2)优化职称评审程序。
职称评审过程中,学校在学院推荐的基础上,对教师四级岗位进行评审并由校聘用委员会聘用;
教师七级、十级岗位则由学校下达一定的晋升指标,学院(单位)评审上报,校聘用委员会聘用。
(3)强化监督检查、过程管理。
学校及时跟进、掌握二级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推进情况,设置投诉、申诉环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